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你該寫遺囑?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一份有效遺囑是人生最後的法律保障,是對家庭負責、對自我意志的實踐。它能避免後人為爭產紛爭、確保遺願實現、照顧重要關係人、支持公益理念。遺囑,堪稱「人生最重要的文件」,值得我們在尚有能力時認真對待、妥善規劃。願你也能在平安之日完成這份功課,讓愛與心意,得以延續不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為使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247頁參照)。
遺囑,作為人生最終表達意志的法律文件,雖然常被視為與死亡相關的不吉之物,卻是在法律上最能具體實現遺願、避免爭產、照顧遺族的有力工具。依據民法定義,遺囑是遺囑人為使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單獨行為,其可能涵蓋對遺產的分配、對特定人的遺贈、對遺產分割方式之指定或委託、公益捐贈安排,甚至設立遺囑信託等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並符合法定方式,即為有效遺囑。遺囑的存在意義在於讓遺產依遺囑人真意分配,而非僅由法律所預設之應繼分機制機械性分配,對於財產安排有特定期待、家庭成員關係特殊、或希望實現特定理念的人而言,更具其必要性。
從現行民法第1186規定來看,僅有年滿十六歲之自然人始得為遺囑,且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應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自由處分其遺產。所謂「特留分」,係指在已立遺囑的情形下,為避免繼承權喪失而保障某些繼承人(如配偶、子女)至少能取得法律保障的最低遺產份額,即使遺囑對該繼承人未分配遺產,亦可聲請扣減,以保障基本繼承權。
若遺囑內容無此侵害,則完全依遺囑處理。反觀應繼分,係指在無遺囑或遺囑無效的情況下,各繼承人依法可取得的遺產比例,具補充性質。實務中,常見誤解認為僅有富人才需遺囑,事實上,爭產糾紛並非大戶獨有,不少中產甚至資產並不豐富的家庭,亦會因一間房子、少數存款而反目。
即使依法定應繼分分配,看似公平,但當繼承人眾多,或有成員不願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時,仍得訴諸法院遺產分割訴訟,反造成家人對簿公堂。許多原本作為恩惠的「禮物」,若無明確指示,常演變為爭執來源。因此預立遺囑,不僅能清楚表達分配意願,更可藉由附註或說明,讓子孫明白遺囑人的心意與考量。
面對生命的無常,遺囑更具其實際意義。無論因為意外、疾病或年老,每個人皆有可能在毫無預警的情況下失去行為能力,導致無法立下遺囑而錯失安排遺產的機會。倘若不幸發生失智、昏迷或重大疾病,雖然尚在人世,卻無法再完成具法律效力的遺囑,對原有想照顧之人或欲捐贈之理念難以實現,實為遺憾。
另一方面,不立遺囑會衍生許多實務困難,包含繼承人需花費時間與心力查詢財產、對於遺產使用目的無所適從,甚至誤解遺囑人的真意。例如,有人希望樹葬或海葬,不願子孫花費購置塔位,或希望將遺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人、弱勢親人或慈善機構,若無遺囑指示,繼承人多半無從知曉,亦可能依傳統觀念處理,導致遺產用於與遺囑人本意相左之處。
更甚者,法律上未納入同居人、未婚伴侶或非血親扶養者為當然繼承人,若無遺囑,縱使對方生前照料有加,亦將一毛不分,這樣的結果,是否為立遺囑人所願?
為解決上述問題,民法提供多種遺囑方式,依第1189條,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五種。自書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簽名,如有塗改需特別註記;公證遺囑則需二位見證人及公證人共同完成程序,較具法律安定性;密封遺囑則於書寫後密封並經公證備註,保有一定隱私性;代筆遺囑則由三名見證人及代筆人共同完成;口授遺囑則限於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需錄音或筆記並在事後經親屬會議認可。每一方式皆有細部要件,若未妥善遵循,即使內容正確亦可能被認定無效,故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或公證人協助,以確保形式合格。
法律對見證人資格亦有嚴格限制,依第1198條,不得為見證人的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受遺贈人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公證人之助理人等,若遺囑見證人資格不合,將使遺囑無效。從現實角度而言,遺囑的重要性不僅在於財產分配,更在於維繫家庭關係與防止糾紛。
許多人預立遺囑後,除交代財產如何分配外,也會留下書面或語音說明,向子女傳達心意,藉此化解可能的誤解與不滿。再者,對於經營事業者而言,更可藉由遺囑安排股份由具經營能力之子女接班,避免股權分散影響公司運作。
遺囑,也可作為價值傳承工具,不僅限於物質層面,更包含對家庭、社會與公益的理念延續。例如,有人將部分遺產設立獎學金、設置基金會、資助扶弱機構,這些若未以遺囑載明,在法律上無法強制實現。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8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145條)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