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遺囑執行人?其任務為何?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執行人係協助處理遺囑事務之核心人物,不僅能協助完成遺囑指定事項,亦可協調繼承人間意見、減少爭議,並透過編製遺產清冊、清償債務、遺產登記、繳納稅款及財產交付等一系列作業,確保遺囑落實執行。為確保身後心願得以遵行,立遺囑人應慎重指定適當遺囑執行人,若遺囑中未明確指定,遺產繼承過程中可由親屬會議或法院依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並應事先考慮財產稅務規劃及遺囑執行相關費用安排,以減少日後繼承人爭議與執行困難,讓遺囑順利落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於遺囑生效後,專責實現遺囑內容各項事項之人,簡言之,即為確保遺囑得以落實執行的重要角色。遺囑執行人於法律上負有執行遺囑之職務,並依法享有相應權利與義務,得就佔有遺產之繼承人或占有人請求返還遺產,亦得依遺囑指示辦理遺產分割、交付遺贈物或進行清償、換價處分等必要措施。
 
遺囑,於遺囑人死亡時,始生效力,為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須有人擔任執行遺囑之職務。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此規定,繼承人即為遺產之所有權人,因此,由繼承人執行遺囑或設立財團法人或將遺贈標的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等,並無不可。惟遺囑之內容,往往與繼承人之利益相反,由繼承人來執行遺囑,恐怕難以期待其為妥當之執行。而且繼承人若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則無法或不適合擔任執行遺囑之任務,民法為確保遺囑之確實執行,乃就遺囑執行之相關問題作詳細規範。
 
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順序規定如下:
1.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項)。
2.親屬會議選定(民法第1211條前段)。
3.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後段)。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產生順序訂有明確規範,首先為遺囑人於遺囑中自行指定遺囑執行人,或
於遺囑中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09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得於遺囑中親自選定遺囑執行人,或委由他人選定,如遺囑中未為指定或委託指定,則由親屬會議選任,若親屬會議無法選定或無法召開時,則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以上為民法第1211條所定遺囑執行人產生之順序,確保遺囑能順利執行。
 
立遺囑,請安排「遺囑執行人」
所謂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為實行遺囑內容之各種事項之人。遺囑執行人既以執行遺囑為其職務,則在執行的必要行為上有其權利和義務,對於占有遺產的繼承人或其占有人,得要求他們交出占有的遺產;或是依照遺囑的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因清償、交付、分割而作換價處分等。此外,認領登記、為遺囑人提起訴訟,亦為遺囑執行人所應為。民法對遺囑執行人之職務則訂有下列規定: (一)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二)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遺囑執行人係指遺囑生效後,專責實行遺囑內容各項事項之人,為遺囑執行專責人員,擁有特殊法律地位與法定權限,其職務包括執行遺囑內容,管理遺產及依法處分遺產,遺囑執行人於執行過程中有權利與義務,得向占有遺產之繼承人或其他占有人請求交還遺產,亦得依遺囑指示實行遺產分割,將遺贈物交付予受遺贈人,或基於清償、交付、分割需要,將遺產換價處分,包括變賣遺產或拍賣資產等,並得代為辦理財產登記、提起返還遺產之訴訟,或為爭取遺囑效力而訴訟等行為,依法遺囑執行人對遺囑有關之財產,若有必要應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依民法第1214條之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即應辦理遺產清冊,並交予繼承人,以利後續財產管理及分配事宜,該清冊應載明所有遺產內容,包括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等,使遺產狀況透明明確。此外,依民法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責,其因職務所為之行為,法律上視為繼承人之代理行為,意味著遺囑執行人所辦理之行為,直接產生繼承人法律效果,繼承人不得隨意阻撓或干涉遺囑執行人之行為。遺囑執行人有權要求占有遺產之繼承人或第三人返還遺產,或撤銷、塗銷不當之產權登記,以利遺產分配或履行遺贈義務。遺囑執行人也可為遺囑人提起訴訟,例如占有人不返還遺產或遺產權屬有爭議時,遺囑執行人依法得代表遺囑人進行訴訟爭取遺產權利,並得依遺囑規定將遺贈標的物交付予受遺贈人,例如交付現金、不動產、股票等,必要時得變賣遺產用以清償債務,或進行遺產信託財產移轉。遺囑執行人除依遺囑規定執行遺囑內容外,尚應妥善管理遺產,確保遺產之完整與價值,例如投保、繕修、收租或提存等。於實際運作上,遺囑執行人多負責協助繼承登記、稅務申報、稅款清繳、財產交付、遺產分割、遺贈履行及其他爭議解決等事務,並為遺囑執行專業人士或信賴親友擔任。遺囑執行人除應具備誠信及法律常識外,如具律師、會計師或不動產專業背景更為適當,亦得選擇具專業能力之法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得為一人或多人,惟一般建議為單數人數,以避免意見僵持無法決議。遺囑執行人之身分無強制性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外,原則上任何人皆可擔任,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亦可兼任遺囑執行人,唯應留意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問題。
 
