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得請律師作何協助?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需要遵循以下程式:遺囑人需要指定至少三人作為見證人。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中的一人應記錄遺囑內容、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及所有見證人需要簽名,並記錄遺囑的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可以用指印代替。遺囑人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作為見證人兼代筆人。這種做法有助於確保遺囑內容的合法性及準確性,律師會根據遺囑人提供的遺產資訊,準確代筆,並在遺囑人確認後進行相關程式。遺囑人因健康問題(如氣切)不能正常口述遺囑內容,且見證人並非由遺囑人指定,導致遺囑無法符合法定要件。由於遺囑人無法有效口述遺囑意旨,且見證人沒有按照要求進行記錄和宣讀,判決認為該遺囑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代筆遺囑的制定過程中,律師可以提供多方面的專業協助,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律師在代筆遺囑中可能提供的協助:
所謂代筆遺囑,係指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囑人欲採用代筆遺囑之方式時,得委請專業律師為見證人兼代筆人由律師根據遺囑人提供之遺產資料,確認遺囑人之遺囑意旨後,予以逐字代筆,並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此等方式,可獲得律師之專業協助,也是一種極為慎重之作法。代筆遺囑須合於民法第1194條所定要件,始足當,故遺囑人無法口述遺囑意旨,該代筆遺囑,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係無效。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47號民事判決:「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始足當之。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明。查上訴人於原審一再主張見證人蔡○真、李○國、阮○俞均非遺囑人陳○默指定,且陳○默於九十五年一月八日當天因氣切,雖可發出聲音,但並不清楚,陳○默當時有語言障礙,已不能口述代筆遺囑等語,證人蔡○真證稱:係被上訴人打電話找我;陳先生有氣切,他有發出聲音,但我聽不清楚;李○國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告訴我希望我和我太太能當陳先生遺囑見證人,陳先生有點頭,陳先生當天有插管;阮○俞證稱:被上訴人打電話給我,問我明天要去寫遺囑……我看陳先生的樣子還有希望,當時神智還算清楚,可以點頭、眼睛,但動作很輕微,就此情形,系爭代筆遺囑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要件,即有再酌之餘地。」、92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民事判決:「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亦規定甚明。」等可資參照。
代筆遺囑是根據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在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的情況下,由見證人之一負責筆記、宣讀和講解,經遺囑人確認後,再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一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則需以按捺指印代替。這種遺囑形式具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以確保遺囑真實性及合法性。
代筆遺囑的核心要件包括以下幾點:首先,遺囑人必須指定至少三名見證人,這些見證人應符合資格,不能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能是遺囑的利害關係人,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的直系血親或繼承人通常不適合擔任見證人,以免產生利益衝突。
其次,見證人之一需負責筆記遺囑內容,並向遺囑人宣讀和講解。在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所有見證人必須在場,以確保遺囑的內容由遺囑人親自表述,並能確認這些內容是真實反映遺囑人的意願。筆記、宣讀及講解的工作可以由不同的見證人分別進行,但三項工作必須完整且符合要求。講解的方式和程度沒有特別規範,但需確保遺囑人理解筆記內容與其真實意旨一致。
關於代筆方式,法律並未限定代筆人必須以手寫完成,代筆人可以先書寫草稿後再進行打印或其他形式呈現,只要最終符合遺囑製作的所有法定要件即可。一份遺囑即使部分由手寫完成,部分以打字方式呈現,依然符合要求。
在遺囑製作過程中,遺囑人的認可是關鍵步驟,通常是通過簽名或按捺指印來完成。法律特別強調,所有參與人,包括遺囑人、見證人及代筆人,均需以簽名作為認可標誌。如果僅以蓋章代替簽名,則遺囑無效。這一點在實務操作中容易被忽視,需特別注意。
此外,法律要求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意旨,僅以非言語方式表達,如點頭或搖頭,無法視為符合口述要求。因此,瘖啞人士或有語言障礙者無法使用代筆遺囑形式,而需採取其他適合的遺囑形式。
代筆遺囑的程序雖不複雜,但因涉及多個細節,稍有不慎便可能導致遺囑無效。例如,未滿足口述要求、未能全體簽名或見證人資格不符等問題,都會直接影響遺囑效力。而遺囑無效可能導致遺囑人分配財產的原意無法實現,進而引發家庭糾紛或訴訟。
因此,在立遺囑之前,建議遺囑人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全面解自身財產情況和遺囑目的,並在專業指導下完成遺囑製作。這樣既能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也能確保遺囑內容能切實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達到法律保障和家庭和諧的雙重目的。
律師可以解釋代筆遺囑的法律要求和程式,確保遺囑符合民法的規定。規劃遺產分配:幫助遺囑人規劃遺產分配方案,確保其意願得到準確體現。律師可以作為代筆人,根據遺囑人的口述內容進行記錄,確保遺囑的語言清晰、準確,符合法律要求。律師作為見證人參與遺囑的簽署過程,確保所有程式符合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幫助指定合適的見證人,確保他們符合民法第1198條的資格要求。確保代筆、宣讀和講解過程符合要求,並在遺囑人確認後進行適當記錄和簽署。如遺囑人因健康問題(如氣切)無法口述,律師可以協助調整程式或採用合法的替代方式。檢查遺囑內容是否滿足所有法律要求,避免因程式問題導致遺囑無效。律師可以幫助確認遺囑的法律效力,確保其在遺產分配中的有效性。如果遺囑被質疑或存在爭議,律師可以提供法律支持,代表遺囑人進行法律訴訟或調解。
幫助將遺囑正式存檔或進行公證,以確保遺囑的安全和有效性。律師在代筆遺囑的過程中,不僅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還可以代筆、見證,確保所有法律程式得到嚴格遵守。特別是在遇到特殊情況或複雜問題時,律師的協助尤為重要。
即使在有專業律師參與的情況下,代筆遺囑仍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存在語言障礙或健康問題,可能會影響遺囑的合法性。確保代筆遺囑符合所有法定要求是至關重要的,包括遺囑人的口述、見證人資格、簽名和記錄等。如果遺囑人的健康狀況導致無法進行有效的口述,可能需要考慮其他合法的遺囑方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73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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