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錄影或錄音當遺囑可行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手機錄影或錄音若未完全符合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之要件,即無法構成有效遺囑,其內容僅能作為參考,對繼承人不具拘束力。如欲確保遺願得以實現,應選擇合法方式為之,包括自書遺囑需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與載明年月日,或委由公證人辦理公證遺囑。此外,若有特殊處分如排除不孝子女、設立信託、指定繼承比例等,亦宜透過律師審閱文書或建議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爭議。倘若情勢緊急,必須仰賴口授遺囑,則務必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並儘速完成親屬會議認定或法院判定,避免因程序瑕疵致使遺囑無效。法律並非不承認科技工具之價值,但須在法定框架內運用方能產生預期之效力。爰此,手機錄影雖具紀錄功能,然欲作為合法遺囑仍須符合法定形式,否則將形同無效法律行為。提醒民眾應避免以手機錄影遺囑作為唯一手段,妥善規劃生前財產處分與遺產安排,方能真正落實遺囑自由,確保意願不致落空。
 

律師回答: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方式為之,每一種方式皆有其嚴格之形式要件,任何未依此等法定方式製作之遺囑,即屬無效。當今科技進步,民眾普遍認為以手機錄音或錄影可替代紙本文書或公證程序,然而就法律制度而言,手機錄影或錄音並非獨立之遺囑方式,除非符合口授遺囑中錄音之法定要件,否則無法產生遺囑之效力。

 
依民法第1195條,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為之;錄音形式之口授遺囑需具備四項要件:一、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二、遺囑人向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姓名與年月日,並將全程予以錄音;三、見證人全體於錄音中述明遺囑為真正並表明姓名;四、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日期,並由全體見證人於封縫處簽名。
 
實務上,部分法院雖對手機錄音或錄影可否構成「錄音」持開放態度,但此僅限於上述四項要件均已具備之情形,且「錄音帶」之形式與封存方式亦常成爭點。若遺囑人僅以手機自拍錄影,未有合法見證人、未進行封存、未錄明年月日與雙方姓名,則無法認定為合法口授遺囑,僅能視為其個人臨終遺願,無拘束繼承人之法律效力。
 
換言之,該手機錄影雖可作為一項事實資料,作為法院審認遺囑人真意之輔助資料,但無法直接成為遺囑處分遺產之依據。從實務操作觀點,倘遺囑人預見生命危險而希望交代遺產分配,若無法即時書寫遺囑或邀請公證人,可嘗試以口授遺囑方式錄音,但應盡量符合法定要件,邀請具備資格之見證人,並於錄音過程中詳述必要事項、即時封存錄音檔案並註明日期與簽名。惟此方式操作困難、風險甚高,極易因程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仍應及早以自書或公證方式完成遺囑。
 
再者,若在生前尚有能力,與其冒著遺囑無效之風險,不如考慮採行生前贈與制度。依民法第406條,贈與契約得以口頭為之,如已履行則不問其形式是否具備,故即使係以死亡為原因之死因贈與,若對方已受領贈與標的,該贈與即屬有效。由此觀之,在確定處分財產之意願時,生前贈與反較手機錄影式遺囑來得簡便與安全。尤其當贈與標的是動產、現金或帳戶金額時,只要實際移轉,即可生效,無須書面或公證手續,較之繁瑣的遺囑認定程序,效力更具保障。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口授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4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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