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遺囑如何才有效?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具有「遺囑分配功能」與「信託管理機制」雙重法律效果,其在遺產規劃中常用以保障繼承人長期生活、協助財產監管及避免一次性分配所致風險,特別適用於財產較多元或家庭關係複雜者。然而,為避免因形式瑕疵或侵害特留分致生效力爭議,遺囑信託之設立應審慎進行,必要時建議委託律師起草遺囑並諮詢信託專業意見,確保遺囑方式合法、信託條件清楚,並預先檢視是否符合特留分規定,以避免爭訟,圓滿實現遺囑人對財產與受益人之安排意旨。
 

律師回答:

 
遺囑信託是結合遺囑與信託兩種法律制度所形成的財產處分方式,其核心意旨在於遺囑人透過遺囑的方式,於其死亡後使部分或全部遺產進入信託,由指定之受託人管理並照顧指定之受益人。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遺囑信託本質上屬於遺囑自由的延伸,但仍需受特留分限制。
 
信託法第2條亦明確規定,信託可由契約或遺囑為之,故遺囑信託之成立,需同時符合遺囑與信託兩種法律形式之要件。
 
ㄧ、須符合遺囑要件
遺囑部分必須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以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方式作成,且應符合相關方式之形式要件。例如,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得以打字替代,否則即構成形式瑕疵而無效。公證遺囑則須由遺囑人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當面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及三方簽名始完成。
 
若遺囑形式不合法,即使遺囑內容明確,也不具法律效力,連帶將導致遺囑信託亦因無有效遺囑作為基礎而失效。
 
二、不得侵害特留分規定
其次,雖然遺囑人可在遺囑中自由指定受託人與信託條件,但此自由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民法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三分之一。若遺囑信託侵害上述特留分,雖不因此而無效,但依法可由受侵害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將信託財產中超出部分返還以保其最低繼承保障。
 
三、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差異
此外,遺囑信託與生前信託(契約信託)在設立程序上亦有顯著差異。遺囑信託不須於生前取得受託人之承諾,僅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完成信託設立與財產交付,若受託人拒絕或無法擔任,則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信託法第46條)。
 
相對而言,契約信託則需雙方於生前即完成意思表示之合致與信託契約之成立,並以信託財產交付為契約生效要件,如財產尚未交付,信託契約尚未發生效力,委託人得撤回委託,依民法第465-1條之預約觀念解釋,此與遺囑信託於死亡後始發生效力有明顯區隔。
 
四、結論
由此可知,遺囑信託具有「遺囑分配功能」與「信託管理機制」雙重法律效果,其在遺產規劃中常用以保障繼承人長期生活、協助財產監管及避免一次性分配所致風險,特別適用於財產較多元或家庭關係複雜者。
 
然而,為避免因形式瑕疵或侵害特留分致生效力爭議,遺囑信託之設立應審慎進行,必要時建議委託律師起草遺囑並諮詢信託專業意見,確保遺囑方式合法、信託條件清楚,並預先檢視是否符合特留分規定,以避免爭訟,圓滿實現遺囑人對財產與受益人之安排意旨。


-家事-繼承-遺囑-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46條=民法第465-1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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