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遺囑如何執行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信託遺囑為有效整合遺囑自由與信託管理機能之制度,可透過設計妥適之受益結構與管理條件,保障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之持續性運用與管理,特別適用於需長期照顧特定繼承人、管理特定資產或避免一次性分配風險之家庭規劃。惟為確保遺囑信託之法律效力與執行效能,應注意遺囑方式應合法、內容應明確、不得違反特留分、並妥善指定受託人與遺囑執行人等關鍵要素,俾遺囑人之遺志得以確實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信託遺囑,其係結合遺囑與信託制度的一種遺產規劃方式,遺囑人於生前依法定方式訂立遺囑,並於其中明定死亡後由遺囑執行人將全部或部分遺產交付受託人信託管理,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財產、照顧受益人,以實現遺囑人之最後遺願。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死亡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單獨行為,其法律上之效力須以具備形式要件及不違反公序良俗為前提。
關於信託遺囑,遺囑人得於遺囑中記載信託財產之範圍、信託目的、受益人、受託人及管理方法等,俾其死亡後信託財產依法進入信託關係中,供受益人利益使用。於信託遺囑中所指定之信託財產,在遺囑人死亡前仍屬遺囑人所有,得自由處分之,惟自遺囑人死亡時起,始成為遺產,並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處理信託設定及遺產交付事宜。
遺囑信託亦須遵守民法第1187條有關特留分之限制,若有侵害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情事,雖不當然無效,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其應有權益。由於信託遺囑與遺贈本質上均為死亡後之財產處分行為,其經濟效果相似,故實務與通說均認為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時,亦準用遺贈規範處理。
為確保信託遺囑之有效執行,遺囑人得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其職責為整理遺產、交付信託、分配遺產及處理遺產紛爭等。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得由遺囑人於遺囑中指定,若未指定者,則得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遺囑執行人之職責除包括依民法第1215條所規定編製遺產清冊、保存管理遺產、處分必要財產外,亦包含將指定信託之遺產交付受託人以成立信託,其所為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行為。於遺產中未信託部分,則由遺囑執行人依遺囑內容逕為分配,倘遺產涉有被侵占、租賃爭議或債務糾紛,亦應由遺囑執行人先行處理完畢,俟無爭議後再為信託交付。
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即依據信託本旨及遺囑中所載管理方法,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並以受益人利益為目的,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處理信託事務。其得為之行為,包括法律行為如變賣信託財產、取得權利、承擔債務、提起或應訴訟、作保存及排除侵害等,亦得進行事實行為如占有管理、改良維護或資產運用等。原則上除信託條件另有限制外,受託人得全面處理信託財產。
整體而言,信託遺囑為有效整合遺囑自由與信託管理機能之制度,可透過設計妥適之受益結構與管理條件,保障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之持續性運用與管理,特別適用於需長期照顧特定繼承人、管理特定資產或避免一次性分配風險之家庭規劃。惟為確保遺囑信託之法律效力與執行效能,應注意遺囑方式應合法、內容應明確、不得違反特留分、並妥善指定受託人與遺囑執行人等關鍵要素,俾遺囑人之遺志得以確實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信託法第2條=信託法第46條=民法第465-1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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