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份遺囑才有效?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之效力、形式與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知悉自身權益保障機制,合理主張應繼分與特留分,必要時可訴請法院進行遺產分割,確保在尊重遺囑人意願的前提下,各方權益得以兼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而如果在不同期間立下數份遺囑時,以訂立時間最晚者為有效遺囑,亦即日期最近的一份才具法律效力,我國民法對於遺囑之規範採「要式主義」,亦即遺囑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形式才能生效,民法規定的遺囑型態共有五種,包括自書遺囑、密封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
 
其中以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最常由律師或見證人處理,實務中也較為穩妥,代筆遺囑須由三人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為代筆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代筆人記載後向遺囑人講解並經遺囑人確認,再由見證人與遺囑人簽名或蓋章完成;
 
口授遺囑則限於生命危急、情況緊急無法以其他方式處理時始可有效成立,須有二人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遺囑意旨並記明年月日,並由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此外該遺囑於緊急情況解除後三個月內未依其他方式製成正式遺囑即失效,亦須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由利害關係人向親屬會議提出認定真偽,否則同樣無效。

 
現代社會觀念漸趨開放,預立遺囑已成為避免家庭糾紛並尊重亡者意願的重要安排,而若未立遺囑時,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將由法定繼承人依序繼承,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並與配偶共同繼承。
 
另依民法第1140條,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原本應得遺產,稱為代位繼承,例如若小明的父親早於祖父死亡,則小明得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中原屬於父親的部分,然而若為第二順位或以下繼承人,則不適用代位繼承制度。
 
除繼承順位外,我國亦有應繼分與特留分制度保障繼承人最低權益,應繼分係指在無遺囑情形下法定繼承人依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之比例,若立有遺囑,則被繼承人可對遺產進行自由分配,但仍不得違反特留分之保障,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一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應繼分三分之一,若遺囑分配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請求回復至應有特留分之範圍。
 
此外,民法亦規定在遺產協議分割過程中應考量繼承人間先前已受贈與或債務扣還情形,以求公平,例如婚前受贈不動產或營業資金者須列入歸扣財產,以調整各繼承人之分配額度,若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時,則可透過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遺產總額、應繼分、實際受有財產與扣還金額等資料綜合判斷予以裁判。
 
在遺產分割程序中,亦有部分繼承人試圖以脅迫方式要求他人簽署拋棄繼承文件,此種行為於法律上並不構成拋棄繼承之效力,拋棄繼承須於知悉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辦理,並經法院裁定,始具法律效力,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其拋棄效力無效,因此若遇有親屬要求簽署拋棄繼承書之情形,應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權利受損。
 
綜上,遺囑之效力、形式與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知悉自身權益保障機制,合理主張應繼分與特留分,必要時可訴請法院進行遺產分割,確保在尊重遺囑人意願的前提下,各方權益得以兼顧。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73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4條=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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