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留分,應搭配哪些生前規劃?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與特留分制度間的關係,反映出法律對遺囑自由與繼承保障之平衡,在保障被繼承人遺願之餘,亦不忽視法定繼承人基本權益。對於擁有一定財產者而言,立遺囑固然可行使財產處分自由,但若未兼顧特留分問題,可能成為未來訴訟風險之根源。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特留分制度,民法對於被繼承人雖享有遺囑自由,卻仍加以限制,以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財產權益。
 
特留分的計算以遺產總額為基礎,若被繼承人於生前以贈與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特定他人,導致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明顯減少,將會影響特留分的計算基礎,使原應保留之比例被壓縮,形成被繼承人藉由生前贈與方式變相規避特留分的現象。此種作法在實務上常見,亦屬法律容許的財產規劃手段,但需注意特留分扣減權仍得依其權利性質而行使。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條明確揭示,遺囑自由受限於特留分制度,其為強制規定,若超越特留分限度者,即可能遭到繼承人主張扣減。
 
關於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依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至於應繼分之計算,則應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等條文所定之繼承順位與應繼比例。依此架構,特留分乃係應繼分基礎下,再乘以法定比例所生之保障額度。
 
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主張什麼?
遺囑若未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即可完全依據遺囑人之自由意志辦理遺產分配;然如遺囑內容已使某繼承人所得低於其特留分,則該繼承人得依法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請求差額部分之金錢補償。
 
民法第1225條規定:「被繼承人之贈與或遺贈有違反特留分者,特留分權利人得向受贈與人或受遺贈人請求扣減之。」該權利屬於私權性質,須由繼承人主動主張,並非自動發生。遺囑雖侵害特留分,仍屬形式有效,只要具備合法要式並未違反公序良俗,即可作為繼承登記之依據。若特留分權利人選擇不行使扣減權,表示接受該遺囑安排,即無需進行額外之調整或訴訟。
 
特留分制度的存在,目的在於防止被繼承人過度偏頗財產處分,確保法定繼承人之基本生活保障。尤其是對於年老、失能、經濟無依賴之直系卑親屬或配偶而言,其意義尤為重大。但是否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仍視繼承人實際意願與家庭成員間關係而定。部分家庭成員可能基於尊重被繼承人遺志、不願興訟或維持親情和諧,選擇放棄扣減權;亦有家庭關係緊張或繼承人對遺囑分配不滿者,可能積極提起扣減訴訟,要求保障其最低繼承利益。
 
如何財產規劃?
在財產規劃實務中,被繼承人若欲對特定繼承人以外之人進行較多遺贈安排,建議先行估算遺產總額與特留分範圍,妥為規劃,避免無意中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若確實有分配考量與偏好,亦可預先與繼承人進行溝通協調,說明立遺囑之用意與安排,減少未來糾紛。
 
至於在實務上,如遺囑已成立並有明確之遺贈分配內容,且已辦理財產繼承登記,其他繼承人若認為其特留分被侵害,仍可依法向受遺贈人提起扣減之訴。法院審理時將依遺產總額、應繼分及特留分比例計算差額,命受遺贈人負擔補償義務。如經調解程序亦可協議財產實物給付或金額補償方式,避免冗長訴訟。
 
總結
遺囑與特留分制度間的關係,反映出法律對遺囑自由與繼承保障之平衡,在保障被繼承人遺願之餘,亦不忽視法定繼承人基本權益。對於擁有一定財產者而言,立遺囑固然可行使財產處分自由,但若未兼顧特留分問題,可能成為未來訴訟風險之根源。
 
因此,在撰寫遺囑時,不僅需確保遺囑方式合法,亦宜衡量分配結構是否符合法定繼承秩序及特留分界線,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分析與規劃,始可實現遺願並保障親人權益。綜合而論,遺囑侵害特留分,法律上並不因此導致遺囑無效,而是交由繼承人選擇是否行使扣減權來進行補償。若有完整事前規劃與家庭協調,則可有效避免日後訟爭,使財產得以順利移轉,真正落實被繼承人之生前安排與情感寄託。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25條)

瀏覽次數: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