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可否以電腦為之?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中所稱「筆記」之形式,在法律未明文限定為手寫的情況下,依據法務部解釋與司法實務均可認為,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皆屬合法可採之方式,且與傳統手寫方式具相同法律效力。此一見解不僅回應現代文書處理的實際需求,也使遺囑制度能順應科技變遷而不致陷於形式主義。當然,前提仍在於遺囑人須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並於合法程序下完成宣讀與認可,由見證人全程在場並參與製作與簽名。唯有整體程序完備,始能確保該遺囑之效力不致遭受實質質疑,進而真正實現遺囑人對遺產分配之自由意志。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見解,答案是肯定的。依民法規定,代筆遺囑係指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一名見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該遺囑內容,經遺囑人確認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全體見證人與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者,則應按指印代之。就文字所稱「筆記」而言,條文並未明文限制其形式必須為手寫,因此引發「筆記」是否可包括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討論。
相關實務見解
依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1680號函之見解,代筆遺囑中所稱「筆記」並不限於手寫方式,其重點在於將遺囑人所口述之內容,以適當形式清楚記錄成文,而非拘泥於書寫工具或媒介。只要該遺囑文字內容係由見證人依遺囑人所述內容忠實記錄,並完成宣讀、講解與遺囑人認可等程序,即可視為符合法定的筆記要件。因此,見證人可透過電腦鍵盤輸入方式完成遺囑文字製作,即使文書係透過資訊處理方式產生,只要整體程序合法無瑕,即具與手寫相同之效力。
進一步觀察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之程序設計亦可印證此一見解。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完成後共同簽署。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亦指出,無論代筆或公證遺囑,筆記之目的係反映遺囑人之真意,並非藉由筆跡鑑定遺囑真偽,因此筆記方式可隨時代進步採用現代科技方法,包括電腦打字與其他自動化文字輸出。
法院明確指出,只要遺囑人之口述係由他人代為文字記錄,而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對於該內容具有實際參與與監督,電腦或機器輸出的文件與手寫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足以構成有效之「筆記」。
另外,法務部為因應科技時代趨勢,於其研擬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中,特別在第1189條第3項增訂:「遺囑以書寫或筆記為之者,除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此修正方向正式將現行行政解釋與司法見解予以明文化,進一步確認除自書遺囑仍須親自手寫外,其他如代筆或公證等涉及他人製作遺囑文本之方式,均可合法採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以提升法定遺囑制度之彈性與實務操作之便利性。
結論
綜上所述,代筆遺囑中所稱「筆記」之形式,在法律未明文限定為手寫的情況下,依據法務部解釋與司法實務均可認為,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皆屬合法可採之方式,且與傳統手寫方式具相同法律效力。
此一見解不僅回應現代文書處理的實際需求,也使遺囑制度能順應科技變遷而不致陷於形式主義。當然,前提仍在於遺囑人須親自口述遺囑內容,並於合法程序下完成宣讀與認可,由見證人全程在場並參與製作與簽名。唯有整體程序完備,始能確保該遺囑之效力不致遭受實質質疑,進而真正實現遺囑人對遺產分配之自由意志。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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