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當見證人,遺囑有效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從風險管理角度而言,律師仍建議儘量避免遺囑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擔任見證人,即便法律上於作成時未違規,仍可能於事後被質疑,成為繼承訴訟爭點。畢竟若法院傾向採否定說立場,將導致整份遺囑無效,損害遺囑人之遺願。因此,除非無其他人可選擇,立遺囑人仍宜選擇與自身及遺囑內容無任何關聯者擔任見證人,以避免日後發生無謂紛爭,確保遺囑之穩定性與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為確保遺囑見證人之中立性與客觀性,明確列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之人員如下: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
(五)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此處特別引發爭議的是第三款:為何繼承人、其配偶與直系血親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其理由在於繼承人與遺產有直接利害關係,若允許其見證遺囑,將難以確保遺囑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且恐產生不當影響,故立法上明文排除。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因與繼承人間具密切關聯,同樣可能受到影響,也被排除在外。
後順位繼承人屬於「繼承人」嗎?
問題出現於實務操作中對「繼承人」定義的解釋。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之順序如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順位採先後順序,只要前順位有人,後順位便不具繼承資格。那麼,在遺囑作成當下,若遺囑人尚有在世子女,依法其兄弟姊妹即非繼承人,此時是否仍受第1198條第3款之限制?
也就是說,立遺囑人之兄弟姊妹是否可以擔任見證人?對此,學說與實務出現「肯定說」與「否定說」兩種見解:
肯定說
肯定說主張,應就行為當時判斷繼承人身份,若當時遺囑人有子女在世,其兄弟姊妹即非繼承人,既不具繼承權,自不受民法第1198條第3款限制。此說認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應依作成當時情況判斷,不應因未來可能之變化而否定當下效力,否則將使法律安定性受損。兄弟姊妹於作成遺囑當下若未受遺贈,亦與遺囑無直接利害關係,則應認為其有擔任見證人之資格。且如其後因子女先於遺囑人死亡而產生繼承權,亦不影響遺囑當初成立時之合法性。
否定說
相對地,否定說則認為,凡法律所列具有潛在繼承人資格者,應一律排除擔任見證人。司法院公證實務研討會即採此立場,認為民法第1138條列舉之人皆為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在遺囑作成時具體享有繼承權,因其於繼承開始時可能獲得繼承資格,為避免未來糾紛,應文義解釋「繼承人」,排除所有具有潛在繼承權者,包含後順位親屬。若遺囑人之子女於遺囑人死亡前死亡,則其兄弟姊妹即上升為實際繼承人,若曾擔任見證人,則將導致整份遺囑無效,引發重大法律後果。
結論
兩說各有理據。然而,從風險管理角度而言,律師仍建議儘量避免遺囑人之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擔任見證人,即便法律上於作成時未違規,仍可能於事後被質疑,成為繼承訴訟爭點。
畢竟若法院傾向採否定說立場,將導致整份遺囑無效,損害遺囑人之遺願。因此,除非無其他人可選擇,立遺囑人仍宜選擇與自身及遺囑內容無任何關聯者擔任見證人,以避免日後發生無謂紛爭,確保遺囑之穩定性與效力。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見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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