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囑來指定繼承是否有效?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允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繼承,並透過遺囑實現個人對遺產分配的自由安排,但此自由須受形式規範及特留分制度之雙重限制。遺囑若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就繼承人之指定、遺產之分配、遺贈或其他相關事項具有效力,並應受尊重;倘侵害特留分,則該部分仍得由被侵害之繼承人依法主張扣減,以維護其最低繼承權益。面對日益多元的家庭關係與資產結構,個人若有特殊財產規劃或照顧安排之需求,建議及早預立具效力之遺囑,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的內容與形式皆合法有效,並避免繼承爭議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以遺囑來指定繼承是否有效,須從我國民法對遺囑的定義、方式與其在繼承制度中之效力來進行分析。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指的是遺囑人在生前表達其死亡後財產處分意願的法律文書。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得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一、自書遺囑;二、代筆遺囑;三、密封遺囑;四、公證遺囑;五、口授遺囑。」只要遺囑人以此五種方式之一作成遺囑,並符合各該方式所規定之形式要件,即為有效遺囑。
 
一、遺囑指定繼承是否有效須注意是否符合遺囑要件
有效遺囑所載之內容,包括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皆可依照繼承法發生效力。
 
(1)遺囑能力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可知,遺囑人需具備一定之行為能力,方得作成有效遺囑。
 
(2)特留分
 
至於遺囑之內容是否具有效力,則進一步需符合民法第1187條所規範:「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也就是說,雖然遺囑人享有遺囑自由,得依其意願指定誰為繼承人或遺贈財產予何人,但此自由仍須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
 
特留分是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繼承份額而設之制度,為不得以遺囑或其他方式剝奪之法定財產範圍。民法第1223條規定:「遺產扣除應分遺贈部分後,其餘部分之左列繼承人,享有特留分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二、父母,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三、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四、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例如,子女或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的一半,若遺囑人將全部財產遺贈他人,而未保留該等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即便遺囑在形式上有效,實質上仍構成對特留分之侵害,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4條之規定行使扣減權:「被繼承人之遺囑或其他處分,侵害特留分者,其繼承人得以扣減之。扣減權,自繼承開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故,遺囑雖可作為指定繼承方式,但須符合形式要件、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且不得侵害特留分權利,否則即可能遭受繼承人請求部分扣減回復其最低繼承保障。
 
三、結論
此外,遺囑中可包含對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甚至可委託他人代為分割,或成立遺囑信託,由受託人依據遺囑內容執行管理與分配遺產,對於遺產結構較複雜者(如公司股權、不動產或跨國資產),遺囑信託亦是一種有效的繼承安排手段。
 
然而,若遺囑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則該遺囑無效,不能發生法律上之繼承效果。例如,自書遺囑若未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簽名及記明年月日者,將構成形式瑕疵而無效。又或遺囑內容違反善良風俗、公序良俗者,亦屬無效,如遺囑中命令繼承人從事違法行為以換取繼承資格者,皆不被法律承認。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允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繼承,並透過遺囑實現個人對遺產分配的自由安排,但此自由須受形式規範及特留分制度之雙重限制。遺囑若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就繼承人之指定、遺產之分配、遺贈或其他相關事項具有效力,並應受尊重;倘侵害特留分,則該部分仍得由被侵害之繼承人依法主張扣減,以維護其最低繼承權益。
 
面對日益多元的家庭關係與資產結構,個人若有特殊財產規劃或照顧安排之需求,建議及早預立具效力之遺囑,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的內容與形式皆合法有效,並避免繼承爭議的發生。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1189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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