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正本應如何保管?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自書遺囑正本的妥善保管至關重要,以確保在遺囑人去世後能夠順利執行。以下是一些關鍵的保管建議:將遺囑正本存放在一個安全、保密的地方,如家庭保險箱或銀行保險箱。這些地方通常具有較高的安全性,能有效防止遺囑丟失或被篡改。將遺囑的存放地點告知信任的親屬、朋友或律師,以便他們在需要時能夠找到遺囑。確保這些人能夠保密,並在必要時協助執行遺囑。避免將遺囑正本存放在容易被他人發現的地方,減少洩露和篡改的風險。可以將遺囑正本交給專業的遺囑保管機構或律師事務所。這些機構通常提供專門的遺囑保管服務,確保遺囑安全且易於找到。在個人文檔中記錄遺囑的存在、存放地點及相關資訊。這樣,即使主文件丟失,也有相關記錄可供查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囑人生前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此既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更是眾多紛爭的根源!
 
首先,如果是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若手寫當下沒人親眼目睹整個歷程,就算筆跡外觀相似,不滿遺囑內容的繼承人依舊會去訴諸法院澄清懷疑,更別說民法上偽造遺囑之繼承人也會喪失其繼承權;其次,自書遺囑全文的規定也代表著遺囑僅有遺囑人親手寫的該份正本,既沒有副本,影本也無效之下,倘若遺囑人死後,後人沒發現該自書正本,抑或正本託友人保管,卻因故遺失,在遺囑死無對證之下,只能依照民法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比例來處理遺產分配。
 
生前預立遺囑以避免將來產生紛爭
 
在繼承實務中,遺囑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被繼承人對其財產之最終意志得以實現,民法所承認的遺囑內容,包括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與遺囑信託等,只要依照法定方式製作,且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可發生繼承法上之效力。反之,若遺囑未符合法定形式或違反強制規定者,即屬無效,不得作為遺產分配依據。
 
以最常見的自書遺囑為例,其法定要件已明定於民法第1190條,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若有增減或塗改,須註明字數及修改處並另行簽名,否則該修改部分即不生效力。
 
實務上,自書遺囑常為爭議核心,一方面因無須第三人參與,筆跡真偽、立遺囑當時之精神狀態及遺囑之完整性常被爭執,另一方面則是保管與發現機制不確實,導致正本遺失、受損或無人知悉遺囑存在,使原意難以實現。
 
又因自書遺囑的正本為唯一有效文件,影本與副本皆無效力,一旦遺失,遺囑效力亦隨之喪失,繼承程序將依民法所定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比例處理,與遺囑人原本意願恐有落差。
 
故在遺囑製作完成後,妥善保管尤為關鍵,依民法第1212條規定,遺囑保管人於知悉繼承開始後,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若無保管人,由繼承人發現者亦同,藉以保障遺囑之發揮實質效力。
 
另就遺囑形式而言,雖法律未強制要求須經公證,唯公證遺囑相較自書遺囑具高度證明力,其內容與簽署經過皆由公證人作成紀錄並永久保存,遺囑正本即使遺失,亦可於公證人處申請閱覽與複本,繼承人更得以憑遺囑與公證證書逕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戶政異動等繼承事宜,無須經由全體法定繼承人蓋章同意,大幅簡化後續程序並避免紛爭。
 
此外,立遺囑人應定期檢視遺囑內容是否與目前家庭狀況、財產結構及繼承安排相符,若有變更需求應重新製作新遺囑並註明舊遺囑廢止,避免舊、新遺囑並存而引發適用爭議。又就自書遺囑之內容,應盡可能明確敘明財產分配對象、標的物性質及比例,避免用語含糊或條件設置不明,以免造成遺囑執行困難。
 
尤其對於是否包含特留分、是否排除特定繼承人等涉及繼承權核心事項,更應審慎規劃與表達。此外,遺囑若涉及特定財產之處分,如土地、建物或股份等,應確認該財產是否屬遺囑人名下所有且具處分權,否則該部分遺贈條款即可能無效。
 
實務上常見因自書遺囑未簽名、未記明完整日期、使用打字或代書等瑕疵而被法院判決為無效之情形,亦凸顯民法對形式嚴格要求之必要性。例如最高法院即曾指出,書信僅提及家人生活近況,未有遺囑字樣與法律意旨,難認其為具遺贈效力之自書遺囑。
 
再者,若有多份遺囑,應依其時間先後決定適用順序,並以最新且符合法定形式者為準,若後立遺囑未明言廢止前一份者,法院將以是否彼此矛盾作為認定標準,衍生解釋爭議。
 
因此,建議有意規劃遺產之當事人,宜尋求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撰寫或審閱遺囑,並考慮以公證方式確保效力與保存安全,同時指派遺囑執行人確保未來得以順利執行。
 
遺囑之製作並非僅是形式完成,更重要的是內容之妥當與執行之可行,故其應與財產、家庭狀況、法律規定及長期安排相結合,方能真正發揮其法律價值與家庭穩定之功能。
 
若能妥善規劃,依民法之規定立下有效遺囑,並確實保存及交付予可信之保管人與執行人,即能有效避免爭產紛爭,保障遺囑人意願之實現,使其對於自身財產之最終處置真正發揮法律效力,實踐死後安排之目的與對家庭和諧之用心。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自書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2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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