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密封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密封遺囑作為高度隱密、程序嚴謹之遺囑形式,其優點在於保密性與形式保障兼具,但流程繁瑣、法律風險高,遺囑人若不熟悉法定程序或內容涉及複雜財產安排時,宜先諮詢律師或公證人,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規定,並妥善保存遺囑及相關文件,避免日後無法開封、遺失或效力爭議。密封遺囑雖非最常見遺囑類型,然若運用得當,仍可成為有效且具高度隱密性之遺產規劃工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密封遺囑乃我國民法所承認之五種遺囑形式之一,其主要特色為兼具高度隱密性與法律形式上的嚴格保障,適合遺囑人欲保密遺囑內容,同時又要求法律上形式保障之情況。
 
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的製作需符合數個重要要件,首先,遺囑人必須在遺囑書面上親自簽名,完成遺囑內容後,遺囑人需將遺囑加以密封,並在封縫處再次簽名,以確保遺囑內容在密封前未遭竄改或偽造,接著,遺囑人需指定至少兩名具備法律資格之見證人,並攜帶密封遺囑向公證人提出,於公證人面前陳述該密封遺囑確為其所立之遺囑,若遺囑內容係他人代書者,則遺囑人並應同時陳述代書人之姓名與住所,公證人須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以及遺囑人陳述的內容,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至此程序完成,該密封遺囑即具備法定形式效力。
 
密封遺囑之法定方式
1、密封遺囑應為書面,其所使用之文字並無限制,且所使用的書面材料、書面樣式等亦無限制(例如使用木板、合成樹脂製品等材料;或遺囑縱長達數頁亦不必裝訂成冊或蓋騎縫章等)
2、密封遺囑之內容得由他人代筆繕寫
3、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4、密封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係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5、須由遺囑人將遺囑書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6、須由公證人在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
7、須由遺囑人、公證人及見證人於封面同行簽名
 
此外,密封遺囑的製作過程繁複,需先自行或委託他人撰寫遺囑,再進行密封、簽名、邀請見證人及公證人,流程費時且需配合多方人員到場,若遺囑人行動不便或健康狀況欠佳,將面臨實際操作上的困難,且若在製作過程中稍有疏漏,例如未簽名、漏記代書人資料、見證人資格不符等,均將導致遺囑無效,其法律風險不可忽視。
 
實務上,密封遺囑主要適用於以下幾類情況:
一、遺囑人對遺產安排有特殊顧慮,欲在生前嚴格保密;二、遺囑人財產結構複雜,需事先擬妥完整遺囑,並保證內容隱密性;三、遺囑人不欲他人干涉遺囑內容,惟仍希望遺囑具備法律上之高度保障;四、擔心日後遺囑遭質疑,欲藉公證人及見證人程序提高遺囑形式正當性。至於密封遺囑的法律效力,若其製作過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並無見證人不具資格或手續疏漏,原則上與其他遺囑具有相同效力,遺囑人可透過密封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受特留分規範所拘束,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
 
此外,遺囑人若日後對遺囑內容有所變更,仍可隨時以法定遺囑方式撤銷或變更密封遺囑,且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牴觸時,以後遺囑為準,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值得注意的是,密封遺囑經法院開封後,如被確認具備自書遺囑全部要件,即使密封程序不符,也可能轉化為自書遺囑效力,亦即若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簽名、記明年月日,縱未遵守密封遺囑全部程序,仍可依民法第1193條規定視為自書遺囑生效,然而若不具備自書遺囑要件,又未符合密封遺囑之規範,則該遺囑即為無效。
 
密封遺囑的最大優勢在於兼顧隱密性與法律保障,一方面遺囑內容在遺囑人過世前得完全保密,不僅公證人與見證人無從知悉遺囑具體內容,連遺囑人親屬亦無法得知,唯有於遺囑人死亡後,經法院依法律程序開封後,遺囑內容方得揭露。
 
另一方面,密封遺囑又透過公證人與見證人之雙重程序審查,於形式上確保遺囑之真實性及合法性,能有效防止偽造、變造等法律爭議。然而,密封遺囑亦存有潛在風險,其最大問題在於遺囑人因未經律師或專業人士協助,難以確保遺囑內容之法律適格性,例如財產分配違反特留分、遺囑用詞不明確、涉及法律關係未適當處理等問題,若遺囑內容牴觸法律規定或超出遺囑人實際財產範圍,將導致部分甚至全部遺囑失效。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密封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220條=)

瀏覽次數: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