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有什麼規定?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代筆遺囑為法律明文允許的有效遺囑方式之一,程序雖繁複但能妥善運用並留存充分證據即可有效保障遺囑人意志得以落實,減少日後繼承爭議,尤其適合無法自書或無力辦理公證遺囑之長者與病患,然而因見證人資格限制嚴格、程序細節繁瑣、內容不容模糊,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除確保遺囑具備最高法律效力外,亦可由律師擔任代筆人及見證人之一,並協助設計合理財產配置與遵守特留分限制,避免繼承人間衝突並保障各方權益,實務中亦常搭配律師公證、財產清冊編製與稅務規劃,以提升遺囑執行效率,確保遺囑人意志完整實現而無後顧之憂。代筆遺囑係為遺囑人不能自書情況下之最佳選擇,但須確保其具備完整形式要件及意思能力,製作過程應錄影錄音保存證據、見證人應全程在場並具備資格,並須考慮特留分法定限制,若欲使遺囑發揮實際效力與保障被指定繼承人權益,由律師協助全程辦理,不僅合法、具證明力,更可於有爭議時出庭證明遺囑之成立過程,對繼承安排具有實質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代筆遺囑是五種法定遺囑形式之一,最適用於遺囑人因年邁體弱、視力不佳或長期臥病無法親書遺囑時使用,在法律上具備與其他遺囑同樣的效力,但必須嚴格符合民法第1194條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而導致遺囑意旨無法落實,甚至引發繼承糾紛。
 
其父因長年病榻,身體狀況不佳,無法自書或親赴公證,因此在律師協助下選擇代筆遺囑,希望將財產大多數指定給多年來悉心照料自己的女兒,以保障她的生活並表達對其孝心的感謝,而對幾乎未盡照顧義務之兒子則未列入主要受益人。
 
代筆遺囑之成立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三名以上具備見證資格之見證人,且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為筆記並進行宣讀及講解,在遺囑人確認後,載明製作日期及代筆人姓名,再由遺囑人及所有見證人共同簽名,若遺囑人無法簽名,得以按指印代替,過程中任一環節缺失都可能導致遺囑無效,進而影響遺產分配之結果。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擔任見證人者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遺囑之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及其助理、受僱人等,如本身或其兄若參與遺囑製作即構成利益衝突,將使整份遺囑失效,因此選擇專業律師邀請具備中立性與資格的見證人極為關鍵。
 
父親慎重立下遺囑,使她多年的付出與照顧獲得實質保障,並透過律師與見證人協助,讓遺囑具備高度效力與防禦性,不僅避免日後因兄妹對財產分配觀感不一所生之爭執,更讓父親得以安心養病,無後顧之憂。預立遺囑乃財產傳承規劃中不可或缺之一環,代筆遺囑則為其中兼具彈性與實務效能之選項,只要依法律正確製作,將能有效實現遺囑人意願,達成家庭和諧與財產安排之平衡目標。
 
遺囑效力之爭執點,常在於遺囑人之意思能力、以及遺囑法定方式有無具備。遺囑人之意思能力,得以住院之病歷紀錄、立遺囑當時之錄影畫面等證據推知。至於遺囑之法定方式,應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之法定方式為之。其中見證人之部分,不僅須無民法第1198條規定之消極資格,且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始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
 
在不違反特留分原則的前提下,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財產,無行為能力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除外(民法第1186條),且依民法規定,遺囑必須經由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方式之一製作(民法第1189條),方具法律效力並受法院認可,其中代筆遺囑因其適用情境較為特殊且法律規範特別嚴格,實務上經常被選用於遺囑人因年邁、重病、視力障礙等原因無法自行書寫遺囑的狀況,但亦最容易因程序瑕疵被法院判定無效,故務必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代筆人以確保遺囑效力,並由律師全程把關與錄影錄音以留存完整證據,以防日後爭議,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須符合數項法定要件,首先遺囑人必須親自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且見證人資格受到嚴格限制,未成年人即未滿二十歲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遺囑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者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均不得擔任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其次遺囑人必須親自口述遺囑意旨,嚴禁由代筆人敘述後再詢問遺囑人意見,此規定主要為確保遺囑內容真實來自遺囑人意志而非受他人影響。
 
此外,見證人中之一人必須負責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這三個動作為三個獨立行為,法律雖未強制規定必須同一人完成,但為降低後續爭議,委由律師一人執行全部程序,並由律師錄音錄影全程保證程序合法透明,進一步於遺囑中明確載明製作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共同簽名或按指印完成,若遺囑人無法簽名者得以按指印取代,以上程序任一環節缺漏,遺囑即被視為無效。
 
為防止見證人離場或資格不符等常見瑕疵,務必確認見證人自始至終全程在場參與,並預先審查其資格,且遺囑人須具備完整意思能力,即能理解遺囑法律效果與財產分配意旨,可輔以醫療證明、精神鑑定或當日錄影錄音作為佐證,若遺囑符合上述全部要件,則依法具法律效力,法院通常會予以承認。
 
舉例而言,父親長年臥病在床,僅女兒一人悉心照顧,父親有意將大部分遺產留給女兒保障其生活,律師遂協助辦理代筆遺囑,透過合法程序完成全程錄影錄音並全數符合法定要件,遺囑人清楚口述意旨,見證人具資格且全程在場,筆記、宣讀、講解均依法進行,最後完成簽名及指印程序,遺囑內容即具完全法律效力,日後即便其他繼承人不滿亦難推翻。
 
在預立遺囑時,特別是使用代筆遺囑這種形式時,確保遵守所有法律要求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確保遺囑的意願能夠得到實現。同時,也需要在立遺囑過程中考慮到特留分的法律保護,確保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不會被侵犯。
 
從法院實務來看,代筆遺囑之效力爭議多集中於見證人是否全程在場、遺囑人是否口述、筆記人是否如實記錄及宣讀、簽名與按印程序是否完備,另也需確保遺囑人立遺囑時具備意思能力,即能夠理解遺囑內容、遺產價值及其法律效果,故如有錄音、錄影佐證,並輔以醫療紀錄或醫師診斷證明,將有助於日後爭議之舉證。在一案中,由律師全程協助安排見證、筆記及錄影,並確認遺囑人神智清楚、能夠清楚表達遺願,於過程中依法留下完整證據資料,不僅保障遺囑有效性,也為避免未來與兄爭產的風險。
 
須注意的是,即便遺囑已完成形式要件,仍須受特留分之限制,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皆享有特留分,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半或三分之一不等,若遺囑人將全部遺產給予,若之兄主張其特留分遭侵害,仍可依法請求扣減,因此遺囑之設計應考量各繼承人地位與應繼分比例,或另搭配贈與、信託等規劃以達成遺囑人之真正意願。在立遺囑前可先進行遺產盤點,瞭解名下房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分布,再由律師進行初步分配及形式擬稿,安排當事人表達內容並配合錄影製作代筆遺囑,如此既可降低子女間因不公平認知引發之反彈,也可藉由律師與第三方見證人確保程序之合法與真實性。
 
代筆遺囑之特色,在於保有一定程度的遺囑內容彈性與自主性,適用於遺囑人無法自書或書寫困難之情況,尤其長期病患、視障、年老者最常選擇,實務中亦有許多民眾因未注意程序不完備,導致遺囑最終無效、遺產需依法定繼承辦理,造成原本欲排除之繼承人反而分得遺產,令遺囑人心願難以實現,甚而破壞家庭關係,故代筆遺囑雖具法律效力,但務必慎重製作並尋求專業協助。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0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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