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立信託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信託遺囑是結合遺囑與信託的有效法律工具,適用於被繼承人欲對遺產進行較複雜安排或保障特定繼承人權益的情境。惟立遺囑人應特別注意其遺囑之形式是否合法、內容有無侵害特留分,以及受託人之選任與信託內容是否明確、可執行,才能使信託遺囑於其身故後順利生效並達成遺願。必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整體法律結構之完備與遺囑效力之穩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信託是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的法律行為,旨在實現遺囑人死後的財產管理與分配目的。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其中遺囑信託即指遺囑人於生前依民法第1189條所規定的法定遺囑方式預立遺囑,並在遺囑中載明其遺產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據遺囑內容管理或分配財產,並指定一或多位受益人。
此種遺囑信託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其性質兼具遺囑的單獨行為與信託的財產管理安排,因此其成立要件與效力須同時符合民法與信託法之相關規定。
ㄧ、須符合民法遺囑規定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之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任一形式皆得作為遺囑信託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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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自行手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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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須由三位以上具資格之見證人見證,並由其中一人筆記內容後由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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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則須遺囑人在兩位以上見證人面前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並經三方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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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遺囑需遺囑人簽名密封後提交公證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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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口授遺囑僅限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以言詞指定並由見證人筆記與簽名。
上述任何方式若未依法定形式完成,該遺囑即屬無效,遺囑信託亦因無遺囑基礎而無效。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雖得自由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遺囑信託侵害他人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得按其不足數額由信託財產中扣減返還。實務與學理均肯認此類扣減權得類推適用至遺囑信託,即遺囑信託雖侵害特留分仍屬有效,僅對被侵害者保留扣減救濟之空間。
二、需符合信託法規定
此外,依信託法第46條規定,若遺囑中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無法執行職務,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人。這點與信託契約不同,因為契約信託需由委託人與受託人事先合意成立,並於信託財產交付時始發生效力,屬於要物契約。
相對地,遺囑信託不需事前取得受託人承諾,遺囑人死亡後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協助信託財產交付與管理啟動程序。
至於立遺囑人若不以遺囑方式訂立信託,而係預先簽訂以死亡為信託生效要件的契約信託者,亦屬可行,其區別在於契約信託需雙方合意並實際交付財產,而遺囑信託為單方行為,不受託人事前承諾限制,且可經法院指定受託人補足信託執行之缺。
三、總結
整體而言,信託遺囑是結合遺囑與信託的有效法律工具,適用於被繼承人欲對遺產進行較複雜安排或保障特定繼承人權益的情境。惟立遺囑人應特別注意其遺囑之形式是否合法、內容有無侵害特留分,以及受託人之選任與信託內容是否明確、可執行,才能使信託遺囑於其身故後順利生效並達成遺願。必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整體法律結構之完備與遺囑效力之穩固。
-家事-繼承-遺囑-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46條=民法第465-1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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