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贈?和贈與有何不同?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贈與贈與雖同為無償讓與他人財產之行為,但在行為性質、發生時間、法律要件、成立方式、撤回規定及對繼承權之影響等方面均存有明顯差異。遺贈係遺囑人於生前以遺囑方式所作之單獨法律行為,其效力於死亡時始發生,須符合法定遺囑形式,並受特留分制度之約束;贈與則為生前以合意方式成立之契約,不需一定形式,效力於當事人合意時即發生,不受特留分限制。二者各有運用情境與法律效果,當事人應依實際需求與規劃目的審慎選擇並妥為設計,以達成其財產安排之真意與法律效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遺贈與贈與兩者之異同,首先應釐清其基本法律性質。
 
ㄧ、遺贈之性質
遺贈,係指遺囑人於其生前依照法定遺囑方式所作之單獨行為,其目的在於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使其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財產讓渡之法律效果。此為遺囑之一部分,與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示、遺囑信託等同樣屬於繼承上可生法律效力之遺囑內容。依民法規定,倘若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備有效要件或違反公序良俗,則屬無效遺囑,其中包含之遺贈亦失其效力。
 
遺贈之標的可為特定財產,如某筆土地、某輛車輛,亦可為概括財產比例,如遺產的六分之一。遺贈之對象不限於自然人,法人、胎兒甚至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可為遺贈之受贈者。遺贈與繼承不同,不以法定繼承順位為依據,乃出於遺囑人自由意思而設立,故得指定無血親或法律關係者為受贈人。
 
遺贈乃要式單獨行為,需透過遺囑為之,而遺囑須符合法律明文規定之方式,例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方式之一。遺贈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並不需受遺贈人於生前表示同意。倘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不願受領,得依民法第1206條於法定期限內拋棄遺贈。
 
二、遺贈與贈與之不同
  1. 相較之下,贈與則為雙方契約行為,須有贈與人與受贈人間之合意,並以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要件。
  2. 贈與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之遺囑人僅須年滿16歲,即可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為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項)。故遺贈之年齡與能力門檻相較於贈與為低。
  3. 贈與行為屬於生前法律行為,於贈與人尚在世時完成,而遺贈則屬死後處分,其法律效力自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此為遺贈與贈與在時點與行為性質上之根本區別。
  4. 在法律形式上,贈與為不要式契約,即法律未強制要求以特定書面或儀式進行,口頭表示亦得成立,惟涉及重要財產或不動產之贈與,實務上仍宜以書面為之以資證明。反之,遺贈必須以遺囑為之,且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不符合法定形式者即屬無效。
  5. 此外,遺贈通常需由遺囑執行人辦理提示、開視與財產移轉之事宜,而贈與則不涉此程序。
  6. 關於撤回部分,遺贈因屬遺囑內容,得依民法第1219條至第1222條之規定由遺囑人以新的遺囑撤回、銷毀原遺囑、作出反對表示或處分遺贈標的物方式加以撤回。贈與則適用債編一般契約之撤銷規定,例如受贈人有重大過失或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得依法撤銷贈與,並非基於單方意思即可撤回。
  7. 另一重要差異在於對特留分之影響。遺贈雖為遺囑人自由意思之表達,然不得違反民法對法定繼承人所設之特留分保障制度,否則受侵害者得依法主張扣減權,要求返還超出部分。特留分為法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所應保有之最低比例,意在保障繼承人基本生活權益。贈與則不受特留分限制,唯若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之贈與行為,仍有可能依法納入遺產總額計算,間接影響特留分之計算與扣減。
 
三、結論
綜合言之,遺贈與贈與雖同為無償讓與他人財產之行為,但在行為性質、發生時間、法律要件、成立方式、撤回規定及對繼承權之影響等方面均存有明顯差異。遺贈係遺囑人於生前以遺囑方式所作之單獨法律行為,其效力於死亡時始發生,須符合法定遺囑形式,並受特留分制度之約束;贈與則為生前以合意方式成立之契約,不需一定形式,效力於當事人合意時即發生,不受特留分限制。
 
二者各有運用情境與法律效果,當事人應依實際需求與規劃目的審慎選擇並妥為設計,以達成其財產安排之真意與法律效益。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贈與-遺囑方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1206條 =民法第118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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