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立遺囑給情人留遺產?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國法律並未禁止遺囑人將其遺產遺贈予與其具親密情感關係但非婚姻配偶或法定繼承人之對象,即所謂情人者,亦可依法取得遺贈財產。惟此一安排須符合遺囑之法定形式要件,且不得逾越法律保障特留分範圍
 

律師回答:

在繼承制度中,遺囑是一種允許遺囑人依其自由意志安排死亡後財產分配的法律行為,而遺贈則是指遺囑人透過遺囑無償給與特定他人財產上利益的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既不同於法定繼承,亦非需相對人同意方得成立,其效力源於遺囑生效時發生,不以受遺贈人事前知悉或承諾為要件。
 
ㄧ、遺囑原則
依我國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保障的範圍內,自由以遺囑處分其遺產,將其財產全部或部分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包括社會團體、慈善機構,乃至於與其未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特定個人,亦即俗稱之「私生子」或非婚生子女。此處所稱私生子,如未依法完成認領或親子關係確認程序,依法不具備法定繼承人資格,但在遺囑有效之情況下,仍得透過遺贈方式取得遺產。
 
遺囑的效力須以其符合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所定各類遺囑之要式為前提,遺囑形式不符者,將構成全部無效。倘若遺囑形式合法,內容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遺囑不得違反特留分保障
然為保障法定繼承人之最低生活保障,民法設有特留分制度,即被繼承人雖可透過遺囑任意處分遺產,但其自由受到特留分規定之限制。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等第一至第二順位繼承人享有其應繼分一定比例之特留分保障,該比例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若遺囑內容使法定繼承人分得遺產不足其特留分,該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請求受遺贈人返還差額,保障其權益。違反特留分部分雖不當然使遺囑全部無效,但將導致遺贈人所受之超額利益被扣減返還。
 
三、結論
實務上,情人作為非婚配偶者,其並非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原則上不具法定繼承權,僅得經由遺囑取得遺產。若遺囑人明確表明將特定財產或比例遺贈給情人,且不超出可自由處分之範圍,即使該人與遺囑人間未具婚姻或親屬關係,該遺贈仍具法律效力。
 
至於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實務上判斷標準並非情人身分本身,而在於遺囑是否係在重大不當情境下成立,例如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而以違法行為所取得之不正當利益為遺贈內容,或遺囑人受脅迫、欺詐致喪失自由意志之情形,方可能構成無效事由。一般僅因雙方為非婚關係即認遺贈無效,並非現行實務所採態度。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並未禁止遺囑人將其遺產遺贈予與其具親密情感關係但非婚姻配偶或法定繼承人之對象,即所謂情人者,亦可依法取得遺贈財產。惟此一安排須符合遺囑之法定形式要件,且不得逾越法律保障特留分範圍。
遺囑人若有此意圖,應審慎評估法定繼承人構成及特留分比例,並選擇適當形式書立遺囑,必要時亦可結合信託、贈與或人壽保險等財產規劃工具,以達成其生前意志之落實並避免爭議發生。透過合法設計,即使對象並非法律上所承認之家庭成員,仍能透過法律途徑保障其權益,體現遺囑人對財產分配之自主意志與實質情感之尊重。

-家事-繼承-遺囑-遺贈

(相關法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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