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遺囑將財產都給某一個兒子,對不孝的兒子和女兒都不給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可透過遺囑指定特定兒子單獨繼承,但必須依法考量特留分限制與代位繼承效果,單憑遺囑難以徹底排除不孝子女或其他子女之繼承權,除非符合法定剝奪事由並具明確證據,否則仍難達成全面排除目的,生前應全盤規劃財產分配策略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執行順利,方能兼顧遺囑自由、法定繼承及家庭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是否可以透過遺囑將財產全部留給某一位兒子,完全排除其他兒女繼承的問題,首先必須了解遺囑制度中的自由與限制,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雖有遺囑自由,得以遺囑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因此,即使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給特定兒子,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遺囑人若欲完全排除某子女繼承權,必須具備法定剝奪繼承權的理由,依民法第1145條,若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且被繼承人生前已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即可剝奪繼承權,然而實務上證明此種行為相當困難,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不孝行為及被繼承人明確的表示,僅僅因為遺囑中排除特定繼承人並不足以當然剝奪繼承權,除非另有確實事證符合法定剝奪事由,否則排除繼承仍受特留分保障。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即使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某一位兒子,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其特留分,法院審酌後即會依法扣減過度遺贈部分,保障其法定特留分權益。
 
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某兒子繼承權成功,若該兒子尚有子女,仍可能因代位繼承取得應繼分,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因此,剝奪父親的繼承權並不影響其子女之代位繼承權,除非其子女亦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否則仍享有繼承資格,這也是遺囑排除繼承效果有限之原因之一。
 
此外,民法第1209條明定遺囑人得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若涉及特留分扣減、遺產分割、債務清償等複雜事務,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以確保遺囑內容可有效執行,防止繼承人之間爭執。
 
實務上,不少人誤以為僅靠遺囑就能完全排除不孝子女繼承權,但事實上,法律設有嚴格限制,遺囑僅能在特留分範圍外自由分配,欲剝奪特留分必須透過合法程序證明法定剝奪事由,且不孝行為的舉證責任重大,若無具體明確證據,例如法院判決、錄音錄影、書面文件等,難以達成剝奪繼承效果,即便遺囑中詳列兒女不孝行為,只要無法提出客觀佐證,最終仍難剝奪其特留分權益。
 
即使成功剝奪不孝子女繼承權,代位繼承的問題仍不可忽視,不孝子女若有子女,依法仍可代位繼承遺產,因此,欲排除特定家族成員繼承權,必須整體規劃,包含遺囑、財產生前移轉、信託、保險規劃等多重手段,單靠遺囑效果有限。
 
再者,遺囑人如欲減少爭議,應於生前詳實規劃財產分配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針對不孝子女可考慮提早舉證啟動剝奪繼承權程序,或將財產移轉予信賴之繼承人,同時搭配保險、信託等工具確保意願落實,並保留足夠遺產支付遺產稅與清償債務,避免日後引發法律糾紛。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規劃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瀏覽次數: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