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強自書遺囑的效力?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雖為民眾最常使用的遺囑方式,但亦是最容易因形式瑕疵或筆跡爭議而失效的方式,為增強其法律效力,應確保形式要件完整、內容清晰、簽名明確、筆跡資料充分、遺囑保存妥當,並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草擬內容或擔任遺囑執行人,加強法律防衛力。遺囑不僅是財產分配的法律文件,更是立遺囑人對親人最後的安排與祝福,只有在具備法律效力的基礎下,這份心意與責任才能真正落實,避免遺願落空與家庭爭產的遺憾。
律師回答:
在遺產繼承實務中,自書遺囑常因形式不完備或筆跡爭議而被宣告無效,使原本遺囑人對財產分配的意願無法實現,造成繼承人之間回歸應繼分分配、引發糾紛甚至訴訟。因此,如何增強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確保其在遺囑人死亡後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囑,進而準確執行其內容,是一項不可輕忽的法律與實務問題。
我國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具備三大要件:一、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二、必須記明作成遺囑之年月日,三、必須親自簽名。這三項要件缺一不可,否則該自書遺囑將被認定為無效。
其中「自書」要求遺囑人以手寫方式完成全文,不得以電腦打字、他人代筆、錄音或錄影方式代替;「年月日」的標示目的在於確定遺囑成立時間,以便於與其他遺囑判斷優劣先後順序;「簽名」則是確認遺囑由本人親自完成,不得使用印章或代簽,否則將被認定違法。為提升自書遺囑的法律穩定性,遺囑人應先確認自己具備完整意思能力,避免於病中、服藥或心神不定狀態下立遺囑;必要時可附加醫師診斷證明,以強化其法律認定。
其次,應使用筆跡一致的筆書寫遺囑全文,筆跡應與其他日常筆記、書信、帳本等一致,並將這些筆跡資料妥善保留,作為日後法院進行筆跡鑑定之比對依據。若遺囑人平日使用多種簽名方式,則應於遺囑簽名處使用最常使用、具穩定性與辨識度的簽名方式,避免因簽名不符日常習慣而引發質疑。為避免遺囑遭塗改或爭議,自書遺囑亦應避免日後增刪文字;若必須修改,則應依民法規定於塗改處明確註記「某處刪除、增寫若干字」,並於該處另行簽名確認。若遺囑內容較多,建議逐頁標示頁數並簽名,以免遭人抽換或併入他人文件。
為進一步增強效力,遺囑人可採「雙重保存」方式,除自行保管外,可將遺囑交由律師、公證人、信託公司或法院封存,並向可信任之親屬或朋友說明遺囑存在,以防因遺囑滅失而失效。若有條件,也可錄製遺囑製作過程之錄影或錄音,說明立遺囑人姓名、日期、精神狀態、製作動機與內容摘要,以供日後佐證其真意。
此外,雖然自書遺囑是五種遺囑形式中最為簡便之方式,但仍建議結合專業律師協助草擬初稿,審查遺囑語句之明確性與合法性,避免遺囑用語過於模糊、條件不明確、財產標示不清或遺囑內互相矛盾,導致法院難以認定真正意思表示。
實務上,法院最常見的無效主張包括「不是親筆書寫」、「簽名非本人」、「日期缺漏」等,因此所有自書遺囑的重點應放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再強化筆跡鑑定、保存證據、條文清晰等要素。另有爭議時,法院通常會啟動筆跡鑑定程序,若遺囑人已無生前筆跡樣本或日記可供比對,法院將難以判斷是否為本人所寫,繼而宣告遺囑無效。
因此遺囑人除可事先準備充足之筆跡樣本,例如書信、支票、文件、日記等,並與遺囑存放於同一處,以利後人保存與鑑定。針對遺囑內容如包含遺贈、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指定、信託委託等較為複雜條款時,亦可由「公證人認證」方式,由公證人或見證人協助作成,程序上雖較繁瑣,但可大幅度提升法律效力與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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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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