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立遺囑只將遺產只留給一人?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雖可依遺囑安排財產分配,但仍應尊重民法中對特留分繼承人之保障規定,不得任意剝奪其繼承權。若欲將財產全部留予一人,應選擇於生前妥善進行財產移轉,或規劃信託契約,以避免繼承時發生扣減爭議。此外,擬定遺囑時應依法定方式進行,並可預留對於可能先於自己死亡之繼承人之替代安排,以免遺囑執行產生法律障礙。在現行制度下,遺囑並非萬能工具,若欲以遺囑達成完全排除其他繼承人之目的,實務上難以實現,應考慮整體遺產規劃策略,以合乎法令、保障自身意願之方式進行財產傳承安排。建議欲以特定方式傳承財產者,宜早日諮詢律師或財產規劃專業人士,以確保遺願實現並避免日後紛爭。
律師回答:
能否立遺囑僅將遺產留給一人?
一遺囑之形式亦須合法,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遺囑須採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等法定方式為之,否則無效。尤以自書遺囑最常見,須全文親筆書寫、簽名並記載年、月、日,任何形式瑕疵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致生財產分配之爭議。故為確保遺囑效力,亦可委託律師草擬遺囑並辦理公證,兼具法律專業及證明效力。
二,特留分之問題,在我國現行繼承制度下,雖然民法採遺囑自由原則,允許被繼承人依法以遺囑安排其身後財產之分配,然此自由仍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因此不能完全剝奪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只將遺產留給單一繼承人,並不當然合法有效。遺囑之本質係遺囑人依據其自由意思表示,以法律明文規定的方式所作成,並於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之單獨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遺囑人可透過遺囑指示遺產分配方式、指定繼承人、遺贈予特定人、委託遺產分割、設立遺囑信託等方式處理其遺產,理論上亦可選擇僅將遺產指定留給一人,但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限度內始為合法。所謂特留分,係指即使遺囑人有遺囑分配財產之自由,仍須保留部分遺產予特定法定繼承人,以保障其最基本之繼承權利。
依民法第1223條及第122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父母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配偶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則無特留分。若遺囑內容侵害此一法定特留分,該法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受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十年內,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主張返還其應得特留分之財產,該權利具有形成效力,並非僅為請求權。
遺囑中縱有記載將全部財產遺贈予一人,但若侵害其他具特留分資格之繼承人之權益,則該部分遺贈在特留分範圍內應為無效,並應由受侵害人行使扣減權予以回復,而非認該遺囑整體無效。此即說明遺囑之效力,僅於不違反強行法規,如特留分之規定時,方得完全發揮。若遺囑中未保留應有之特留分,雖遺囑整體仍有效,但法定繼承人可依法扣減該侵害部分之遺產,以保障其應得權益。因此,如擬以遺囑方式安排遺產全部留與特定一人者,仍須審酌有無特留分繼承人,並適當保留其應得份額。若無保留,恐將引發繼承糾紛,造成遺囑目的無法完全達成。此時若真欲將財產僅留與特定一人者,較適當方式應透過生前財產規劃,例如生前贈與、設立信託或資產移轉等方式,避開繼承程序與特留分制度之拘束。但即使為生前處分,仍須考慮是否構成特種贈與而將來應歸扣至遺產中計算繼承人應繼分,否則仍有侵害特留分之疑慮。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3條=民法第124條=民法第1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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