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遺囑分配遺產多寡?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自由地分配遺產,包括確定每個繼承人或受贈人的具體份額。這種自由權利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只要遺囑不違反特留分的規定和公序良俗。遺贈:是指遺囑人無償將遺產中的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遺贈通常不具有物權效力,受遺贈者的權利受制於遺囑人的死亡,並且遺贈人如果在遺囑人去世之前死亡,遺贈將不生效。繼承受益:則涉及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具有物權效力。繼承人可以單獨辦理不動產登記,其權利不受消滅時效的限制,並適用于代位元繼承的情況。特留分是法律規定必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部分。即使遺囑中明確了遺產的分配方式,遺囑人也必須確保特留分的規定得到遵守。如果遺囑的安排導致特留分權人未能獲得應有的特留分,這些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權,要求回補其應得的遺產份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之遺囑,例如應繼分之指定、遺贈、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或其委託、捐助行為、遺囑信託等等可以發生繼承法上之效果者而言,視為合法有效之遺囑。倘為無效之遺囑,或不備法定方式之遺囑,或違反公序良俗之遺囑,自不包括在內。
遺囑自由原則
遺贈、應繼分之指定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均為以遺囑分配遺產之方法。本文觀察近年司法和登記行政實務,發現逐漸區分為「遺贈」和「繼承受益」兩類:前者性質為債權,其請求權有十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若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則不生效力,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共同申請主義;後者則具物權效,受益人得單獨辦理不動產登記,其權利無消滅時效可言,有代位繼承之適用,並發生遺產分割之效果。上述效力之不同,也使特留分扣減之方法發生差異。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乃為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所為之規定,稱此為遺囑自由原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有關遺囑自由原則之具體實現,常見之例證如下:(一)、得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二)、得以遺囑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之指定。(三)、得以遺囑為遺贈(四)、得以遺囑為應繼分之調整。所以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遺囑人當能以遺囑調整應繼分,配遺產之多寡。
所謂遺囑係指遺囑人以法定方式表示其最後意思,而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乃遺囑人單方面定其死後法律關係(尤其財產關係)之意思表示。因此,為尊重遺囑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倘若遺囑人不欲依照民法應繼分規定分配遺產,自可以透過生前預立遺囑方式為事先規劃分配,此為遺囑自由原則。
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律規定一定要把遺產特別的比例留給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你雖然自己寫了遺囑,但不能隨便寫,這部分你一定要保留給一定身分的法定繼承人,這叫特留分。特留分的規定如有違背,這就是繼承人的問題,自己應得之數不足者,繼承人可以主張行使扣減權,也就是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主張按照特留分比例回復其繼承之權利。並不是說侵害特留分之遺囑是無效的,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不是說你的遺囑立下一個侵害特留分的部分,這份遺囑就無效,而是應得特留分的人也就是法定繼承人,因為你的特留分不見了,就要從遺贈的財產扣減之。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每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包括具體的金額、財產或其他權益。遺囑的安排必須符合遺囑自由原則,即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特留分的情況下進行。
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書面形式、簽名、見證等。如果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可能會被視為無效。
總結來說,遺囑人可以通過遺囑分配遺產的多寡,只要這些安排不侵犯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並且遺囑符合法律要求。遺囑人可以自由決定各繼承人或受贈人應得的份額,並確保安排在法律框架內有效。如果情況複雜或有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3條)
瀏覽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