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事後無法補正瑕疵的文件,製作時應小心謹慎!

13 Dec, 2017

問題摘要:

各種遺囑方式及注意事項:自書遺囑:遺囑人必須親自書寫整份遺囑,並在其上親筆簽名,且必須記明日期。如果有增刪或塗改,也需要在其上註明並再次簽名。這種方式最簡單方便,但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例如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書寫,並且親自簽名。公證遺囑:遺囑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記錄並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和遺囑人一同簽名。這種方式具有較高的證據力,但也需要遵守一系列程序和法律規定。密封遺囑: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並在封縫處簽名,指定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簽名。這種方式需要注意保持封緘和遵循開封程序,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代筆遺囑: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並說明,經遺囑人認可後,見證人和遺囑人一同簽名。這種方式需要注意口述和書寫內容的準確性,並確保見證人的參與和簽名。口授遺囑:遺囑人在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筆記或全體見證人口述並錄音,並簽名。這種方式的遺囑在三個月後失效,需要由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應是一個人在生前留下囑咐,要求他的親人或繼承人,依照其意思處理他身故後的事。而身故後的事,主要是遺留財產的處分,包括財產之繼承及遺贈等事務。為確保遺囑的有效與被執行,遺囑就須要有法律效力。而遺囑要有法律效力,那麼遺囑就要符合法律的要件與方式!

 

立遺囑的先決條件是立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為遺囑,即使立了遺囑也是沒有法律效力。而遺囑也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份之外的財產,遺囑人才得以遺囑方式,由處分遺產。若遺囑若有侵害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涉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遺囑之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依民法規定,立遺囑有五種方式: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完全親手書寫遺囑全文、日期和簽名。這種遺囑形式的優點是私密性高,不需要其他人的介入,但要求立遺囑人的筆跡清晰可辨,並且記錄無誤。

 

自書遺囑者,應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190條)書遺囑是最為簡單、方便與容易的立遺囑方式。惟要讓書遺囑有法律效力,則應特別注意:要親書寫遺囑全文,不能他人代為書寫,也不能用打字方式立遺囑。

 

要記得寫下立遺囑時之年、月、日。要親簽名,不能蓋章或蓋指印。而簽名及書寫過程如果可以話,或請證人或全程錄影都是一個方式。其實這部分也可請公證人來見證自書遺囑程序以避免真正性發生爭執。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提供了法律的正式性和確認,需要在公證人和至少兩名見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記錄並核對。這種方式的優點是正式性高,法律效力堅固,不易受到挑戰。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第1191條),這時就是由公證人來注意製作流程是否正確。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允許立遺囑人在私密環境中書寫或由他人書寫遺囑,然後封存並在公證人面前宣誓遺囑內容。這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隱私保護,同時確保了遺囑的法律正當性。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列其為己之遺囑,如非本人寫並陳述寫人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1192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書遺囑之方式者,有書遺囑之效力。(第1193條)密封遺囑之拆封,應依法定程序,不能私下任意拆封。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記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第1213條)在實務上,由於召開親屬會議有一定條件及困難。因此,許多都是繼承人向管轄法院的公證處,提出開拆請求後,依規定開拆。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適用於立遺囑人因身體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書寫遺囑時使用。它需要至少三名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筆,其他人見證。這種遺囑形式要求口述過程明確且見證人必須仔細確認立遺囑人的意願。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第1194條)。

 

由於代筆遺囑必須要立遺囑人自己口述,所以被繼承人必須要自己說出他的財產要怎麼分配,如果很多記不得詳細的地號或帳戶沒關係,但至少要大致說出哪一類的資產要給誰、或哪幾筆要給誰,如果只有點頭、嗯、啊、好…沒有口述的要件,就算有錄影也是沒用的。

 

另外有一個常見的錯誤,就是立遺囑人確實有口述,但是代筆人寫完後就叫所有人簽名,忘記再把代筆遺囑念一遍跟說明一下,立遺囑人口述與書寫的內容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代筆人必須用宣讀講解的方式,再讓立遺囑人確認一次,如果少了這個步驟,代筆遺囑也是無效的。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適用於立遺囑人處於生命危急的情形,無法使用其他遺囑形式。這需要至少兩名見證人聽取口述並記錄遺囑內容。此類遺囑的有效期限短,需在特定時間內處理並驗證。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第1195條)

 

口授遺囑,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第1196條)。並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疑義,得聲請法院判定之。(第1197條)

 

法律效力與特留分的規定

 

以上製作遺囑,我們認為自書遺囑再加見證是最好方式,一是公證人確認真正,二是成本上最為節約,不用證人及複雜儀式,因此除非不會寫字或寫字有困難者,否則還是以自書遺囑最好。

 

在台灣,遺囑的法律效力還受到特留分規定的影響。特留分是指法律保留給特定繼承人(如子女、配偶)的最低財產比例。任何違反特留分規定的遺囑內容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是不違反部分還是有效,與其一定要保留特留分,倒不如不保留,因為所謂無效是需要受侵害人主張扣減權,如未主張或主張超過時效即不得再主張扣減。

 

此部分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參照)。

 

立遺囑是一個嚴肅的法律行為,需要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進行。對於打算立遺囑的人來說,理解這些法律要求和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遺囑形式非常重要。此外,遺囑一旦完成,應妥善保存並在需要時進行適當的法律程序來確保其執行。

 

總的來說,立遺囑是一個需要嚴謹考慮和執行的程序,遵循正確的方式和程序是確保遺囑有效性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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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3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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