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信託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為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之法律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強、彈性高、可長期管理之特性,可依據遺囑人生前意願實現遺產分配與財產管理之目的,並保障特定繼承人或受益人權益,避免遺產糾紛發生。然而,其設計與執行涉及遺囑法與信託法之雙重規範,實務操作亦需審慎安排,建議當事人擬定遺囑信託時,應諮詢專業法律人員或信託專家,確保遺囑信託內容合法有效,並切實反映其真意,以妥善實現遺產規劃與世代傳承之目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信託係指立遺囑人於生前預立遺囑,於其中明確表示其遺願內容,並進一步結合信託制度,將其遺產全數或部分於死後交付信託,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實現其生前對遺產分配、管理與照顧特定親屬或受益人之安排。
依據信託法及民法相關規定,遺囑信託具有雙重性質,既屬於遺囑之法律行為,須符合遺囑形式要件,又屬於信託之設立,需具備信託之構成要件,包括委託人、信託財產、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目的等基本元素。
遺囑性質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意思發生法律效果,而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所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等五種。遺囑信託即應符合上述法定遺囑形式,始能生效。
關於其法律效力,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言之,遺囑信託雖有財產自由處分之效果,惟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則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若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應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扣減制度,即特留分權利人得就其被侵害部分,自信託財產中主張扣減,惟不致使遺囑信託當然無效。
遺囑信託實務管理
遺囑信託之實務運作,通常由立遺囑人於遺囑中指定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負責處理遺產清理、納稅、債務清償等事宜,並將遺囑所指定交付信託之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其依遺囑條件為管理、收益分配或最終移轉予受益人之處理。
此制度尤其適用於遺產規模龐大、需長期管理,或有特定監護照顧、教育扶助等安排目的之情形。例如立遺囑人可於遺囑中規定,受託人應於其未成年子女年滿二十五歲前代為管理其所繼承財產,限制其任意處分或揮霍,藉以保障繼承人之長期利益並避免家庭糾紛。
信託關係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受託人依信託內容開始履行管理責任,並依法負有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受益人亦得依信託條款請求其履行義務。
遺囑信託與一般遺贈最大差異,在於遺贈一經受遺贈人表示承受,即為完成贈與,不再持續存在管理關係,而遺囑信託之信託財產仍為受託人管理,具持續性法律關係。另遺囑信託中之受益人可為一人或多人,並可為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亦可設定受益順序,增添財產安排彈性與保密性。故此制度對於財產較為複雜之當事人而言,實為兼具遺囑與信託優點之工具。
遺囑信託尚須留意?
此外,遺囑信託之設立亦須注意法律上若干限制與實務操作要點。首先,遺囑人所指定之信託內容應明確具體,信託財產範圍、管理方式、收益分配規則、信託期間與終止條件等皆應詳加記載,避免將來發生履行困難或認定爭議。
其次,應妥為選任受託人,除可為信賴之家屬、親友外,亦可指定專業信託機構或法人擔任受託人,確保信託目的之實現。若信託涉及大量不動產或公司股權,亦應考量管理效率與風險承擔問題,必要時可諮詢律師或信託業者協助設計。
結論
總結而言,遺囑信託為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之法律工具,具有法律效力強、彈性高、可長期管理之特性,可依據遺囑人生前意願實現遺產分配與財產管理之目的,並保障特定繼承人或受益人權益,避免遺產糾紛發生。然而,其設計與執行涉及遺囑法與信託法之雙重規範,實務操作亦需審慎安排,建議當事人擬定遺囑信託時,應諮詢專業法律人員或信託專家,確保遺囑信託內容合法有效,並切實反映其真意,以妥善實現遺產規劃與世代傳承之目標。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465-1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5條=信託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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