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指定孫子女「繼承」財產可以嗎?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祖父母若希望將財產留予孫子女,應依法書立遺囑,並符合形式與特留分限制;如欲進一步保障孫子女實際使用該財產之權益,亦應結合信託或遺囑信託安排,以防未來監護代理人之不當處分;若有意剝奪不盡扶養義務之子女繼承權,則應依法準備足以證明重大虐待或遺棄之書面資料並納入遺囑聲明,以使代位繼承發生,確保法律安排不被推翻或爭議。唯有透過形式完備且內容清晰的法律行為,才能確保祖父母對財產處分意志真正落實,避免後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紛爭與家庭糾葛。
 

律師回答:

 
關於祖父母能否以法律方式將財產指定由孫子女繼承,而非其子女繼承,首先須理解遺囑與法定繼承制度的基本架構。
 
一、遺囑原則
遺囑係遺囑人為使其死亡後財產處分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並不須取得他人同意。其效力的成立須符合法定形式,例如民法所定的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類型。只要形式上符合要件,遺囑即具有法律效力,遺囑人得依據遺囑內容分配遺產,甚至將財產全部指定給某一特定人。
 
二、遺囑需受到特留分限制
然而,即使遺囑有效,其內容也須受限於「特留分」制度之規範。依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雖有自由處分遺產的權利,但不得違反特留分的強制性規定。
 
特留分是法律為保護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利益而設,其內容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若遺囑內容剝奪該部分繼承利益,法定繼承人得依法主張扣減權,請求返還其應受保障的特留分。
 
此外,遺囑指定孫子女繼承遺產,於法並非當然無效。若遺囑表明將遺產全數或部分遺贈孫子女,只要未違反特留分制度,即構成有效遺贈。惟若未設遺囑而僅以生前言詞表示有意將財產交由孫子女繼承,因未形成書面遺囑或未依法成立贈與契約,並不構成法律上的有效遺贈,孫子女將無從主張該財產歸屬其名下。遺贈或死因贈與皆須以法律方式設立,僅有口頭意思表示,不足以成立財產移轉的基礎。
 
三、想要將遺產給孫子女,還可以這樣做?
成立遺囑信託
若遺囑人希望孫子女能直接取得遺產,尚可透過合法方式成立遺囑信託,或將財產在生前以信託契約形式交由受託人管理,指定孫子女為受益人。此舉不僅可避開部分繼承爭議,也能確保財產管理目的與照顧意志能得以落實。反之,若未設遺囑或信託,死亡後的遺產將依民法第1138條以下之繼承順位,由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繼承,孫子女並非當然繼承人。
 
剝奪子女繼承權
若被繼承人的子女無故未盡扶養義務,遺囑人欲剝奪其繼承權,則可依據民法第1145條行使表示失權,記錄重大虐待、不扶養或其他足以剝奪繼承資格之行為,並於遺囑中明確敘明。此一表示若符合法定條件,且得法院認定為正當,即可使該名子女喪失繼承權。此時,其子女(即孫子女)將得以依法「代位繼承」,即由孫子女直接繼承祖父母遺產,其權利視為固有,而非承繼自其父或母。
 
聲請改定子女之監護人
另外,若孫子女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遺產後將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其父母)管理財產。若法定代理人過往未盡扶養義務,遺囑人或關懷孫子女的其他親屬亦可預作法律安排,例如透過信託、監護人指定或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使得該筆遺產不被不當管理或侵害。在遺囑中得參照民法第1093條進行監護人之指定,並就孫子女財產之管理加以規劃,避免由不適任之人代理處分。
 
總結
總結而言,祖父母若希望將財產留予孫子女,應依法書立遺囑,並符合形式與特留分限制;如欲進一步保障孫子女實際使用該財產之權益,亦應結合信託或遺囑信託安排,以防未來監護代理人之不當處分;若有意剝奪不盡扶養義務之子女繼承權,則應依法準備足以證明重大虐待或遺棄之書面資料並納入遺囑聲明,以使代位繼承發生,確保法律安排不被推翻或爭議。唯有透過形式完備且內容清晰的法律行為,才能確保祖父母對財產處分意志真正落實,避免後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紛爭與家庭糾葛。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093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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