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照稿唸,是否屬「口述遺囑意旨」?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口述遺囑意旨」雖容許以照稿朗讀方式完成,但其關鍵仍在於遺囑人之自主意思與理解能力之具備。若僅形式符合「朗讀」動作,實質上遺囑人卻無理解能力或未能表達其真正意思,則該遺囑仍有被法院判決無效之可能。為確保代筆遺囑之合法性,律師應避免流於代作代讀之形式操作,務必透過充分解釋、現場溝通、佐證紀錄等方式,確認遺囑人確有自由意志與真意表示,以確保遺囑的效力得以在繼承程序中獲得承認與執行。避免遺囑在最需發揮效力時卻因程序瑕疵而落空,不僅損害遺囑人遺願,更將導致繼承人間的訴訟風險與家族紛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中,代筆遺囑是一種法定遺囑形式,主要用於遺囑人無法自行書寫遺囑時,由第三人代為筆記完成遺囑內容,其設計旨在兼顧遺囑人意思表達困難與保障遺囑真意間的平衡。
代筆遺囑整體程序嚴格,旨在確保遺囑出自遺囑人真意,防止他人干預或操弄。實務中,許多年長者因書寫能力退化、手部不便或視力不佳,而無法親自書寫遺囑,此時便常以委請律師代筆方式完成遺囑內容,並藉由口述方式向見證人表達其遺產分配之意願。
什麼是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之口述遺囑意旨
然而,代筆遺囑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即為「口述遺囑意旨」,其意旨並非單純朗誦或重複文字內容,而是遺囑人以言語方式表達對遺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該要件之目的在於確認遺囑出自遺囑人本人,且為其理性判斷下之自由意思表示。若遺囑人僅機械性地照稿朗讀,且無證據顯示其已理解內容並有意表達其真意,即可能構成形式不備,導致遺囑無效。
照稿唸可以嗎?
就此問題,實務上已有裁判加以釐清。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雖然遺囑人能配合朗讀遺囑內容,但其僅為依指示照本宣科之行為,如同鸚鵡學舌,無法證明其具備理解與判斷能力,因此無法認定其所為為具備法效的「口述遺囑意旨」,進而判決該遺囑無效。
法院進一步指出,該案遺囑人並未明確主動表示其有立遺囑之意願,整體流程似為他人指導而進行,且製作過程中未有影像紀錄,無法藉由其表情、神情、動作與現場互動確認其行為是否出自自主理解與自由意志,故難以認定該遺囑具備法定代筆遺囑之要式要件。
此一見解提供代筆遺囑實務操作上的重要提醒,即即使遺囑人完成「照稿唸」的動作,若無法證明其具有意思能力且真正理解所述內容,遺囑仍可能因欠缺要式要件而被宣告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照稿唸」在某些情況下並不當然構成違法,實務上仍可視為「口述」的一種,但前提是遺囑人必須先充分理解該稿內容,並確定其為自身意願之表達。因此,對於代筆遺囑實務操作的律師與見證人而言,應特別注意數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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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應確認遺囑人確實具備遺囑能力,包括判斷能力、認知能力與財產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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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開始代筆流程前,律師應先就遺囑草稿與遺囑人進行充分說明與溝通,確認其瞭解內容與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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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便遺囑人最終以朗誦方式完成遺囑內容表達,也應確保該朗誦出自遺囑人主動意思,非被動遵從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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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可輔以錄影或錄音佐證,記錄當時遺囑人之言語、態度、回應與現場互動情形,藉以增強日後對遺囑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證明力。
尤其在見證人之參與上,更應確實擔任實質見證角色,非僅形式出席,而應親自確認遺囑人整體狀態與表現,並全程參與流程、共同簽名,始得使遺囑效力穩固不致遭爭議。
總結而言,「口述遺囑意旨」雖容許以照稿朗讀方式完成,但其關鍵仍在於遺囑人之自主意思與理解能力之具備。若僅形式符合「朗讀」動作,實質上遺囑人卻無理解能力或未能表達其真正意思,則該遺囑仍有被法院判決無效之可能。為確保代筆遺囑之合法性,律師應避免流於代作代讀之形式操作,務必透過充分解釋、現場溝通、佐證紀錄等方式,確認遺囑人確有自由意志與真意表示,以確保遺囑的效力得以在繼承程序中獲得承認與執行。避免遺囑在最需發揮效力時卻因程序瑕疵而落空,不僅損害遺囑人遺願,更將導致繼承人間的訴訟風險與家族紛爭。
-家事-繼承-遺囑-代筆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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