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遺囑為贈與?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理論上遺囑與贈與契約在行為性質與生效條件上有所差異,前者為單方法律行為,後者為雙方合意契約,遺贈僅於死亡時始生效,贈與契約可即時或約定生效時點,但在法律實務上,倘一份文件同時符合遺囑形式並載有明確贈與內容,仍可能具雙重法律性質,是否視為贈與契約或遺囑應依內容是否有雙方合意、是否即時生效、是否為死後處分、是否符合遺囑法定形式等多重因素加以判斷,法院將視個案實質情形認定該法律行為性質及適用法規。故欲使贈與或遺贈具備法律效力,應留意法律行為形式、主體資格及生效條件,避免將死後效力與生前處分混淆,以致影響法律效果與繼承程序之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囑與贈與契約在性質上理論上並不相容,因遺囑係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於死亡時生效,並須符合民法所定遺囑之法定形式始得成立,屬於一種單方法律行為,與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且於生前發生法律效力之贈與契約有所區別。然而,於實務運作中,若一份文件形式上具備遺囑之要件,又明示贈與之合意內容,且於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間於生前成立贈與之法律關係,則該份文件雖標示為「遺囑」,實質上亦可能兼具贈與契約之效力,即具備贈與契約與遺囑之雙重法律性質,法律效力並不因此而當然無效。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者,為當事人一方將自己之財產,無償讓與他方,他方亦表示同意之契約。」故贈與契約須雙方合意,且非經當事人間意思表示合致不得成立。而依繼承篇規定,遺囑須採法定形式,且遺囑人得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依民法第1187條自由處分其遺產,其中包括遺贈行為,即遺囑人以遺囑將遺產或其他財產上利益無償交付予特定人之意思表示。
就此觀點來看,遺贈即為一種遺囑形式之贈與行為,不同於贈與契約之處在於其並不需受遺贈人之同意始成立,亦無生前立即生效之法律效力,須於遺囑人死亡後始生效力。遺贈亦非無條件即生物權效力,我國通說認為遺贈僅具債權效力,受遺贈人須經由繼承人之交付或登記始得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得立遺囑,而贈與契約則須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顯示法律對遺囑與贈與之主體能力要求亦有所不同。因此,一份文件若明示「贈與」之語詞,尚須視其法律行為性質、是否有贈與人與受贈人合意、贈與是否於生前即生效、是否符合民法所規定之遺囑方式與年齡資格等,綜合判斷其屬贈與契約或遺囑之性質。
倘若文件於形式上係以遺囑方式為之,且表明於死亡時財產歸屬受贈人,未具生前立即移轉之意旨,亦未具雙方合意性質,則應認為係遺贈,而非贈與契約。另於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指出,如文義表示為「我死後某項財產歸某人所有」,即使使用「贈與」等字眼,仍應依行為之實質及生效條件判斷其為遺贈。
反之,若該份文件中,雙方當事人簽署,並明示同意贈與財產予特定人,且已實際移轉或可立即生效,則即使其形式上稱為遺囑,仍可認定為贈與契約。
此外,實務中尚須注意是否為附義務贈與或附負擔遺贈,例如贈與或遺贈人要求受贈人日後扶養其生活、辦理喪葬事宜等,對受贈人產生一定給付義務時,仍應分別適用民法債編或繼承編相關規定。若為附負擔遺贈,受遺贈人於繼承開始時雖享有請求給付標的之權利,亦應依遺囑所定履行相應義務(民法第412條)。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內容-遺贈-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06條=民法412條=民法1186條=民法第11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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