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密封遺囑?如何作成?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密封遺囑雖然能兼顧遺囑人隱私與法律保護,但其程序極為繁複嚴謹,稍有不慎便可能因形式瑕疵而無效,因此實務上較少使用,若遺囑人希望兼顧隱密性與法律安全,仍須委託專業律師協助擬定遺囑內容並指導程序,避免因不熟悉法定程序而導致遺囑無效或爭議。密封遺囑是法律賦予的一種遺囑形式,其要求相對嚴格且流程複雜。遺囑人在選擇此形式時應充分解其要件與適用情境,並在有需要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以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正確地運用密封遺囑,可以在確保遺囑隱密性與真實性的同時,保障遺囑人意願的合法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密封遺囑是我國民法中明文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之一,其目的在於保障遺囑人的遺囑內容隱密性,並確保遺囑的真實性與法律效力,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的作成必須符合嚴格程序。
密封遺囑係將遺囑 (可自己寫也可請他人代寫)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之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遺囑人須於遺囑上簽名。 (二)遺囑人應將遺囑密封,於密封處簽名。 (三)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與住所。 (四)須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五)效力之轉換 (民法第1193條):密封遺囑之方式如有欠缺,而具備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首先,遺囑人應於遺囑文件上親自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在封縫處再次簽名以確保密封完整,然後遺囑人需指定兩位以上具有見證資格的見證人,攜帶密封遺囑向公證人提出,並當場陳述該密封文件為自己的遺囑,如遺囑內容非本人親自書寫,遺囑人並須說明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公證人接著在遺囑封面記載提出遺囑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並與遺囑人及在場見證人共同簽名確認。
此外,民法第1192條亦明文準用第1191條第二項規定,即見證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與公證人有特定關係之人等,確保見證人之中立性與遺囑之效力,若密封遺囑未符合法定程序,原則上即為無效,但若其內容具備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亦即完全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記明年月日,則依民法第1193條規定,該密封遺囑仍得視為自書遺囑而發生法律效力,避免因形式瑕疵全盤否定遺囑人的真意,至於密封遺囑的開啟程序,亦有嚴謹規範。
密封遺囑是一種相對少見且稍具複雜性的遺囑形式,其製作要求更為嚴格,可以視為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的進階版本。民法第1192條的規定,密封遺囑需滿足多項要件,包括遺囑文件的密封、見證人與公證人的參與,以及遺囑人對遺囑真實性與合法性的當場陳述。以下將對密封遺囑的規定進行詳盡說明,並探討其適用情境與潛在問題。
首先,密封遺囑的基礎條件是必須有一份已經完成的遺囑文件。該文件可以是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且不要求完全符合這兩類遺囑的所有法定要件。然而,若該文件同時符合其他遺囑形式的要件,則可按照相關規定來確認其效力。這為遺囑人提供某種靈活性,但也要求其在製作時注意形式上的合規性。
在遺囑文件完成後,遺囑人需在文件上簽名,並進一步對文件進行密封。在密封過程中,遺囑人必須在封縫處簽名,以確保遺囑內容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這些動作可以在見證人到場之前完成,且不要求必須在公證人面前進行。密封完成後,遺囑人需指定至少兩名見證人,並攜帶密封好的遺囑向公證人提出,聲明該遺囑為其真實遺囑。如果遺囑文件由他人代為書寫,遺囑人還需向公證人說明代書人的姓名與住所。
公證人負責在密封遺囑的封面上記錄遺囑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的相關陳述,並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公證人與見證人僅需證明遺囑人所述內容的真實性,而不需解或存留遺囑的實質內容。這使得密封遺囑具有較高的隱密性,同時又具備形式上的法律保障。
密封遺囑的優勢在於其隱密性和形式上的雙重保障。由於遺囑內容被密封,只有在遺囑人過世後經適當程序開封,內容才會公開。此外,見證人與公證人的參與為遺囑的合法性提供形式上的擔保。然而,這種隱密性也可能導致遺囑人在製作遺囑時未能充分諮詢專業意見,從而導致遺囑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實際無法執行。遺囑人若未考慮清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法律效力問題,可能最終導致遺囑內容的無效,甚至引發爭議。
另外,若遺囑內容由他人代書,則代書人的選擇需謹慎。儘管法律未對代書人的資格作出明確限制,但為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應避免讓未成年人、見證人或公證人擔任代書人。
依民法第1213條,任何有封緘的遺囑不得私自拆封,必須於親屬會議中當場或於法院公證處開啟,並應由法院或公證人主持開視程序,開視時應詳實製作紀錄,載明遺囑封緘有無破損、毀損或其他特殊情況,並由在場所有人員共同簽名確認,防止遺囑被人私自拆閱、竄改或毀損,確保遺囑的完整性與真實性。
從應用層面來看,密封遺囑適合需要高度隱密性或對遺囑內容有較高安全需求的情境。然而,若遺囑內容較為單純,或者已經符合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的有效要件,則未必需要額外採用密封遺囑的方式,除非出於特殊考量。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方式-密封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2條=民法第1193條=民法第1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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