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囑?死者的遺書有何差異?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與遺書之關鍵差異,在於遺囑須符合民法所定之法定形式並涉及遺產之法律處分,其效力須遵循特留分保障並得強制執行,遺書則僅為死者生前交代或留言,除非同時符合遺囑之法定要件,否則不具法律效力,實務上應審慎確認遺囑之形式、內容及合法性,避免誤認一般遺書為遺囑而產生繼承爭議。若家屬發現死者遺留文件,應仔細檢視其形式及內容,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判斷並辦理後續繼承事宜,以確保遺產分配符合法律規定並維護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係指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為關於死後財產處分之意思表示,其核心目的在於讓遺囑人得於生前決定其身後財產的歸屬及相關法律效果,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效力,並須符合民法明文規定之法定方式,屬於無相對人之單獨法律行為,也是嚴格的要式行為,若未符合法定形式即屬無效,不生法律效力。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僅得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五種方式之一為之,任何未經法定形式製作之遺囑,縱使確為遺囑人真意,也難獲法律承認。此外,遺囑之內容不得違反特留分保護制度,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雖享有遺囑自由,得任意指定財產歸屬,但應於法定特留分範圍內行使,若超過特留分部分,將遭受被扣減之處分(民法第1223條、第1225條)。
 
遺囑須出於遺囑人真意,民法雖容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立遺囑,但仍須符合遺囑方式,確保遺囑真意與法定要件之正確無誤。遺囑與一般死者所留遺書有本質性差異,遺囑專指經法定方式成立、內容涉及遺產處分、具有法律拘束力且須執行的法律行為,而遺書則是泛指死者生前所留的任何書面文字,不論其內容為家族交代、道德訓誡、心情抒發、債務交代或遺產交辦等,均稱為遺書,惟遺書若同時符合民法所規定的遺囑方式且涉及遺產處分內容時,即可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若僅為一般情感表達或交代身後事務,無關遺產處分,即非遺囑,不具法律效力,因此遺書不一定等同遺囑,仍須依內容及形式具體審查認定。
 
遺囑內容多數與繼承權行使、遺產分割、遺贈、遺產管理、捐贈、遺囑信託、債務清償等有關,依法應予執行,遺囑人亦得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執行人負責確保遺囑內容之實現,協助辦理財產清點、遺產稅申報、清償債務、財產交付及爭議處理等事務,若未指定,則可由親屬會議選任,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生效,具溯及性,遺囑人可藉此事先安排遺產流向,避免死後親屬爭產,亦可藉此保障特定親友或公益團體之權益,現行民法遺囑制度旨在兼顧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保障,維持繼承秩序及家族財產安定。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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