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嗎?
問題摘要:
關於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及催告債權人的程序,對繼承人來說非常重要,特別是在涉及遺產的清償與分配方面。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則和步驟說明:繼承人應在知悉自己得繼承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這個步驟的目的在於確定遺產的範圍和債務的情況,為後續的債權人催告程序做準備。繼承人應在法院公示後,依法催告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行使其權利。在這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保障所有債權人均等分配的原則。即使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其仍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即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然而,未陳報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催告債權人,使得後續可能出現的債權主張情況變得複雜和風險增加。如果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而後有其他未知的債權人出現主張清償,繼承人可能需要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無法依賴限定繼承的免責規定。這會使繼承人處於不利的財務情況。
律師回答:
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乃係如何處理繼承過程中的債務問題重要的程序,分述如下:
限定繼承的原則
在修法前,繼承人必須全盤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這意味著如果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甚至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然而,修法後,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台灣的法律已全面採用「限定繼承」的原則。這意味著,繼承人只需以所繼承的遺產為限來負擔清償責任,無需動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自從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第1148條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過去需要一併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資產與債務,要是債務遠大於資產,繼承人就必須得將剩餘的債務還清;而修法後,繼承人只要以所繼承資產為上限來償還債務即可,除非在一定時間內聲請拋棄繼承,也就是無論債務或資產皆選擇不要繼承以外,限定繼承已成為台灣法定的繼承方式。
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
雖然民法已全面採用限定繼承的原則,是否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確實會影響到繼承人享有的保障程度。如果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仍可享有限定繼承的原則,但如果有隱藏的或不為人知的債務出現,繼承人可能仍需要負責償還這些債務,這就可能導致超出繼承遺產的部分。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現今民法已採「當然限定繼承」的原則,只以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所以無須再法院聲請限制繼承,而依民法第1156條僅留下「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但是上開是否陳報不會影響法定限定繼承之利益,因此繼承人無論有無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都可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
不過此說並不完全正確,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乖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人不就是笨蛋嗎?法律既然作此規定,有無陳報一定是有所差別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也是享有限定繼承,但是有風險的,除了遺產範圍之外,有可能必需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債務!
未陳報的風險
未陳報遺產清冊的繼承人將面臨以下風險:
無法確定債務範圍:如果後續出現新的債權人,這些債權人可以主張對賸餘遺產的權利,甚至可能要求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
無法享有民法第1162條的免責規定:如果未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將無法主張免責,必須舉證自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這在實務上可能非常困難,尤其是在遺產已被其他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分配或轉移的情況下。
雖說目前民法針對繼承的規定係採限定繼承之做法,但繼承人仍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為什麼進行陳報遺產清冊查詢這件事很重要呢?有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的差別在於,能否清楚知道有多少債務已做好比例分配償還,避免因為突然發現新的債務出現,而產生糾紛。
若有陳報:繼承人能明確知道債務分別有幾筆,經確認後發現如有10筆不同金額的債務,則可等比分為相同金額。
若沒有陳報:繼承人原本以為只有4筆,平均各還完後,結果突然又發現多一筆,後續就容易有糾紛產生。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應備文件有哪些?(家事事件法第128條)
戶籍謄本:陳報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除戶謄本會註明死亡日期)。
陳報人印鑑證明:可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含積極財產(例如債權)、消極財產(例如債務)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可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被繼承人之總財產歸戶資料」(限定繼承財產清冊)。
全體繼承人名冊:須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繼承系統表。
辦理費用:非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用郵寄聲請,需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
催告債權人
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的狀況,並提交有關文件。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促使繼承人儘速解決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避免後續發生突如其來的債務糾紛。
按照民法第1157條的規定,繼承人在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應催告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主張其債權。這一程序有助於確定所有債權的範圍,並在之後進行比例分配。這不僅保護了繼承人,也確保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幫先我們要了解,陳報財產清冊僅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催告債權人行使權利(詳見民法第1157條),並在此一期間不得對於債權人清償債務(同法第1158條),等期間屆至再依債權比例分配現有遺產,而有剩餘就可以歸給繼承人們或交予遺贈人。
繼承人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對於只要向已陳報的債權人清償即可,如果若嗣後有債權人出來主張債權,僅可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因此,債權人若要繼承人以自己財產清償債務,債權人必須舉證繼承人、受遺贈人有不當行為(如隱匿遺產,即民法第1163條之情形)或處理陳報、催告及清償債權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方依民法1161條、同法第1162之2規定求償。
而若未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嗣後又有其他未知之債權人跳出來主張清償,則繼承人可能必須一直拿己自財產出來清償,無法主張限定繼承,蓋此時必須由繼承人舉證自己繼承財產範圍,而非債權人,而不得享有民法第1162條之免責規定,而必須舉證遺產範圍,有時遺產已遭其他繼承人或受贈與人拿走,自己還要賠!
法院收到債務人上開陳報應行申報及催告手續
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債務進行債務清償程序
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1條)。
上開財產申報及催告債權人制度用意在於促使繼承人把被繼承人的債務儘速做一次解決,而且被繼承人的債務人有誰,繼承人未必知道,透過法院才能設定一個停損點。在未向法院陳報的情況下,其實每一位債務人能要的金額,其實還是以比例計算,畢竟是限定繼承,只是之後可能會面臨突然出現的債權人,而自己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下,又要自己掏錢出來填補。所以按照規定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絕對是有好處的,由其是債務複雜的情形而言,不要因為聽聞「民法全面採限定繼承」,而因此什麼都不做,而損及自身權益了!
總結來說,雖然台灣現行民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的原則,但繼承人仍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利益,並避免後續潛在的法律風險。尤其是在債務複雜或不明確的情況下,陳報遺產清冊、催告債權人、並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務,是保障繼承人權益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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