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留分遺贈是否為有效?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侵害特留分之遺贈在形式與實體上仍屬有效,僅於權利人依法行使扣減權時,就其不足部分予以返還。遺囑自由並非法外絕對之原則,仍應受限於特留分制度之強制規範,而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亦非自動回復,須由其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扣減權請求之。實務上若發現自身權益遭侵害,應儘速聲請確認遺產共有關係,並請求扣減,以維自身之合法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贈係指遺囑人以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上利益之法律行為,為我國民法所明文肯認之遺囑內容之一種。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亦即,遺囑自由雖為基本原則,但仍須受到特留分制度之限制,而此項限制係為保障法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得保有最低額度之遺產份額,具強制性質。
 
ㄧ、特留分保障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一定比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若遺囑內容所為之遺贈超越此限,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依法得行使扣減權,請求就超過部分予以扣減。
 
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此即我國法對於侵害特留分情形所採取之救濟措施,乃透過扣減而非否定遺贈本身之效力。
 
二、侵害特留分之遺贈有效嗎?
依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例:「遺囑人就其遺產所為之遺贈,縱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亦不因此而當然無效,繼承人之救濟途徑,在依法行使扣減權而已。」由此可知,即使遺贈已侵害繼承人依法享有之特留分,遺贈本身仍屬有效,其效力不因侵害特留分而當然消滅,僅於繼承人依法主張時始得就超過部分予以扣減。
 
再者,遺贈之性質為債權行為,受遺贈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向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表示受領之意思,方能生效,且原則上並無物權效力。亦即,在尚未完成移轉或交付前,遺贈人之繼承人仍可依法主張扣減權請求返還,保障相對較為充足。
 
反觀應繼分之指定或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因具有物權移轉及分割效力,法院實務考量若僅允許特留分扣減,恐生遺產已分配無公同共有遺產可言之情況,此時為兼顧特留分權利人之保護及遺產程序之統一處理,法院往往採取擴張解釋,使返還部分仍視為遺產公同共有,從而使遺產分割程序仍可適用,惟此處理方式在全部遺產已經形式上歸屬他人情況下,仍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應予審慎評估。
 
至於遺囑本身之效力,如未符民法第1189條所定五種法定方式之一者,自屬無效,且若內容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亦屬無效。例如遺囑內容違法規避特留分制度,或以不當方式剝奪法定繼承人權利,則即便形式上完備,仍可能因違法強行規定而遭否定效力。
 
三、結論
綜上所述,侵害特留分之遺贈在形式與實體上仍屬有效,僅於權利人依法行使扣減權時,就其不足部分予以返還。遺囑自由並非法外絕對之原則,仍應受限於特留分制度之強制規範,而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亦非自動回復,須由其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扣減權請求之。實務上若發現自身權益遭侵害,應儘速聲請確認遺產共有關係,並請求扣減,以維自身之合法繼承權益。

-家事-繼承-特留分-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225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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