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遺囑仍防不了子女相爭?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遺囑制度雖賦予個人以生前安排死後財產的自主權,但因其程序方式嚴格、意思能力認定嚴苛、特留分限制明確,加之見證人資格規範,使遺囑在實務上極易引發訴訟爭議。遺囑本應化解紛爭,卻常成為紛爭之源。因此,若有立遺囑之意願,應儘早安排、審慎規劃,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務求形式合法、意思明確、程序完備,以避免後人因遺囑失當而陷入無止盡的繼承爭訟,遺囑人一片美意亦才得以真正落實。只有「有錢人」才會為爭遺產而上法院。而且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來分,也未必是最不會有糾紛的方式。繼承人們談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出來。但只要有任何一位繼承人「不願意」簽協議,那麼很遺憾的,大家就只有上法院走「遺產分割訴訟」一途了。
 

律師回答:

人自一出生開始,就一步一步走入死亡的界線,沒有人能倖免。有人走得灑脫,手足都有可能因為遺產的處理過程產生嫌隙,更何況是多了私生子女的加入,往往讓繼承更添情感上與流程上的複雜,就算歷經數年仍難解,導致訴訟纏身、資產成一灘死水的狀況比比皆是;有人走得突然,沒來得及為其身後作安排,子女為遺產纏訟;有人生前深謀遠慮,像台灣運輸界王國的張榮發先生,寫了遺囑,子女還是為遺產相爭。生前沒安排也爭,有安排也爭,問題出在哪裡?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
 
遺囑制度的設計原本是為了讓被繼承人在生前清楚表達其死後對財產處分的意願,避免子孫因遺產分配發生紛爭,然而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遺囑的「方式嚴」、「意思能力要求嚴」、「特留分限制」、「見證人資格限制」等因素,反而讓遺囑本身成為訴訟與爭議的導火線。法律上雖保障遺囑自由,但這項自由在實務上經常受到嚴格的形式審查與實質內容檢驗所牽制,致使遺囑不但未能真正遺惠後人,反倒成為親人反目、手足分裂的源頭。
 
首先,遺囑的方式嚴格依據民法第1189條規定,必須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方式之一,且每種方式皆有其細部要件。例如,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更需明確註記並簽名,稍有疏忽即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又如公證遺囑需指定兩位以上見證人並於公證人面前口述意旨,程序繁複,稍有瑕疵亦難倖免於被訴無效。其次,意思能力之認定亦屢成爭議焦點。
 
依民法第1186條,遺囑人須具有行為能力或至少為滿十六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實務中繼承人常藉此主張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心智不清、有失判斷力,進而否認遺囑效力。遺囑人年事已高、罹患失智、精神障礙或重病時,其意思能力極易成為被挑戰的漏洞,即使遺囑本身形式完備,若無醫療診斷或見證佐證其清醒狀態,亦難排除爭訟風險。再者,特留分制度限制遺囑的自由性。
 
依據民法第1187條及1223條規定,遺囑不得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亦即配偶、子女等於法定範圍內仍享有最低比例的繼承保障。雖然遺囑不因此當然無效,但若其分配侵害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仍得聲請扣減,使實際遺產分配與遺囑內容產生落差,造成繼承人間更多不滿與對立。
 
更進一步,遺囑見證人資格亦屢遭質疑與訴訟挑戰。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直系親屬、受遺贈人及其直系親屬、公證人之助理或受僱人等,這些限制本意為避免利害衝突,但卻也讓實務上見證人難以尋覓,一旦遺囑所列見證人有資格爭議,整份遺囑的效力便被質疑。
 
更有甚者,見證人未能切實履行解釋、筆記、陳述等職責,亦可能構成程序瑕疵,使遺囑無效。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即使被繼承人立遺囑原為好意,試圖依照個人意願照顧某些子女或親人,卻往往事與願違。現實情形中,並非只有擁有鉅額財富的家族才會因遺囑引發訴訟,反而是資產普通者,親人因為少數財產而爭吵甚至訴訟者亦大有人在。
 
所謂「應繼分」只是沒有遺囑時的分配準則,而一旦立有遺囑,若未取得各繼承人共識,遺產分割協議難以成立,便得進入冗長的遺產分割訴訟程序。在法庭上,各繼承人常以爭取最大利益為目標,對遺囑真偽、效力、意思能力、程序瑕疵、特留分侵害等提出各種主張,從證據攻防到筆跡鑑定、見證人作證,家族親情亦於此過程中逐漸破裂。
 
從法理上觀察,遺囑制度原意在保障個人財產處分自主權,讓遺產依據遺囑人的真意分配。然而制度設計過於繁瑣,對方式與形式瑕疵的高度敏感,反而不利於落實遺囑人真意。尤其在遺囑所涉財產比例大、繼承人間關係複雜或歷來有積怨時,任何一點小疏漏都可能成為攻擊標的,進而使遺囑失效或執行困難。面對此現實,部分學者與實務界人士也對現行特留分制度提出檢討,質疑其限制遺囑自由之正當性。
 
若生前可自由處分財產,為何死後的處分需受特留分拘束?特留分本意為保障弱勢繼承人之最低生活權,但實際運作中,卻成為部分繼承人對抗遺囑內容的工具,也使遺囑變得無法全面實現遺囑人的遺願。
 
當然,特留分制度並非毫無價值,其設計也為避免有權有勢者過度偏頗某些繼承人或排擠弱勢成員,但如何在保障遺囑自由與特留分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乃立法與實務上待持續思考的重要課題。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8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45條)

瀏覽次數:3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