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遺囑中懲罰不孝子女?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得於遺囑中以具體方式懲罰不孝子女,但法律為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對遺囑自由設有特留分之限制,並非所有遺囑內容皆能完全剝奪不孝子女之繼承權,除非該子女符合法律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並獲被繼承人明示排除,始得完全剝奪繼承與特留分權益。為確保遺囑之效力與遺願之實現,宜事前諮詢專業律師、採法定遺囑方式並完整保留相關佐證資料,方能達成真正懲罰不孝子女且避免後續爭訟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如何在遺囑中懲罰不孝子女的問題,首先應理解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法律所定方式所為,於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之單獨法律行為。
 
遺囑的方式
依據民法規定,遺囑人得於遺囑中為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委託、捐助行為或設立遺囑信託等,若遺囑內容符合法定方式,且未違反公序良俗,即生有效力。反之,若遺囑不具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即屬無效。遺囑的立定對於後人處理財產與身後事具有指導作用,亦可有效預防因繼承所衍生之爭執與訴訟,對家庭和諧與財產保全有其重要意義。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須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五種方式之一方為有效;各種方式之程序及要件皆有嚴格規定,且須遵守民法第1187條所設特留分限制,即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方得自由處分其遺產。
 
所謂特留分係法律強制保留予法定繼承人之最低遺產比例,其目的在於避免繼承人被遺囑人不當剝奪其繼承權。特留分之金額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如何排除不孝子女繼承權?
若被繼承人意圖藉由遺囑懲罰不孝子女而將其排除在外,即應考慮是否構成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依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遺囑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訂立、撤回或變更遺囑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者
五、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經其表示不得繼承者。
 
惟第五款屬相對失權,需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得繼承始生效力。倘僅以「不探視」「情感疏離」等主觀認定為由,通常難以構成「重大虐待或侮辱」,法院多半從客觀事證認定,包括是否有暴力行為、長期不履扶養義務或情節重大之侮辱行為。
 
扣減權之主張
因此,即使遺囑記載將全部財產贈與他人,僅留一元給不孝子女,倘該子女未喪失繼承權,仍可主張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遺囑而其應得數不足者,得按不足數向受遺贈人或受益人主張扣減權。
 
此扣減權須於知悉其權利受侵害時起一年內,且於繼承開始後十年內行使。另一方面,若該子女曾於生前自被繼承人處受有巨額贈與,應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納入遺產計算,視為先領遺產並予以歸扣,倘歸扣後已超過其應繼或特留份額,亦得不再繼承剩餘財產。
 
實務如何認定?
實務上,被繼承人若欲排除繼承人繼承權,應詳實記載其理由並附佐證資料,如扶養疏忽紀錄、通訊紀錄、目擊證人、報案資料等,以備日後法院審酌,避免遺囑因舉證不足而遭部分否認,進而導致遺囑全體或部分失效。此外,倘被繼承人預見其遺囑可能引發爭議,可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律師、公證人協助作成遺囑,並於立遺囑過程中全程錄音或錄影以資佐證。
 
結論
總而言之,被繼承人得於遺囑中以具體方式懲罰不孝子女,但法律為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權,對遺囑自由設有特留分之限制,並非所有遺囑內容皆能完全剝奪不孝子女之繼承權,除非該子女符合法律規定之繼承權喪失事由並獲被繼承人明示排除,始得完全剝奪繼承與特留分權益。為確保遺囑之效力與遺願之實現,宜事前諮詢專業律師、採法定遺囑方式並完整保留相關佐證資料,方能達成真正懲罰不孝子女且避免後續爭訟之目的。

-家事-繼承-遺囑-特留分-喪失繼承權-

(相關法條=民法1145條=民法1173條=民法1189條=)

瀏覽次數:2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