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聯繼女有繼承權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欲規劃遺產之人,應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務必顧及特留分之法律限制與效果,若不當規劃遺囑而侵害特留分,極可能導致遺產爭訟與家人失和,反失規劃遺產之本意。建議生前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訂定具法律效力且不違特留分規範之遺囑,方能既維護自身意思,又不致引發繼承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為尊重遺囑人最後的意思表示,明文承認遺囑自由的制度,亦即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安排其死亡後財產的處分方式,包括將遺產遺贈給特定個人或法人,或指定由特定繼承人繼承全部或部分財產。
然而,雖然遺囑自由為民法所保障,但在制度設計上仍必須兼顧倫理道德與社會秩序的維護,因此對於遺囑自由設有一定的限制,尤其在保障法定繼承人基本生活權益的考量下,設立「特留分」制度。特留分制度的核心精神,即在於避免被繼承人因偏愛某人或個人情感而將全部遺產贈與特定對象,致使其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財產的機會,甚至淪於生活困頓,進而依賴社會資源救助。
為此,民法第1223條至第1225條明文規定特留分的內容與效力,明定特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不可剝奪之最低財產比例,並賦予其於受侵害時可依法主張扣減權,請求回復其應得特留分的權利。
依照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與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舉例而言,若被繼承人僅有配偶與一位子女,在無遺囑的情形下,配偶與子女各應繼承一半,若有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給配偶,子女則至少應享有原本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總遺產的四分之一作為特留分。反之亦然。
又例如丈夫與妻子共同持有一間房屋,各占一半權利,若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女兒雖多年失聯,仍依法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在丈夫過世時,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與子女屬同一繼承順位,應均分丈夫名下的1/2房屋所有權,各得1/4。即使丈夫生前立有遺囑欲將全部財產指定由他人繼承,但該女兒與配偶仍依法享有各自應繼分的一半作為特留分,亦即各得至少1/8的房屋權利。若丈夫所立遺囑違反此比例,即侵害其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即有權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遺贈。
此外,法律也承認指定應繼分與遺產分割方法的遺囑安排,如有侵害特留分,雖法律並未明定救濟方式,但學理與實務均認為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扣減規定,以維護繼承人之最低權益。倘若遺贈人已依遺囑辦妥不動產繼承登記,實際上特留分受侵害之人欲回復權益,仍須提起訴訟請求塗銷登記,始能實現其權利。可見,即使遺囑效力已生,亦無法對抗法定特留分權利人的主張。
至於所謂特留分之財產基礎,依民法第1224條,應自依第1173條計算之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為之,計算時應考量所有遺贈與贈與財產,包含遺囑中之指定遺贈部分,確保繼承人之特留分計算基礎正確。
綜合而言,特留分制度實乃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權平衡的重要法律設計,避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傷及家庭成員基本權益與生計保障。實務上時常出現繼承人被遺囑排除繼承,或被繼承人指定第三人繼承全部財產等爭議,皆可透過特留分制度主張權利。
以實際案例而言,若丈夫於生前與現任配偶共同持有房屋,並有與前妻所生失聯多年之女兒一人,倘若丈夫過世後,其遺囑將全部財產指定他人繼承,則該女兒與現任配偶各自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亦即各享有原應繼分的一半,亦即房屋總權利的1/8,並依法提起扣減訴訟請求塗銷不當登記。
因此,欲規劃遺產之人,應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務必顧及特留分之法律限制與效果,若不當規劃遺囑而侵害特留分,極可能導致遺產爭訟與家人失和,反失規劃遺產之本意。建議生前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訂定具法律效力且不違特留分規範之遺囑,方能既維護自身意思,又不致引發繼承糾紛。
-家事-繼承-特留分-特留分意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4條=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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