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證遺囑?不能說話可以作公證遺囑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公證遺囑為法律保障最強、證據力最高之遺囑類型,應由遺囑人親自以語言陳述遺囑意旨,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與講解,經見證人見證與共同簽名方為有效。如遺囑人無法說話,將無法滿足「口述」要件,故不得製作公證遺囑,但可採自書、代筆等其他遺囑形式實現遺願。民眾在立遺囑前應詳細瞭解各類形式之程序要件與適用情形,並可諮詢律師、公證人等專業人員協助,方能保障遺囑效力並減少繼承糾紛之發生。
 

律師回答:

公證遺囑,是民法所明文規定之五種遺囑形式之一,係為確保遺囑真意、避免爭訟、提升法律效力而設計之正式遺囑類型。依民法第1191條第一項規定,遺囑人應於二人以上具資格之見證人前,向公證人親自以口頭方式述明其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宣讀並講解後,記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簽名始告完成。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得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註記原因代之。公證遺囑之程序雖嚴謹,然其公信力與法律效力為各類遺囑中最強,堪為避免日後遺產繼承爭議之首選方式。關於何謂合法有效之遺囑,除應符合形式要件外,內容亦須符合法律規定。
 
遺囑中如有指定應繼分、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安排、信託設定或慈善捐贈等規定,若依民法相關條文具繼承法上之效力,即為有效遺囑;反之,如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善良風俗,或不符法定形式,即屬無效,將無法依其內容辦理繼承登記或執行遺產處分。我國現行公證制度即旨在透過公證人具法律專業與中立性,藉由其實際參與遺囑製作程序,記錄當事人真意並完成文件之方式,發揮「保存證據」、「事前預防紛爭」之功能。
 
公證遺囑製作過程中,遺囑人須親自口述,公證人不得接受書面遺囑草稿或由他人代述內容。此種制度設計之目的,在於確認遺囑內容確為遺囑人本意,並藉由公證人逐字筆記、向遺囑人宣讀與講解,避免意思錯誤或偽冒之風險。尤有甚者,公證遺囑見證人須具備資格,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親屬、公證人之利害關係人等,否則將因見證人不適格致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乃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其按指印代之(參民法第1191條)。又本條所稱「見證人」,不僅以在場見聞遺囑人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做成公證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更應見聞確認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參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2號判決)。另本條所稱「口述遺囑意旨」,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例如,點頭、搖頭或擺手),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防止他人左右或誤解遺囑人之意思,故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均不能為代筆遺囑(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自第6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家上字第50號判決)。
 
此等規定顯見立法者對於遺囑程序之重視,欲藉由嚴格程序確保遺囑效力無虞。然而,實務上常有民眾詢問:若遺囑人因疾病、殘疾或其他因素無法發聲或言語者,是否仍得製作公證遺囑?針對此一問題,依現行民法第1191條所稱之「口述」,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明確指出,係指「用口語陳述」、「須由遺囑人親自以言詞表達」,不得僅以點頭、手勢、書面、錄音或其他方式代替。
 
據此,如遺囑人為啞者或其他無法發出聲音之人,縱使意志清明、具完全行為能力,仍因無法以「語言口述」之方式表達遺囑內容,而無從依公證遺囑方式完成遺囑製作。遺囑人如無法發聲,不能以其他方式取代「口述」,此種情形應改採他種遺囑形式,例如自書遺囑、代筆遺囑,惟仍應符合法定程序始為有效。此一限制看似嚴苛,實則係為確保公證遺囑之高度證據力,因公證人僅能藉由實際聽聞遺囑人語言內容,筆記並確認與意思表示一致,始能保障公正性與正確性。若改以書面陳述、點頭默示或他人代述,恐導致內容遭扭曲,反而破壞制度設計初衷,故公證遺囑必須以語言口述為唯一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啞者無法製作公證遺囑,但並不表示其不能立遺囑,其仍可依民法第1190條製作自書遺囑。例如可自行以手寫方式作成遺囑,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即屬有效之自書遺囑,如也不會寫字,這時必須採取生前規劃方式,以免遺囑效力受到質疑。
 
又於遺囑人無行動能力或不能親往公證處製作公證遺囑者,法律亦容許公證人前往指定場所進行,惟須具備見證人並支付相關費用即可。因此,是否具言語能力,將直接影響可採遺囑之形式,而非影響其立遺囑之權利本身。
 
至於在法院及公證人實務上,對於是否具備「口述」能力之審查亦甚為嚴格,若有語言障礙者,公證人通常不會受理其以公證遺囑方式製作遺囑,並建議其採取其他遺囑類型以符合法律要件。由此可見,「不能說話可否作公證遺囑」之答案為否,惟該類遺囑人仍享有立遺囑權利,惟應改採其他形式以維護其遺願之法律保障。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公證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0條=民法第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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