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之區別?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公證遺囑因其公信力、形式保障與法律效果,為最能避免爭議的遺囑形式,特別適用於遺產數額較高、財產分配複雜或家族關係敏感者。相對而言,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雖程序簡單,但形式瑕疵與證明困難的風險較高,若能配合公證人辦理認證,仍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遺囑的效力與實踐可能。口授遺囑則屬非常規之例外情形,僅限於其他方式無法進行時作為補充使用。立遺囑人應依自身需求、財產狀況與家庭背景選擇最合適之遺囑類型,並可諮詢律師或公證人協助審慎規劃,確保遺囑之效力與可執行性,使其生前心願能在法律上得到完整實現。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對遺囑方式有明確規定,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共五種,各種遺囑方式皆屬法定要式行為,必須完全符合其規定之程序與形式,否則即使係出自立遺囑人之真意,也會因違反形式規定而被認為無效。這些規定分別列於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7條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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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係由遺囑人自行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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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則需在兩位以上見證人面前,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經筆記、宣讀、講解、確認後,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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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是在遺囑簽名後密封,封縫處亦須簽名,提出時亦需見證人及公證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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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則由遺囑人口述,由一名見證人代筆,其餘見證人及遺囑人全體簽名;至於口授遺囑則限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並應由見證人筆記或錄音記錄、封存並於三個月內經親屬會議確認或由法院判定其效力。
以上各種遺囑方式雖具備法律效力,但其程序與效力仍有顯著差異,尤其是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之間,在專業性、可信度與證據力等方面更有明顯區隔。
公證遺囑之特色
公證遺囑的最大特色在於其形式最為嚴謹,由公證人全程主持製作程序,並於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完成遺囑記錄與簽名,除具有高度證明力外,也能大幅降低日後因遺囑真假或有效性所引發的繼承紛爭。與此相比,自書遺囑雖然簡便、經濟,但易生遺囑真偽、日期正確與內容意旨不明等爭議,尤其當遺囑內容與原法定繼承發生實質差異時,更可能遭繼承人質疑或主張為非真意表示。代筆遺囑則更須謹守多人見證與程序規範,程序稍有瑕疵亦將導致無效。
就自書遺囑而言,法律上雖無要求須經公證,但實務中考量其證明力不足,部分民眾會選擇將自書遺囑送交公證人辦理「認證」,即由公證人查核立遺囑人之身分與行為能力,並確認遺囑為本人手書且出於自由意思,再為之作成認證書。
雖然此種經認證之遺囑並非公證遺囑,不具備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之效力與程序保障,但認證書對於法院判斷該遺囑之真實性與合法性,具有極高輔助價值,可大幅提高其證明力並有助於實現遺囑內容。此外,認證費用亦屬合理範圍之內,民眾僅需負擔基本之程序費,即可確保自書遺囑日後較不易因形式瑕疵或遭質疑真實性而無法實現。
密封遺囑在法律上為一種兼具自書或代筆之特性與公證程序的遺囑方式,須先完成遺囑書寫與簽名,並封入信封後,在公證人與見證人前說明為本人遺囑並由公證人記明繕寫人及提出事實。但如密封遺囑不具備第1192條之形式要件,若係遺囑人自行手寫,仍可依民法第1193條主張為自書遺囑。
在法律實務上,律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亦可受委託草擬遺囑內容,但若非經由公證人主持,則無法形成正式公證遺囑。律師協助製作之遺囑內容雖然可能具備高度法律正確性,但在面臨繼承爭議時,若由繼承人主張該律師偏向某方或遺囑未完全反映遺囑人真意,其證明力仍不及公證遺囑。反觀,公證人依職務中立原則主持製作之公證遺囑,在法院審理上具高度可信性,可減輕法院調查負擔,確保遺囑得以貫徹執行。
結論
綜合而言,公證遺囑因其公信力、形式保障與法律效果,為最能避免爭議的遺囑形式,特別適用於遺產數額較高、財產分配複雜或家族關係敏感者。相對而言,自書遺囑與代筆遺囑雖程序簡單,但形式瑕疵與證明困難的風險較高,若能配合公證人辦理認證,仍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遺囑的效力與實踐可能。
口授遺囑則屬非常規之例外情形,僅限於其他方式無法進行時作為補充使用。立遺囑人應依自身需求、財產狀況與家庭背景選擇最合適之遺囑類型,並可諮詢律師或公證人協助審慎規劃,確保遺囑之效力與可執行性,使其生前心願能在法律上得到完整實現。
至於公證遺囑與律師代筆遺囑的比較,主要取決於立遺囑人的需求。律師代筆雖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性,但在遺囑的客觀性上可能會被質疑是否偏向某方,特別是在繼承人之間有潛在矛盾時。而公證遺囑由公證人主持,其專業性和中立性更容易被接受,可信度也更高。因此,公證遺囑在避免爭議方面具有更大的優勢。
此外,實務中也存在一些變形形式,例如將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經過公證人的認證程序。這些情況並不構成真正的公證遺囑,但能在一定程度上證明遺囑形式上的合法性,避免多份遺囑並存的問題。然而,這類經過認證的遺囑內容仍需符合自書或代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其效力並不因公證程序而自動增強。
公證遺囑的優點在於其可靠性和正式性。尤其對於遺產分配較為複雜或需要特殊安排的情況,公證遺囑是一種安全性高且公信力強的選擇。然而,由於其製作過程相對繁瑣且需支付公證費用,對於遺產較為簡單或財產分配已明確的情況,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可能更為合適。立遺囑人在選擇遺囑形式時,應依自身需求、遺產情況以及法律建議,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式,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執行力。
自書遺囑遵照法定程式作成,雖然有法律效力,但自書遺囑較讓人憂慮的是:怕別人不知道有這份遺囑,或不被承認(遭質疑非本人所作成)。
而自書遺囑也是一份「文書」,文書也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由公證人審核立遺囑人身分、該自書遺囑係由本人所書寫作成,且係出於本人之真意(自由意志),並作成認證書,可大符增加該遺囑的證明力。
而且認證費用也不貴(費用標準),花一些合理的成本費用,讓遺囑可以被確實履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值得民眾多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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