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過遺產或財產規劃來解決家庭糾紛?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解決家庭糾紛的關鍵並非單靠單一工具,而是整合遺囑、信託、生前贈與及財產管理技術,由專業律師量身規劃,結合公證人認證與專業信託機構執行,確保法律效力,並控制財產使用與處分權,避免親屬背叛與不聽話行為,真正做到掌握財產命脈與防範家庭糾紛,達成平衡財產傳承與家族和諧的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家族遺產內鬥不只發生在豪門,普通家庭也會常常因為遺產分配不均而手足相殘,若為了財產大家撕破臉想必是被繼承人最不願發生的狀況,所以為盡量不讓此種情形發生,又能依照被繼承人之意思分配財產,最重要的則是作遺囑。
解決家庭糾紛的遺產與財產規劃,重點在於周全設計與分階段執行,分述如下:
遺囑
首先遺囑為最基本也是必要的工具,必須確保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委請律師設計遺囑,律師可依據家族結構、財產組成及繼承人個性,量身規劃遺囑內容,不僅避免遺囑因形式或內容瑕疵而無效,也能納入遺囑執行人、特留分計算、遺產分割方法等安排,確保遺囑意旨可落實,設計完成後,再由公證人辦理公證程序,讓遺囑具備最強法律效力並確保無爭議。此外,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律師或值得信任之第三人擔任,以利日後執行,避免繼承人反悔或拖延。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囑是法定的要式行為,必須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格式作成才會有效(民法第1189條),遺囑最常見的有3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自書遺囑指的是被繼承人自己立遺囑,所以一定要手寫遺囑,為慎重起見,法律規定遺囑內容如有增、減或塗改都要在塗改處註明字數再行簽名,但也因為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最容易有爭議,打遺囑無效訴訟甚至告偽造文書等。
遺囑不僅可安排遺贈、特留分外財產分配,也可結合生前規劃,提升財產運用彈性,因為遺囑有特留分的限制(民法第1223條),再加上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因之,繼承人不但有動機也有方法抵制所有遺囑執行,因之,需要生前規劃。
信託
其次信託亦為重要工具,信託契約可於生前成立,財產交付受託人管理,設定受益人、用途及給付條件,生前即可依信託契約受益,死後信託財產則不經繼承程序,直接依信託契約給付,完全排除繼承爭議,尤其高價值資產如房地產、公司股權等,更適合透過信託集中管理並確保財產安全與利益分配明確性。
生前贈與
第三為生前贈與,贈與能即時完成財產移轉,可約定附負擔條件,例如受贈人需負擔照顧義務或支付生活費,並搭配預告登記或抵押權設定,確保贈與財產不被任意轉讓或變更登記,此類安排兼具財產控制與風險管理功能,可有效預防日後爭產糾紛。
若受贈人不履行約定,還可依法追償或撤銷贈與,進一步的財產控管措施還包括寄託、買賣、借名登記等生前行為,核心原則在於掌握財產使用與處分權,降低財產外流與背信風險,避免不聽話或違逆之人趁機奪產,例如寄託可將財產交由信任者保管,保留原所有權與處分權限,買賣則可設計返還條件或虛擬對價約定,確保財產最終歸屬自身意願。
此外,買賣或贈與時設置抵押權、地上權等擔保機制,亦可確保財產不被任意處分並保有回收能力,綜合而言,遺產與財產規劃最終目標在於讓財產安全落到指定繼承人手中,同時避免家族爭產糾紛,實務操作上建議循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遺囑規劃」,先釐清家族關係、財產種類與債權債務狀況,委請律師設計遺囑內容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再由公證人辦理公證程序確保效力。
第二階段為「信託運用」,將主要財產信託以保全資產並明確給付條件,減少繼承過程爭議並達成財富管理目的。
第三階段為「生前贈與與交易設計」,將部分財產提前移轉並設定相關條件或擔保機制,預先安排好財產流向與防止違約風險,各階段核心皆在於財產控制權的精準運用與風險管理,從而達到「在世掌握、死後無爭」的完整規劃。
除此之外,所有財產規劃皆應考量特留分制度,特留分為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繼承額度,無論遺囑、信託或生前贈與皆不得侵害,否則繼承人仍可提起扣減請求,因此在規劃時需妥善計算各繼承人特留分比例,避免遺囑或信託設計無法落實,必要時可考慮結合保險、借名登記等手段將財產隔離於遺產範圍之外。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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