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打字行不行?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許多人誤認律師或地政士在場即保證遺囑有效,事實上,遺囑效力仍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任何程序瑕疵都會導致無效,因此,雖然代筆遺囑容許打字,但務必確保筆記、宣讀、講解、認可、簽名等各項程序一一落實,並全程由具備資格之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完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代筆遺囑是否可以打字的問題,須從民法第1194條所定要件出發,該條明文規定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具備資格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得按指印代之,該條對於「筆記」之用詞,歷來即存在爭議,是否必須由見證人手寫或能以打字完成,實務上已有最高法院判決予以釐清。
 
代筆遺囑之「筆記」並不必然限於手寫,只要將遺囑意旨以文字方式記載,即符合筆記要件,實務允許代筆見證人聽取遺囑人口述後先草擬稿件,再經打字成正式遺囑文件,並在全程符合宣讀、講解、認可、簽名等程序下,該代筆遺囑即屬有效,法院認為此程序並不違反民法規定,亦不影響遺囑之法律效力,這樣的見解,主要基於法律並未要求筆記一定為手寫,僅強調須將遺囑意旨記載為文字即可。
 
因此,見證人先手寫後打字、或直接由見證人親自打字記錄均得認為合法,但須特別注意的是,無論以何種方式記錄,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且由見證人宣讀、講解、並獲遺囑人認可,然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並由遺囑人與見證人全體共同簽名,這些程序一旦有缺漏,仍屬無效,且在此情況下,遺囑人絕不能由他人代述意旨或以其他方式傳達,必須親自以口述方式說明內容,另須確保見證人具備合法資格,不得有民法第1198條所列限制情事,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及公證人或其受僱人、助理人、同居人等。
 
關於代筆遺囑之法律效力,須依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該條明文規定,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具有資格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立遺囑之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並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者,得按指印代之。此條文設計之目的,即在確保遺囑內容確實出自遺囑人真意,並防範遺囑內容遭人偽造或扭曲,若程序中有任何瑕疵,即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民事判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始足當之。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明。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見證人蔡○真、李○國、阮○俞均非遺囑人陳○默指定,且陳○默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當天因氣切,雖可發出聲音,但並不清楚,陳○默當時有語言障礙,已不能口述代筆遺囑等語,證人蔡○真證稱:係被上訴人打電話找我;陳先生有氣切,他有發出聲音,但我聽不清楚;李○國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希望我和我太太能當陳先生遺囑見證人,陳先生有點頭,陳先生當天有插管;阮○俞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明天要去寫遺囑……我看陳先生的樣子還有希望,當時神智還算清楚,可以點頭、眼睛,但動作很輕微,就此情形,系爭代筆遺囑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要件,即有再酌之餘地。」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且見證人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不得由他人轉委,否則即違反法律要件而無效。遺囑人因疾病氣切僅能微弱發聲,甚至證人自承聽不清楚遺囑人所述內容,且見證人是由他人電話邀請到場,並非遺囑人親自指定,法院認為遺囑人當時已無法有效口述遺囑意旨,致遺囑未符合法定要件,遺囑即有無效疑慮。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民事判決:「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等可資參照。
 
另法律行為必須依法律定方式為之,若違反法定方式,即屬無效,代筆遺囑中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意旨、見證人全程在場並完成筆記、宣讀、講解與簽名程序,缺一不可。至於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之一,即代筆遺囑能否透過打字方式完成,過去曾有被告主張遺囑經打字製成而無效之案例,然民法第1194條雖要求見證人之一人負責筆記,但並未限定筆記之形式須為手寫,只要能將遺囑意旨以文字具體表達,無論以手寫或打字方式皆可,故見證人先將遺囑意旨起草,後送交打字,再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並全程完成簽名等程序,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
 
法律之重點在於遺囑意旨確實被正確記載並獲遺囑人認可,筆記之形式非關鍵,因此打字完成之遺囑並不當然無效。然而,即便允許打字,遺囑製作過程中仍須確保所有法定要件完全具備,特別是遺囑人須親自口述意旨、見證人全程參與,並具備合法資格,遺囑中亦必須完整記載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且所有見證人及遺囑人均須親自簽名或按指印。若遺囑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口述,即無法成立代筆遺囑,僅能選擇其他合法遺囑方式,例如公證遺囑,否則該遺囑即屬無效。
 
又被告固抗辯本件遺囑係以「打字」而製成,不符合代筆遺囑之形式云云。然按系爭代筆遺囑,既由被繼承人指定丁3人為遺囑見證人,於馬淑英口述遺囑意旨後筆記送打字,宣讀、講解,經被繼承人認可後於遺囑上簽名,並且由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用印,已符合代筆遺囑之要件。查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惟如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故被告辯稱系爭遺囑係打字而成,未經代筆人書寫,與法定方式不符云云,即無可採(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意旨)
 
此外,遺囑人須具備完全意思能力並能清楚口述,若因疾病、插管、意識不清導致無法口述,則該遺囑依法無效,不得以點頭、手勢、眼神或其他替代方式代替口述,實務上也有見證人未全程在場或未確實筆記、宣讀、講解而致遺囑無效之案例,因此,即便以打字方式製作遺囑,只要是由見證人親自打字筆記,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其效力仍可成立,不因非手寫而無效,但若由第三人打字或僅由律師草擬,見證人並未親自打字或確認全程,該遺囑即可能因違法定方式而無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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