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有資格限制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見證人之資格有其明確限制,違反見證人資格將導致遺囑因形式不備而無效,不論該見證人是否實際干預遺囑內容或影響遺囑人意思表示,只要參與遺囑作成且屬法律所禁見證人類型,即構成重大瑕疵。因此,遺囑作成之每一細節皆須依法進行,特別是見證人之挑選更應嚴格審核,以確保遺囑之合法性與將來之執行力,避免遺產處分因程序錯誤而無效,損害遺囑人最終意志與受益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見證人是否有資格限制,以及若違反見證人資格限制將導致何種法律效果,是遺囑效力審查中極為關鍵的一環。
 
民法規定
我國民法第1198條對於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明定多項限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遺囑的真實性與公正性,防止因見證人與遺囑有利害關係而產生不當影響。依該條規定,下列五類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1. 第一,未成年人,因其尚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法律上對其判斷能力與證明能力存有疑慮
  2. 第二,禁治產人,即依法院裁定無行為能力之人,其在法律上已被認定無獨立判斷與表達能力,自不宜擔任見證人角色
  3. 第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因其對遺囑內容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若擔任見證人,恐有影響遺囑人意志或利益偏袒之虞
  4. 第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此類人如參與遺囑見證,亦易引發利益衝突與遺囑真意之質疑
  5. 第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因其與公證人存在密切關係,若參與見證,易導致程序不公。
 
公證法規定
除此之外,若該遺囑屬公證遺囑或涉及公證程序,亦應注意公證法第79條之見證人資格限制。依該條規定,下列人不得擔任公證法所定之見證人:
  1. 第一,未成年人;
  2. 第二,禁治產人,理由與民法相同;
  3. 第三,於請求事件有利害關係者,例如可能從公證事項中獲利者,基於利益衝突原則,不宜見證;
  4. 第四,為請求事件之代理人或曾任代理人者,因其角色與中立見證人有所衝突;
  5. 第五,為公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者,為排除親屬關係干擾程序中立性
  6. 第六,公證人之佐理員與助理人,基於職務從屬關係亦不得參與見證。
 
倘若遺囑程序中所擔任見證人之人員屬於前述限制對象,將產生嚴重法律後果。依民法規定,遺囑之作成須依不同類型有不同程序與人員要件,如自書遺囑雖無見證人要件,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公證遺囑皆須有具備資格之見證人在場參與。
 
各種遺囑見證人可能瑕疵的態樣
若見證人資格有瑕疵,將構成遺囑形式不備,而使該遺囑喪失法律效力。舉例而言,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須由三人以上見證人參與,若其中一人為遺囑人之子女,則該見證人屬於繼承人直系血親,即不具資格,其參與將導致整份遺囑形式瑕疵,依法無效。
 
又如密封遺囑若提出人為受遺贈人,其配偶或子女擔任見證人,即屬違反第1198條規定,將導致密封遺囑程序失效,不具法律效力。
 
此外,對於公證遺囑而言,若所指定見證人為公證人之配偶或助理人,即屬違反公證法第79條規定,該遺囑即失去其公證效力,也會因程序違法而遭法院否定其為有效遺囑。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明確指出,遺囑程序中見證人資格不符屬於遺囑之形式瑕疵,無須證明遺囑人之真意遭扭曲與否,即可認定遺囑無效,顯見見證人資格之嚴格性與重要性。
 
結論
因此,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應特別注意所選之見證人是否符合民法與公證法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任意指派親屬、受益人或關係人擔任見證人,否則可能導致整份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最終使遺囑人之遺願無法實現,且亦將引發繼承紛爭,影響家屬間關係與遺產分配之安定。若對見證人資格有所疑義,建議可諮詢律師意見,或採用公證遺囑,由專業公證人協助審查整體程序與見證人選,以降低形式瑕疵風險。
 
總結而言,遺囑見證人之資格有其明確限制,違反見證人資格將導致遺囑因形式不備而無效,不論該見證人是否實際干預遺囑內容或影響遺囑人意思表示,只要參與遺囑作成且屬法律所禁見證人類型,即構成重大瑕疵。
 
因此,遺囑作成之每一細節皆須依法進行,特別是見證人之挑選更應嚴格審核,以確保遺囑之合法性與將來之執行力,避免遺產處分因程序錯誤而無效,損害遺囑人最終意志與受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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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98條=公證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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