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遺囑有數份,該以哪份算數?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數份遺囑並存時,依法應以最後有效遺囑為準,前後牴觸部分以前遺囑視為撤回,繼承人應依此原則審慎確認遺囑效力,依法執行遺囑內容,確保遺囑人最後意思得以貫徹。
律師回答:
關於遺囑有數份時究竟以哪一份為準,應先理解遺囑的法律本質,遺囑是遺囑人依法定方式所為處分遺產之單獨法律行為,其效力自遺囑人死亡時起發生,基於遺囑具高度個人意志性質,遺囑人享有自由處分遺產之權利,民法第1199條明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亦即遺囑之效力乃於遺囑人死亡時一併生效,然而若遺囑人於生前數次立遺囑,則如何判斷哪一份遺囑有效即成為爭點。
民法第1219條明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亦即遺囑人可依同一法定方式撤回先前所立遺囑內容,若遺囑人未特別撤回舊遺囑而另立新遺囑,則依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視為撤回,簡單來說,如先後兩份遺囑之內容相抵觸時,應優先適用較後所立遺囑,且僅牴觸部分撤銷,非牴觸部分兩份遺囑均有效,因此須先確認遺囑成立時間,較後者即為優先適用之依據,此亦屬尊重遺囑人最終意思之表現。基本上,以遺囑記載之成立時間為準。
此外,民法第1221條亦規定,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例如遺囑人遺囑中指定將某筆不動產遺贈予某人,但日後將該不動產出售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即屬遺囑人以後行為撤回遺囑之情形,該不動產相關遺囑內容即自動失效。
至於遺囑人若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字樣,依民法第1222條規定,其遺囑亦視為撤回,因此若發現有遺囑經遺囑人破毀或塗銷,該遺囑已不具法律效力,不需再進行執行,
遺囑如有數份時,原則上先確認各份遺囑是否均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列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法定方式,如不合規定即屬無效,合格遺囑則以最後成立之遺囑為準,前後遺囑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不牴觸部分則同時生效,而非僅以前一份或最後一份遺囑全盤適用。
此外,除特定情況外,遺囑人得隨時撤回遺囑或部分遺囑內容,並且遺囑人如以行為處分遺產,與遺囑牴觸部分亦視為撤回,若遺囑被遺囑人故意銷毀、塗銷或記明廢棄,即視為撤回該遺囑,實務上常見問題為繼承人間爭執遺囑之真偽或撤回效力。
因此,若家屬發現多份遺囑,應第一步確認各份遺囑是否有效,第二步確認遺囑成立時間,第三步比對遺囑間是否有牴觸內容,第四步檢視遺囑人是否有撤回行為,最後方能確認應執行遺囑內容,此外,為避免爭議,遺囑人立遺囑時宜標明立遺囑日期及方式,並建議以公證遺囑方式立遺囑,以確保效力與執行之便,且遺囑人若於生前意欲撤回先前遺囑或調整內容,應另立新遺囑並註明撤回前遺囑之意旨,以明確保留最終遺囑之效力,亦可於遺囑中指明遺囑執行人協助執行,減少繼承人間紛爭。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99條=民法第1219條=民法第1220條=民法第1221條=民法第10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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