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遺囑信託能夠發揮其效益?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制度提供一種兼顧財產管理與繼承秩序的法律機制,允許遺囑人於生前妥善安排死亡後財產之用途與流向,保障受益人利益並降低家族內部糾紛風險。其成立與執行須依民法、信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建議透過專業律師、公證人或信託業者協助完成,以確保形式合法、內容有效及執行無虞。對有遺產規劃需求者而言,遺囑信託無疑是極具彈性與保全性的選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信託是遺囑與信託制度的結合,其核心目的是讓遺囑人在生前預立遺囑,於遺囑中明確表示將全部或部分遺產設立信託,並指定受託人及受益人,使該筆財產於遺囑人死亡後,依遺囑內容管理、分配或運用,以照顧指定對象或達成特定目的。
依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得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故若遺囑信託所設之內容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並不因此而無效,而係得由被侵害之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予以回復。實務與學說普遍認為,信託遺囑與遺贈的經濟效果相似,因此違反特留分時,應比照遺贈處理。
實務操作流程
遺囑信託的實務操作流程如下:
-
第一,遺囑人於生前預立遺囑並載明信託條款,包括信託財產範圍、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目的、信託存續期間、資金運用方式與給付條件。
-
第二,遺囑人生前仍保有財產的處分權,信託財產的效力直到遺囑人死亡始生效力。
-
第三,遺囑人死亡後,由遺囑執行人完成遺產清冊製作、負債清償與納稅事務,將遺囑中所指定之信託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
-
第四,受託人依法擁有形式上的財產所有權,惟其管理運用權限應依遺囑所定條款,並以受益人利益為本進行信託財產管理。
遺囑執行人功能
為使信託遺囑順利執行,遺囑人應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遺囑交付、執行與財產處理等程序,避免日後出現執行困難與紛爭。根據民法第1211條,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若未指定亦未委託他人選定者,得由親屬會議或法院聲請選任之。遺囑執行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亦可為繼承人或遺囑見證人。
其主要職責包括: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收取遺產果實、對抗侵害行為、處理訴訟、變賣遺產等,為遺囑之忠實執行者,並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當信託遺囑中部分財產指定成立信託時,遺囑執行人負責將該部分財產交由受託人接管,其餘遺產則由遺囑執行人依照遺囑指示辦理分配。若遺囑人死亡時仍有未完結之債務、租賃、所有權爭議或遺產遭人侵占等情形,遺囑執行人應先完成相關之法律處理程序,再進行財產信託或交付。
至於受託人方面,其地位為名義所有人,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信託目的進行財產管理。信託財產之處分,包括不動產買賣、資金投資、利益分配、保存訴訟、權利維護等,除信託條款另有限制外,皆得由受託人獨立處理。受託人必須確保信託財產不被濫用或挪用,其所有管理行為須以信託契約或遺囑之規定為限。受託人亦有義務向受益人定期報告信託財產管理與運用狀況,必要時亦應應法院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完整帳冊或報表。
信託條款中應明確載明照顧對象(即受益人)、照顧期間、信託財產範圍、資金運用方向及分配方式等要項,例如:指定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照顧至其成年或完成學業為止;每年由受託人依信託收入定期支付生活費或教育費;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售或挪作他用,除非為保全或提升信託效益。若信託條款不明或受託人管理不善,可能導致信託失效或受益人權益受損,因此遺囑信託之設計需嚴謹且符合實務需要。
遺囑信託之優點
遺囑信託之最大優點在於,可藉由信託延長對遺產的控制與管理,讓遺囑人得以規劃家庭資產配置,尤其當繼承人未成年、年邁或具特殊需求時,信託遺囑更顯其重要價值。
此外,信託財產自信託成立後即與受託人之固有財產分離,受託人若負債或破產,信託財產不受其責任波及,亦保障受益人實際利益。與此同時,遺囑信託可避免遺產直接分配所引發之糾紛,亦能避免資產在法律上過早進入繼承人名下而造成稅負或財務風險。
結論
總結而言,遺囑信託制度提供一種兼顧財產管理與繼承秩序的法律機制,允許遺囑人於生前妥善安排死亡後財產之用途與流向,保障受益人利益並降低家族內部糾紛風險。其成立與執行須依民法、信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建議透過專業律師、公證人或信託業者協助完成,以確保形式合法、內容有效及執行無虞。對有遺產規劃需求者而言,遺囑信託無疑是極具彈性與保全性的選項。
-家事-繼承-遺囑-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信託法第2條)
瀏覽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