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立遺囑之限制及注意事項有那些?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書立遺囑須符合遺囑能力、法定方式、內容合法、不得侵害特留份、見證人適格等諸多限制,且遺囑應具體明確、遵守法律程序並妥善保存,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以保障遺囑效力並確保遺囑人最後意願得以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書立遺囑雖然是遺囑人最後意志的表現,也是法律上允許遺囑人依自己意願處分財產的重要工具,但依民法相關規定,遺囑的成立與生效有諸多嚴格限制與程序規範,不可輕忽。
 
首先在遺囑能力方面,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立遺囑,換言之,只有年滿十六歲以上的自然人,無論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皆得獨立立遺囑,且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倘若不具遺囑能力而立遺囑,該遺囑即為無效。
 
此外,遺囑人必須基於自己自由真意立遺囑,如有脅迫、詐欺、重大錯誤或心神喪失等情況,將影響遺囑效力,遺囑內容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否則該部分無效,再來遺囑必須符合民法所規定之法定方式,否則遺囑即使內容正當也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須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之一方式為之,且每種方式均有明確要件,例如自書遺囑必須全文親自手寫、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並註明修改之處與字數並簽名,
 
公證遺囑則須有公證人與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遺囑人當場口述遺囑內容,公證人筆錄、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由三方共同簽名。
 
密封遺囑雖不必遺囑人親自書寫,但須簽名密封並在封縫簽名,且向公證人與二名以上見證人提出說明,公證人須於封面記明相關事項並共同簽名,代筆遺囑則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由遺囑人口述,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後宣讀並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共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
 
至於口授遺囑僅限於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用其他方式立遺囑時,須有二名以上見證人,一種方式是筆記遺囑內容並簽名,另一種方式是全程錄音並密封簽名,但此種遺囑效力僅存續三個月,若期間內遺囑人可依其他方式立遺囑而未為,則自動失效,且口授遺囑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請親屬會議認定,否則失其效力,若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決。
 
此外遺囑見證人亦有限制,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人不得為見證人,包括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其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若違反此規定,遺囑恐遭撤銷或視為無效,因此在立遺囑時,應慎選適格見證人,確保遺囑效力,再者,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特留份制度,遺囑雖可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侵害依法保留予法定繼承人之特留份,否則該部分遺贈或遺囑指定無效,繼承人可依法行使扣減權請求回復,此外遺囑若涉財團法人設立、捐贈、信託等複雜安排,應特別注意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無法執行,為避免遺囑被爭議或無效。
 
實務上建議優先採用公證遺囑,不僅程序完備,亦具較高證明力與安全性,尤其遺囑人若無法書寫或法律知識不足,公證遺囑尤為適宜,另為確保遺囑順利執行,遺囑中亦宜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依法管理與分配遺產,此外,書立遺囑時應詳盡記載財產範圍、繼承人身分、分配方式、遺贈事項、執行程序等,避免產生歧義,並保留相關資料如財產清冊、稅務文件,方便執行與稅務申報,最後,遺囑若有修改、撤回或補充需求,應依民法第1219條重新依法立新遺囑撤回原遺囑或部分內容,避免遺囑間牴觸而產生執行爭議。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6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198條=民法第1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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