執行人可以在立遺囑人身故後,拿遺囑協助做遺囑繼承登記、申報遺產稅、遺贈交付、依遺囑內遺囑人的指示分配遺產......等程序。而且其他繼承人不能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喔!
當有「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會成為第一順位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請立遺囑人記得「預留遺產稅源」給執行人(以保險安排現金是一個方式)。而在沒有拿到國稅局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前,遺產是無法過戶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的。
遺囑執行人,可以同時具備繼承人的身分。
 
讓遺囑依心意被執行,遺囑執行人成要角
 
此外,遺囑執行人得代遺囑人提起訴訟、辦理遺產清冊編製、稅務申報與繼承登記等程序。由於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理論上遺囑執行人不一定必須是繼承人,但若繼承人與遺囑受益人間存在利益衝突,恐難期待繼承人妥適執行遺囑,故設置遺囑執行人即成必要。遺囑執行人之產生有三途徑,依民法規定,優先由遺囑人於遺囑中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其次由親屬會議選定,最後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應編製遺產清冊交繳繼承人,並負責管理遺產及執行遺囑所需行為,其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擁有繼承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在現行實務上,遺囑執行人常負責協助遺囑繼承登記、遺產稅申報、遺贈交付及遺產分配,其他繼承人不得妨礙其執行職務。此外,遺囑執行人為第一順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必須妥善規劃稅務事宜,並建議預留稅款來源。
 
在有寫遺囑的情況,為使立遺囑人的意思能夠圓滿實現,需要有人來執行遺囑的內容,這個人就是「遺囑執行人」。該人依法有管理遺產,並且為執行遺囑所為必要行為之權,例如編造遺產清冊、申報(遺囑執行人可以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以釐清遺產數額)。
 
此外,還有繳納遺產稅(變賣遺產或實物抵繳)、清償債務(有時需要變現遺產來清償債務)、繼承登記、遺囑繼承登記。或是遺囑有遺贈的情況時,交付遺贈物(不動產、現金)給受遺贈人、訴訟行為(例如遺囑遭他人占有,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在遺囑信託時,將遺產移轉給受託人等。
 
然而,為何立遺囑執行人很重要?其實法律並沒有規定,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繼承人也可以去執行遺囑,但如果繼承人不願意遵照遺囑內容去執行時,或是繼承人間就遺囑執行的意見不合時,可能就會產生僵局,指定遺囑執行人就有其必要性,可以使立遺囑人最後的心願被貫徹、實現。
 
身後大小事繁瑣 遺囑執行人可協助
 
於遺產稅清繳前,遺產不得過戶,遺囑執行人通常需協助籌措稅款或處分部分遺產。實務上,遺囑執行人亦可兼具繼承人身分,擔任此職並無限制,尤其在繼承人間可能爭議較大或涉及遺贈安排時,更有其必要性,可確保遺囑內容順利執行。遺囑執行人除代辦稅務、財產清冊、遺產交付等事務外,亦得主張返還遺產、塗銷不當登記,甚至提起訴訟保障遺囑執行權益,確保遺囑落實。若無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間意見不合時,遺囑恐難實現,易致爭議與訴訟糾紛。故實務上多建議遺囑人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通常會選擇具專業背景且信任之律師、會計師,或具有繼承人身分且誠信可靠之親屬與友人,遺囑執行人可為一人或數人,惟建議避免偶數人選,以防意見僵持無法決議。
 
因為在有遺囑執行人時,繼承人就不能任意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且不得妨礙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例如遺囑有關的遺產,被某個繼承人占有時,遺囑執行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其交出遺產,或是繼承人自己擅自分割而取得遺產時,遺囑執行人可以請求返還、塗銷登記,然後再依照遺囑的內容去分配。而且,若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就不需親自辦理與繼承或遺贈相關的手續(例如查調遺產、報稅、繳稅、繼承登記等),可交由遺囑執行人處理,省下很多麻煩。
 
一般來說,遺囑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是以遺囑委託由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若沒有遺囑的話就是由親屬會議選定,如果親屬會議無法選定,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指定。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外,任何人都可以當遺囑執行人,像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可以同時是遺囑執行人,例如遺產都想要給某個人時,也可以指定他為遺囑執行人。
 
人數上可以選任單獨一位或是多位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也不一定是要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係,較為信任的朋友也可以擔任,實務上通常建議選擇一位或三位,不要偶數位避免意見不同時無法議決,並且指定有遺產繼承專業的人,如律師、會計師,未來再辦理遺囑相關事務時,可以較為順暢。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執行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20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4條=民法第1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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