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財產遺贈給胎兒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依據我國民法現行規定,胎兒雖非完全法律主體,但就其個人利益而言,如財產繼承、遺贈、保險受益等,均可依法享有權利,只要具備活產要件,即自出生時取得該項權利,具完整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答案是肯定的。
 
一、胎兒可以享受權利
雖然胎兒尚未出生,法律上尚非完全權利主體,但基於對其「將來出生並非死產」的可能性預設,法律對於胎兒在涉及其利益時予以特別保護,並承認其具備一定的法律能力,包含受遺贈的能力。
 
二、遺囑不得違反法定限制
在繼承法上,遺囑可作為遺產分配的合法方式,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而依同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得以自書、代筆、密封、公證或口授等五種法定方式作成,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遺囑中除得指定應繼分、訂立遺囑信託、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等,亦得進行遺贈,將遺產全部或一部贈與非繼承人,包括朋友、慈善機構、甚至未出生的胎兒。
 
三、遺贈予胎兒之效力
針對遺贈予胎兒之法律效力,我國民法第7條明確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此即所謂的「擬制出生原則」,亦即在涉及胎兒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法律視其為已出生者,以保護其可能獲得的財產權益。
 
換言之,若胎兒為活產,則其自出生後即取得該項權利,遺贈立即發生效力;若為死產,則自始視為不曾存在,該項遺贈亦自動失效,該筆遺產則依其他有效遺囑安排或法定繼承規定處理。是以,遺贈給胎兒之法律效力取決於胎兒是否為活產,而非胎兒在立遺囑或死亡時是否已有戶籍或具法律人格。這種制度設計乃基於保護弱勢與尊重遺囑自由的平衡,是我國繼承法中相當重要的精神之一。
 
此外,針對遺囑成立時胎兒尚未成形,即尚未受孕的情形,實務見解多認為只要在遺囑人死亡時,胎兒已懷胎,則視為具備受遺贈能力;反之,如在遺囑人死亡時仍未受孕,則該遺贈無效。
 
因此遺贈胎兒之關鍵時點在於「遺囑人死亡時」胎兒是否已在母體中,而非遺囑作成時是否存在。舉例而言,若某甲於遺囑中載明:「本人身故後,遺贈300萬元予某某所懷胎兒,胎兒出生後亦同。」則只要甲死亡時某某已懷胎,且胎兒最終為活產,則該遺贈有效,胎兒出生後可依法請求該遺贈金額。反之,若遺囑中指定之胎兒在遺囑人死亡時尚未受孕,則視為遺贈對象不存在,遺贈亦不生效力。
 
四、贈與胎兒遺產之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胎兒接受遺贈之權利雖受法律保護,但在實務上仍涉及財產保管與監護問題。在胎兒出生並取得財產權利之前,應由其母親或監護人代為保管,待出生後依法移交,並可透過法院監督或信託制度確保胎兒權益之實現。如涉及高額遺贈,建議配合設立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管理該筆財產,直至胎兒出生並達一定年齡或條件始得動用,以保障財產之合理使用與管理。
 
五、結論
綜合而言,依據我國民法現行規定,胎兒雖非完全法律主體,但就其個人利益而言,如財產繼承、遺贈、保險受益等,均可依法享有權利,只要具備活產要件,即自出生時取得該項權利,具完整法律效力。民法第7條之設計,即是為此目的所設,確保胎兒於潛在財產利益上不因尚未出生而喪失應得權利,進而完善整體繼承秩序與財產移轉制度。
 
因此,個人如欲以遺囑方式遺贈財產予胎兒,完全合法可行,只須注意遺囑須符合法定形式,胎兒需於遺囑人死亡時已在母體中,並確保其最終為非死產,即可使該遺贈於法有效、具體實現。這項制度對於家庭成員結構複雜、子嗣未出生但已有安排規劃之情況特別重要,實務操作上亦應搭配法律專業協助,以利完整實現立遺囑人之本意與胎兒之法益保障。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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