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生前預立遺囑以避免將來紛爭?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囑制度賦予遺囑人相當程度的財產處分自主權,但此項自由仍受「特留分」制度的拘束,否則一旦發生侵害,繼承人將可透過扣減權救濟。換言之,遺囑人雖可對財產進行有計畫的分配,甚至將部分遺產交由非繼承人如管家繼承,但仍需留意不可侵害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保障。如此不僅有助於落實遺囑人個人生前意願,也能兼顧法律秩序及家庭和諧,避免日後遺產紛爭的發生。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維護財產處分的自由,也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是一種兼顧私法自治與社會正義的制度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繼承編關於「特留分」制度,規定於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特留分」是指在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必須為法定繼承人保留其遺產中的一部分,這部分不需指向遺產中某特定財產,而僅限於遺產總額中一定的比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由此可知,雖然民法尊重遺囑自由,但對於法定繼承人而言,其最低的繼承保障仍受法律保護,因此被繼承人在生前作成遺囑時,其自由處分權須受特留分制度之限制,此為強制規定。
所謂特留分,實際上就是法律特別保障法定繼承人在面對被繼承人遺囑分配遺產時,仍能享有一定比例的遺產份額,不會完全被剝奪或排除。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遺囑人任意偏袒特定繼承人或第三人,而導致其他繼承人喪失基本的生活保障與權益,因此立法上透過強制保留制度,確保繼承的最低公平性與倫理基礎。
至於「應繼分」,則是指在無遺囑情況下,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比例,各繼承人依法應得的繼承份額。若被繼承人生前已訂有遺囑,則需先判斷其是否違反特留分的限制,否則即使為合法遺囑,也可能在實務中被受侵害之繼承人提起扣減權的主張。
針對遺產是否能分給管家一半的問題,首先應先理解遺囑的法律效力。依民法規定,遺囑中包括對應繼分的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及遺囑信託等,若符合民法第1190條以下規定的法定形式,即可發生繼承法上的法律效力,為合法有效的遺囑。
反之,若遺囑不備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即屬無效,繼承應回歸法定繼承程序。進一步探討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亦即遺囑的效力並非絕對,而須審視是否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之情事。
再以民法第1223條規定為準,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但其應繼分會因其他法定繼承人之存在而有所變動,例如若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同屬法定繼承人時,配偶的應繼分比例便會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進行調整。
從法理來說,即使被繼承人希望將一半的遺產贈與管家,只要在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例如配偶或子女)的特留分範圍內,即屬合法可行。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繼承人,僅存配偶一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也就是遺產的一半,因此若將遺產中的一半遺贈予管家,則並未侵害配偶的特留分。
若有其他繼承人存在,例如子女或父母,則配偶的應繼分比例將被稀釋,進一步導致其特留分減少,在此情況下將遺產一半分配給管家的可能性將更高,只要整體遺贈比例未超過所有繼承人合計的特留分範圍,即可為之。
因此,從實務角度來說,被繼承人若有意將部分遺產分配給長期照顧其生活之管家,在依法訂立有效遺囑並衡量特留分範圍的情形下,原則上法律並不禁止。惟需注意的是,若遺囑內容實質上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則該繼承人可依法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請求返還其被侵害部分的特留分。
總結而言,遺囑制度賦予遺囑人相當程度的財產處分自主權,但此項自由仍受「特留分」制度的拘束,否則一旦發生侵害,繼承人將可透過扣減權救濟。換言之,遺囑人雖可對財產進行有計畫的分配,甚至將部分遺產交由非繼承人如管家繼承,但仍需留意不可侵害法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保障。如此不僅有助於落實遺囑人個人生前意願,也能兼顧法律秩序及家庭和諧,避免日後遺產紛爭的發生。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維護財產處分的自由,也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是一種兼顧私法自治與社會正義的制度平衡。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1194條=民法1195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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