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訂立信託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信託為有效延伸遺囑人死亡後財產處分與管理機能之工具,除可實現生前規劃目的、照顧特定繼承人外,亦可避免繼承紛爭及財產失控之風險。惟其有效成立須兼具遺囑與信託之要件,建議擬立遺囑信託者應事先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協助擬稿與見證,並確保信託內容與遺囑形式之合法性,俾能真正落實遺囑人對財產處分與家庭照顧之心願。

 

律師回答:

信託遺囑是一種結合「遺囑」與「信託」法律制度的財產規劃方式,係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的財產處分得以有秩序、有效率地進行管理與分配,藉由預立遺囑並於遺囑中設立信託機制,指定受託人管理部分或全部遺產,以保障特定受益人的權益或達成特定目的。
 
ㄧ、遺囑之功能
依民法對遺囑的基本定義,遺囑是指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效果,依照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不需對方同意即生效力。遺囑若依法訂立並符合法定要件,即得發生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式之委託、捐助行為或設立遺囑信託等法律效果。倘若該遺囑不備法定方式或違反公序良俗,其本身即屬無效,所載內容亦不生效力。
 
二、信託之功能
所謂信託,係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將財產所有權形式上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約管理、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以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為依歸。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三、遺囑信託之功能
此為遺囑信託之法律依,意即除生前信託(契約信託)外,委託人亦得透過遺囑方式設立信託,於其死亡後由遺囑執行人交付遺產予受託人開始管理。立遺囑人於生前雖得自由處分其財產,然其死亡後,該財產即成為遺產,依法由繼承人繼承。遺囑信託與傳統遺贈相同,皆為死亡後財產處分之手段,所不同者在於遺囑信託具有延伸性的管理功能,使被繼承人之意志得以在其死亡後持續影響遺產之使用與分配。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故遺囑信託如有侵害繼承人特留分部分,雖不因此無效,惟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依法行使民法第1225條所定之扣減權,請求回復其應有之權益。
 
依信託設計之本旨,遺囑信託係以遺囑為信託成立之要件,遺囑人應明確指定信託財產、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目的、存續期間、管理運用方式與交付條件等內容。此類信託不需受託人於遺囑人生前承諾管理義務,待遺囑人死亡後始發生信託效力,與一般契約信託相異。
 
優點
在信託機制之運作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名義所有人,受益人始為實質享有利益之人。舉例而言,遺囑人於遺囑中載明其死亡後名下房地產或存款等財產由某甲擔任受託人信託管理,並指定其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信託存續至子女成年、取得學位或達到某項特定條件後始由受託人移轉給子女,此即為典型之遺囑信託實例。其最大優點在於可使財產管理具延續性,避免遺產因繼承人年幼或理財能力不足而遭揮霍或浪費,同時亦可降低遺產糾紛之風險。
 
此外,若遺囑信託涉及未成年子女遺產保全目的,則遺囑人可藉由設計遺囑信託條款限制子女對遺產之即時支配權,並委託具專業背景之受託人(如律師、會計師或信託公司)依預定管理方式運用該筆遺產,直至子女成年或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後,再行交付剩餘財產,如此不僅有助於保障繼承人利益,亦有助實現遺囑人對財產的長期規劃意圖。
 
遺囑信託的設立除需合於信託法之規定外,作為遺囑之一種,仍應符合民法第1189條以下所規定之遺囑方式,包括自書、公證、密封、代筆與口授等五種,任一方式均需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與要件。若以自書遺囑設立信託,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不得使用電腦打字或由他人代筆。若因年邁、健康不佳等因素不宜自行書寫,建議採取公證或代筆遺囑方式以確保有效性。
四、總結
總而言之,遺囑信託為有效延伸遺囑人死亡後財產處分與管理機能之工具,除可實現生前規劃目的、照顧特定繼承人外,亦可避免繼承紛爭及財產失控之風險。惟其有效成立須兼具遺囑與信託之要件,建議擬立遺囑信託者應事先諮詢專業法律人士協助擬稿與見證,並確保信託內容與遺囑形式之合法性,俾能真正落實遺囑人對財產處分與家庭照顧之心願。



-家事-繼承-遺囑-信託遺囑

(相關法條=民法第465-1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11條=民法第1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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