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立遺囑給私生子留遺產?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完全可以透過遺囑方式將遺產部分或全部留給非具繼承人身分之私生子,只要其所作之遺囑符合形式合法性,且內容未超出可自由處分範圍,即可依法產生效力並受到保護。此制度設計,兼顧遺囑人自由與繼承人保障,亦為遺囑制度重要核心所在。欲將財產遺贈給私生子之遺囑人,應事先妥善規劃,明確表達遺贈內容與比例,並就潛在之特留分問題進行法律諮詢,以確保遺願落實,並避免引發不必要之繼承糾紛。
律師回答:
在繼承制度中,遺囑是一種允許遺囑人依其自由意志安排死亡後財產分配的法律行為,而遺贈則是指遺囑人透過遺囑無償給與特定他人財產上利益的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既不同於法定繼承,亦非需相對人同意方得成立,其效力源於遺囑生效時發生,不以受遺贈人事前知悉或承諾為要件。
ㄧ、遺囑原則
依我國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保障的範圍內,自由以遺囑處分其遺產,將其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包括社會團體、慈善機構,乃至於與其未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特定個人,亦即俗稱之「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此處所稱私生子,如未依法完成認領或親子關係確認程序,依法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在遺囑有效之情況下,仍得透過遺贈方式取得遺產。
遺囑的效力須以其符合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所定各類遺囑之要式為前提,遺囑形式不符者,將構成全部無效。倘若遺囑形式合法,內容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保障
然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生活保障,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即被繼承人雖可透過遺囑任意處分遺產,但其自由受到特留分規定之限制。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等第一至第二順位繼承人享有其應繼分一定比例之特留分保障,該比例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若遺囑內容使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產不足其特留分,該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受遺贈人返還差額,保障其權益。違反特留分部分雖不當然使遺囑全部無效,但將導致遺贈人所受之超額利益被扣減返還。
三、結論
由此觀之,遺囑人若希望將遺產全部或部分留與無繼承人身分之私生子,並無不可,只要在形式上為合法遺囑,在實質上亦未侵害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實務上,此一遺贈方式亦常見於遺囑人對特定非繼承人之照顧安排,尤其當該對象實際參與其生活照料或有情感連結,惟法律並不因親密或扶養事實賦予其繼承資格,故須透過遺贈來實現遺囑人之安排意志。
若遺囑人未明確於生前完成對私生子之認領程序,使其依法取得非婚生子女身分,則該人無從依民法第1138條享有法定繼承順位,而僅能於遺囑有效存在之情況下,作為受遺贈人承受遺產。
因此,對於有意留遺產予非婚生子女者,若同時有法定繼承人存在,應特別注意特留分之計算,避免使遺囑受限或面臨部分無效之法律風險。必要時亦可考慮另以生前贈與或設立信託制度方式,於生前即完成財產轉移,降低死後因遺贈受限所致之遺產分配紛爭。
綜上所述,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下,完全可以透過遺囑方式將遺產部分或全部留給非具繼承人身分之私生子,只要其所作之遺囑符合形式合法性,且內容未超出可自由處分範圍,即可依法產生效力並受到保護。
此制度設計,兼顧遺囑人自由與繼承人保障,亦為遺囑制度重要核心所在。欲將財產遺贈給私生子之遺囑人,應事先妥善規劃,明確表達遺贈內容與比例,並就潛在之特留分問題進行法律諮詢,以確保遺願落實,並避免引發不必要之繼承糾紛。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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