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立遺囑將給寵物留遺產?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雖不能直接將遺產「留給寵物」,但透過民法所許之負擔型遺贈或設立遺囑信託,仍可有效實現遺囑人於死後保障寵物生活之目的,惟須符合遺囑形式與遺贈條件之法律規範,並清楚記載財產數額、執行方式與監督機制,避免遺囑人身後因遺囑內容模糊或執行困難而造成遺願落空,建議在擬定遺囑時諮詢專業律師,協助確保法律效力與實際執行之可行性,方能真正實現對寵物終身照顧的承諾與情感延續。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寵物雖被視為家庭一員,與人類間有深厚情感連結,但就法律地位而言,寵物並非自然人或法人,不具備民法第6條所定的權利能力,無法成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因此不能直接成為遺產的承受主體,亦即遺囑人不能於遺囑中直接將財產遺贈予寵物。然而,遺囑人如希望寵物於自己死後獲得妥善照顧,則可透過間接方式達成目的,亦即遺囑人得選擇值得信賴之親友或其他人作為受遺贈人,並於遺囑中附加特定義務,要求其負責照顧寵物至終老,此即屬附有義務之遺贈。
 
依民法第1205條規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因此受遺贈人一旦承受該財產,即負有履行照顧寵物之附隨義務。若未善盡義務,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撤銷遺贈或追訴責任,以保護遺囑人遺願之實現。
 
實務上可見,遺囑人可於遺囑中明確記載:「我死後,將新台幣某某萬元交付予某甲,條件為其負責照顧我所飼養之狗狗『小白』,直至其死亡,並妥為安置其生活與醫療所需,如違反本義務,則應歸還遺贈財產予遺產。」如此設計可確保受遺贈人於取得財產時,負有對寵物之照顧義務。此類遺贈稱為負擔型遺贈,其實質乃基於遺囑人對動物福利之關懷,透過受遺贈人之人身義務履行以實現。
 
另有較為精細之安排方式為設立遺囑信託,即遺囑人於遺囑中指定信託財產與受託人,並明定受益人為某一目的,如寵物之照顧,「信託之受益人得為一定之目的,惟該目的須合法且具體確定,並有公益性。」雖照顧寵物未必屬於傳統公益信託之範疇,但若目的具有動物福利之公益性質,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可,則亦有可能獲准設立。不過此方式實務操作較為繁瑣,所需成本與時間亦高,宜由律師協助設計與執行。
 
若不願設立信託,也可考慮委託第三人代為照顧寵物,並於遺囑中記載報酬及義務,甚至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監督該照顧義務之履行。至於財產金額之設定,宜審慎考量寵物餘命預估、醫療支出與日常照顧等成本,避免資源不足或過度,造成受遺贈人怠於履行或爭奪遺贈之糾紛。
 
值得注意者,若未設附義務之條件,僅單純將金錢或不動產贈與親友,雖有口頭表示照顧寵物之期待,但法定上無拘束力,倘受贈人未履行照顧義務,將難以追訴或撤銷遺贈,故應於遺囑中具體記載義務內容與違反後果,始具拘束力。另依民法第1206條,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之拋棄自始發生效力,故遺囑人宜另行備位安排,如原受遺贈人拋棄或死亡時,由第二順位受遺贈人繼受並負照顧寵物之義務。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附義務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6條=民法第1205條=民法第1206條)

瀏覽次數: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