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嗎?

01 Dec, 2016

律師回答: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現今民法已採「當然限定繼承」的原則,只以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所以無須再法院聲請限制繼承,而依民法第1156條僅留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是上開是否陳報不會影響法定限定繼承之利益,因此繼承人無論有無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都可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不過此說並不完全正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乖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人不就是笨蛋嗎?法律既然作此規定,有無陳報一定是有所差別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也是享有限定繼承,但是有風險的,除了遺產範圍之外,有可能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債務!

 

幫先我們要了解,陳報財產清冊僅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催告債權人行使權利(詳見民法第1157條),並在此一期間不得對於債權人清償債務(同法第1158條),等期間屆至再依債權比例分配現有遺產,而有剩餘就可以歸給繼承人們或交予遺贈人。

 

繼承人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對於只要向已陳報的債權人清償即可,如果若嗣後有債權人出來主張債權,僅可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因此,債權人若要繼承人以自己財產清償債務,債權人必須舉證繼承人、受遺贈人有不當行為(如隱匿遺產,即民法第1163條之情形)或處理陳報、催告及清償債權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方依民法1161條、同法第1162之2規定求償。

 

而若未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嗣後又有其他未知之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清償,則繼承人可能必須一直拿己自財產出來清償,無法主張限定繼承,蓋此時必須由繼承人舉證自己繼承財產範圍,而非債權人,而不得享有民法第1162條之免責規定,而必須舉證遺產範圍,有時遺產已遭其他繼承人或受贈與人拿走,自己還要賠!

 

上開財產申報及催告債權人制度用意在於促使繼承人把被繼承人的債務儘速做一次解決,而且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有誰,繼承人未必知道,透過法院才能設定一個停損點。在未向法院陳報的情況下,其實每一位債務人能要的金額,其實還是以比例計算,畢竟是限定繼承,只是之後可能會面臨突然出現的債權人,而自己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又要自己掏錢出來填補。所以按照規定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絕對是有好處的,由其是債務複雜的情形而言,不要因為聽聞「民法全面採限定繼承」,而因此什麼都不做,而損及自身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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