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遺囑衝突時之效力應該如何處理?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多份遺囑互有衝突時,應依民法第1220條原則以後立遺囑為準,牴觸部分視為撤回,並應以遺囑人最終真意為核心,靈活解釋各份遺囑,若無法判定先後,則須審慎解釋遺囑文義及遺囑人立遺囑之動機、背景及意圖,兼顧法律規範與遺囑人真意,方能妥適處理繼承爭議,避免衝突擴大,進而維護遺囑人意願與繼承人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的效力問題,尤其在遺囑人有多份遺囑且內容互有衝突時,實務上極容易引發繼承爭議,尤其當遺囑人立下數份遺囑,各份遺囑內容不同或甚至互相牴觸時,如何認定遺囑之效力及如何處理前後遺囑間的關係,便成為繼承程序中最為關鍵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1220條規定,若遺囑人所立之遺囑前後內容有所牴觸時,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即視為撤回,亦即原則上以後立遺囑為準,此乃基於尊重遺囑人最終真意的法律精神,使遺囑人得以隨時更新或更改其財產處分意旨,確保其最後心願獲得落實。至於所謂「牴觸」,並不以遺囑全文對立為限,僅需部分條文相互矛盾者,即足認為牴觸而適用撤回規定,至於未牴觸部分則兩份遺囑皆可同時有效。而如何判斷前後遺囑的順序,一般以遺囑上所記載的年月日為標準,若未記載完整日期,將導致難以確定先後而衍生問題。
實務上,若多份遺囑間記載相同日期或因遺囑未載日期而無法確認先後順序時,原則上應先檢視遺囑是否存有牴觸內容,若無牴觸即視為並存,若有牴觸則應依文義解釋是否可相容,若確實無法調和,則因難以適用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之規定,必須透過遺囑人意思推定,輔以所有情狀認定遺囑人之真意,再酌情決定其效力。
其次,多份遺囑間若有牴觸時,法院在審酌時亦應注意遺囑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況、遺囑形成過程、遺囑內容合理性與繼承人間之關係,甚至遺囑產生背景等因素,以判斷遺囑是否係出於遺囑人真意,並衡量各方利益,盡可能達成遺囑人意思與繼承人權益之平衡。
再者,在法律實務中,若多份遺囑記載之遺產分配比例或受贈人身份互有差異,尤其涉及不動產等重大資產時,繼承人與受遺贈人雙方往往會產生激烈爭議,此時法院審理時通常會優先檢視最新日期之遺囑內容,並以該份遺囑作為主要裁判依據,對於相互牴觸部分即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處理,即認前遺囑自動撤回,若牴觸部分涉及遺贈金額、應繼分比例或財產標的分配等核心問題,法院將依遺囑文義、立遺囑背景及其他相關證據,判斷遺囑人最終意圖,以避免遺囑解釋產生偏離遺囑人本意之結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遺囑人有權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依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以同樣法定遺囑方式撤回或修改遺囑,因此若後立遺囑係依正當法定方式所為,且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即使其內容與先前遺囑牴觸,仍應以後遺囑為準,無須另行聲明撤回前遺囑。
此外,若遺囑人於遺囑外另有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時,依民法第1221條規定,亦視為撤回該牴觸部分遺囑,例如遺囑人於遺囑中指定遺贈某不動產予特定受遺贈人,但於生前已將該不動產贈與他人或出售予第三人,該遺囑部分亦視為撤回。
為避免日後發生多份遺囑相互牴觸之爭議,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特別注意:
首先,遺囑內容應詳實清楚,避免含糊或模稜兩可之敘述,並應載明財產分配細節,並明確指出受遺贈人姓名、身分及應繼分比例或遺贈標的。
其次,遺囑人若立新遺囑,應於遺囑中明確載明「本遺囑撤銷此前所有遺囑」,以徹底消除舊遺囑效力,避免繼承人就不同遺囑內容發生爭執。
再者,應慎選法定遺囑方式,除自書遺囑外,公證遺囑因有公證人及見證人在場,較能確保遺囑之真意及形式合法性,不僅具備高度證據力,亦較少爭議;若因財產複雜或擔心繼承人爭執,可選擇公證遺囑或委託專業律師協助擬定,確保遺囑之合法性與執行性。
最後,若遺囑涉及龐大資產或複雜財產規劃,建議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協助處理遺囑執行相關法律事務,確保遺囑能依法落實,避免因繼承人間意見歧異而阻礙遺囑執行,進而達成遺囑人最後的真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遺囑衝突
(相關法條=民法第1221條=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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