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無常,如何預立遺囑遺惠親人?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預立遺囑不僅是資產規劃的延伸,更是一種對親屬的責任與體貼,將心願落實於合法形式內,不僅可避免將來紛爭,亦可透過明確分配使家屬免於猜測與誤會。生命無常,但透過一紙合法、完整的遺囑,卻能讓遺愛長存,成為親人心中最後的溫柔提醒。預立遺囑並非專屬高資產族群,每個家庭、每位個人,只要有一點財產、甚至情感交代的需要,都應審慎考慮,適時諮詢律師協助撰寫或審閱,讓愛的延續在法律保障下具體落實,真正做到遺惠親人,圓滿人生最後一哩路。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關於遺囑之設立,實務與理論上皆強調其重大法律意涵與程序正當性,遺囑是被繼承人以個人意思決定遺產處分方式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其生前對遺產最後安排的法律表達方式。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下,得自由處分其遺產;此一「遺囑自由」原則,確保個人財產可依其生前意願進行合法分配,避免日後繼承人間因遺產分割不均而產生爭端。面對人生無常與意外風險,越來越多人開始重視遺囑制度,不論是名人如藝人、球星,或一般市民百姓,皆可透過預立遺囑讓財產安排更有保障,亦得以傳達對特定親屬的關懷與心意。
遺囑作為一種單獨法律行為,其有效性首先取決於其是否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列五種法定方式之一,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以自書遺囑為例,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具體年、月、日並親簽姓名,如有增減塗改,亦應註記其處並另行簽名,否則將因形式瑕疵而失其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相對簡便,無需證人參與,成本低且隱私性高,但也因為其書寫過程無外在監督,極易成為日後真偽爭議之導火線,因此建議有較高財產風險者考慮更具證據力之公證遺囑。至於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其法律要求更為繁瑣,代筆遺囑須有三名以上具備見證人資格之人參與,並由其中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作成筆記,再經全體簽名確認;若遺囑人身體不適無法簽名,得以指印代替,且見證人不得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直系親屬。如違反此要件,將致遺囑無效,遺產分配仍應回歸法定應繼分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現代人習慣使用電子通訊工具如LINE、FB、電子郵件或雲端文件處理私務,但此類「打字遺囑」、「語音遺囑」或「影片交代」等形式,在現行法制下仍不具備遺囑的法律效力。民法之立法本旨在於避免偽造與爭議,嚴格規定遺囑須以書面、口述等法定方式為之,故如以電腦打字或錄影方式交代遺產,雖可作為輔助證據或佐證資料,但不足以單獨構成合法遺囑,其內容亦無約束繼承人之效力。
而遺囑的內容除應說明財產分配方式,亦可包含遺贈、子女撫養、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分割方法、信託設立與特定遺願事項等,遺囑人可針對家庭成員經濟狀況、對家庭貢獻程度及實際照顧情形等,設計出公平且符合理性期待的分配結構,甚至對某些繼承人表達肯定與感謝,提升遺產分配的情感價值與認同感,進而達成減少紛爭、促進家族和諧之目的。雖然立遺囑具有相當自由,但亦須遵守法律對繼承人特留分之保障。
所謂「特留分」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於法定應繼分中享有一定比例之最低保障,分別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換言之,即使遺囑完全排除某一繼承人,倘該人依法具有繼承權且並未喪失其權利,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扣減請求。(民法第1223條、第1225條)
是故,遺囑內容不宜忽略特留分制度,以免遺囑被撤銷或部分失效。此外,雖然預立遺囑是保障自身意思表達的重要手段,但並非一勞永逸,遺囑人於有新想法、財產狀況改變或家庭關係調整時,可隨時另立新遺囑,舊遺囑於新遺囑具完全相同分配項目者即失其效力,或得明文註記「廢止舊遺囑」以明確表達意思。另值得提醒的是,不宜由特定繼承人或利益關係人代筆、協助或保管遺囑,以免構成遺囑無效或影響其信賴性。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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