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寫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呢?公證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公證遺囑形式上最嚴謹、效力最強,但仍非萬無一失。除需注意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法律強制規定外,遺囑內容若未隨遺囑人生活變化更新(如婚姻、子女、財產結構改變),亦可能產生法律與情感之衝突。遺囑人於遺囑成立後每數年即複查一次內容,必要時可透過新遺囑撤銷舊遺囑,以反映其真正意思。公證遺囑在我國遺囑制度中雖非唯一選擇,但其程序完備、效力明確,為最能體現遺囑人真意、降低爭訟之方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繼承制度下,遺囑的設立是為尊重遺囑人之最後意志,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必須依法定方式為之,包括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
法律限定遺囑方式只能以這5種方式為之,即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又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其形式無任何限制,亦不限使用本國語文,如苟為遺囑人所通曉,外國語文、今文、古文,均無不可。
其中,以公證遺囑最具證據力與法律保障,其設立過程嚴謹,由專業人士見證並製作,使遺囑爭議降至最低。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名以上具見證人資格者,於公證人面前親自以言詞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與講解後,經遺囑人認可並記明年月日,再由遺囑人、公證人與見證人共同簽名。如遺囑人無法簽名,應由公證人記明原因並請其按指印代之。此條文亦準用於法院書記官或駐外領事為之,確保制度適用於各種情境。
公證遺囑有兩個重要的要件,一是需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另一則為遺囑人需在公證人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即遺囑要旨)。
言語表達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所謂的「口述」,就是必需用言詞表達,而不得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生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仍與法條規定的「口述」不符,而不符合公證遺囑的法定要件。)
見證人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民法第1198條第5款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這是為避免進行遺囑公證的公證人也有利害衝突的情形。
見證人中途離開、沒有始終在場(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其上之人,如見證人之一人中途一度離去,而僅一人在場時,則為方式之欠缺,即不能認公證遺囑已符合法定要件。)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其按指印代之(參民法第1191條)。又本條所稱「見證人」,不僅以在場見聞遺囑人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做成公證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更應見聞確認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2號判決)。另本條所稱「口述遺囑意旨」,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例如,點頭、搖頭或擺手),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防止他人左右或誤解遺囑人之意思,故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均不能為代筆遺囑(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自第6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50號判決)。
見證人之資格須符合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為受遺贈人、遺囑人親屬或與公證人有特定利害關係之人,以避免利益衝突。且見證人須始終親臨現場並見聞遺囑人之口述、確認公證人所筆記之內容確實與遺囑人之意旨相符。若見證人於遺囑過程中離席或遺囑人無法以言詞口述(僅以手勢或點頭示意),均屬違反公證遺囑之法定要件,導致遺囑無效。
此外,遺囑之內容須符合遺囑自由原則之範圍,依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得自由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為法律強制保留給法定繼承人之一部分,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與兄弟姊妹為三分之一。違反特留分者,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第1224條主張扣減權予以救濟。公證遺囑雖製作程序繁瑣,須備見證人、公證人且具備完整書面程序與簽章規定,但因其可顯著減少日後繼承爭訟、具高度證明力與安全性,常為高資產或家庭結構複雜者之優先選擇。
常見實務錯誤包括:一、未指定具資格之見證人,或見證人與公證人具利害關係而違反民法第1198條;二、遺囑人非親自口述,改以書面、手勢、搖頭點頭等方式表達,違反口述要件;三、見證人未始終在場,甚至於遺囑完成後才補簽,均導致遺囑無效;四、簽名程序未全、僅蓋章或未記載年日等。法院對此類瑕疵審查極為嚴格,主張遺囑效力者需舉證遺囑完全符合形式要件。公證遺囑之費用依據遺囑所涉金額計算,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所收之費用雖不同,但一般而言遺產價值越高,費用亦隨之上升,金額逾高者甚至可達數萬元,相關費率可參考司法院公布之「公證費用標準表」。
此外,公證遺囑除作為遺產分配工具,亦可作為指定遺囑執行人、辦理遺囑信託、遺贈或限定繼承等法定程序前提,有助於未來遺產處理之明確性。實務上若需指定遺囑執行人,應於公證遺囑中明確記載其人姓名及其權限範圍,避免日後發生執行爭議。又如遺囑人擬將部分遺產委託信託業管理時,亦應記明信託財產、信託目的、受益人與信託期間,並得配合信託法完成信託契約,始生法律效力。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公證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8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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