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有用嗎?該找誰立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在實務中具高度靈活性與實用性,尤以具一定財產規模、家族關係複雜者,更應在律師協助下預作安排,確保遺囑內容明確合法、程序完備、可執行性高,為後代子孫預留穩定的財產移轉秩序與家庭關係和諧,同時亦彰顯立遺囑人對於生前財產的自主規劃能力與責任意識,是當代法律制度下十分值得推廣與採行的遺產規劃工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立遺囑是否有用,關鍵在於能否有效實現遺產分配的預期目的並減少繼承糾紛。從法律觀點看,遺囑絕非可有可無的個人意志紀錄,而是一種具備強制力與執行效力的法律文件。
遺書往往只是出於情感抒發或臨終表白,未必具備法律效力,唯有符合民法所規定要件的遺囑,才能對繼承財產分配發生拘束力。
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有效遺囑須為繼承內容之具體安排,例如應繼分指定、遺贈、不動產歸屬、遺囑信託等,並依同法第1089條規定,符合法定五種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口授遺囑屬於緊急狀況下所為,實務中少見。
自書遺囑為最簡單形式,須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並記明年、月、日,缺一即無效,實務常見因遺囑內容模糊、筆跡爭議或格式不符導致爭議;代筆遺囑則由他人代為書寫,須兩位見證人同在場簽名見證,且須詳記代筆人、見證人及遺囑人身分資訊與年月日,並經遺囑人口述其內容,缺乏律師協助時常因證明困難而失效。
密封遺囑需將遺囑置入信封密封後,由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後交由公證人處理,程序繁瑣,且易與公證遺囑混淆。
實務上最安全、最具法律保障之方式則為公證遺囑。此種遺囑需遺囑人親自至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由其面對面進行遺囑製作,內容須由遺囑人口述並經公證人親筆書寫或口述指示書記人員記錄,再由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確認。由於全程有法律專業公證人監督,且製作完成後可依法保存於法院或地政機關,無論是筆跡、真意性或形式合法性皆有最高保障。
除形式效力外,立遺囑之人若對財產分配有特殊安排,如指定某子女繼承特定不動產或希望部分財產遺贈公益用途,甚至設置遺囑信託,由信託業者或親友協助遺產管理並照顧身心障礙子女、未成年孫子女等,皆可透過遺囑明確規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遺囑不得侵害依法保留的特留分,例如配偶與子女的法定繼承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即為不可剝奪的特留分,若遺囑內容違反此原則,被剝奪權利之人可依法行使扣減權,請求恢復其應得份額(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故立遺囑前應先經律師審視家庭成員、財產構成與遺產稅等因素,依特留分原則協助設計合法且具可行性的分配方案。
律師亦可作為代筆人、見證人或協助安排錄影、筆跡保全等佐證程序,以減少將來遺囑被質疑之風險。並可擔任遺囑執行人,可以於被繼承人死亡繼續執行(民法第1209條)。尤其當家庭成員複雜、財產種類多元或曾有贈與行為時,透過律師整體規劃,可避免未來發生遺產分割訴訟與家族內耗。除了訂立遺囑,律師亦可協助進行遺產規劃,包括生前贈與安排、財產信託設置、遺囑與保險受益人設計等,兼顧合法節稅與保障親屬權益。
若預期會有遺囑效力爭議者,尚可加強程序保障,如在遺囑內容外附加音影紀錄、精神鑑定證明等。實務上,律師亦會針對遺囑所涉之不動產、金融資產、公司股權等類別,個別分析其移轉手續與潛在爭議,安排適切之受益人、信託受託人及處分條件。若有繼承人身分特殊(如外配、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或與家人疏遠等情形),亦會明確記載立遺囑理由,減少將來因遺囑有效性遭提告撤銷的風險。
立遺囑是對遺產與親屬關係的負責任規劃,並非僅屬形式書寫,而需考慮法律效果與執行實務,其價值在於透過專業協助達成遺志確保、繼承效率、家庭和諧的目的。綜合而言,遺囑具有法律上極大功用,若欲避免繼承人爭產、確保特定親屬或公益受益者獲得安排、提高遺產處分效率並降低訴訟風險,應在尚具判斷能力時預先訂立遺囑,並視財產複雜程度與家庭關係,選擇自書、代筆或公證遺囑等適合形式,最好在律師協助下作成並妥善保存,以最大化遺囑之法律效力與執行可能性。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7條=民法第1089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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